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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作者:上海李律

文/李律

編輯/李律

前言

中國法史專家張晉藩曾經說過:“法治是宋朝最為光彩奪目的一個時期,其中一些制度超過了唐朝,甚至是明朝和清朝都無法達到。”中國台灣法曆史學者徐道臨也曾經說過:“宋代是中國傳統法制發展的鼎盛時期。”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宋朝法制的光輝成果主要表現在立法、司法、經濟、行政、民事等方面,在各個方面都得到了積極的促進與創新,而“諸路監司”則是法制建設的主要力量。宋朝的提舉司由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三個部分組成。在當地它是負責“處理獄訟,搜羅民情,舉薦良吏,彈劾奸污”的機構。

監司知通按是路、州、縣司法審判的最高層級。在其漫長的司法生涯中,為宋朝的立法、司法、法律宣傳教育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而宋慈等傑出的監察人員,更是通過對自己及曆代司法鑒定工作的總結之後,形成了當今最早期的法醫鑒定專著《洗冤集錄》。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他們是宋朝監察人員中最優秀的一批,也是創造了宋朝法制文化光輝成果的一批人。前人在讨論宋朝監察制度時,對宋朝監察制度與法制文化的聯系卻很少加以注意,是以在此特别提出來,希望大家多多批評

宋代監司對宋代立法建設的貢獻

“平獄訟,審民難”是宋朝監司的一項主要職能。在實際工作中大量的監察人員注重搜集、保留相關的立法材料,并對宋朝的立法問題進行了深刻的思考,之後這些人為宋朝的立法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建議。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宋朝的典獄長負責整理和記錄皇帝的旨意,比如景德二年8月12日,皇帝就下了一道旨意:“諸州,當奉三司之命,奉上新的旨意。但因舊制度,故而有兩本書,一本交衙門執筆,一本交法司領用,一本委逐路轉運使審閱。轉運也是如此。”

在紹興十一年,《紹興重修敕令格式》中關于修改的内容則是:“監司委屬官、州委司法、縣委主簿,各将被受續降指揮,依敕分門編類成書。仍于紹興法中應沖改條内,分明貼出照某年月日續降沖改指揮,長吏再行照對,不得漏落。”請官府參照修改不要遺漏。這樣就可以確定當朝廷對當地案子進行審查時,能夠有據可查。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關于地方上朝廷頒布的旨意,也有一些規定,比如利州路常平總督韓思俨,在宣和三年六月中上疏:“切見朝廷逐時頒下申明續降條制,但以年月先後編次,月日寝久,在官者未能通知,奸吏因之得為輕重。乞诏有司,應被受見行令逐門編入,庶使良法美意粲然易見”。

宋代當監司巡視地方的時候,有幾個勤奮的官員會對前朝的法律和條文進行收集,為以後的法律和條文的制定工作提供資料支撐。例如紹興四年廣南東道原調官章傑曾說:“自從過河以後,書冊散落,官曹決事,不能查。臣作郎中時,常向各處乞讨。又使嶺之外,遍尋各處,抄錄了曆代律法,編撰了曆代诏書,共一千十八冊,又附了十張地圖,請諸位大人修改,再發諸公堂。”這件事情得到了朝廷的高度關注,之後皇帝就下了一道旨意:“将章傑的名字寫在一本冊子上,這件事情涉及到六大衙門的事情,交給各衙門過目。”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紹興五年由于戰亂過後,州縣上奏朝廷沒有證據反複質詢,久而久之,是以下令各道衙門;“監司帥守限一個月内,将條具逐路送到州縣,編撰成書,上申尚書省。”在宋代各地巡撫為宋代律例的編纂,為宋代律例的編纂起到了重要作用。

宋代監司官員對宋代司法建設的貢獻

“按察一路刑獄”是宋代監司官員的重要職責。宋代政府還對轉運、提刑、提舉等諸監司的案件類型進行了劃分,總體來說,刑事案件由提刑司處理,民事和經濟案件由轉運司處理,而提舉常平司雖然也負責民事和經濟案件,但是更加注重與其職責有關的“戶絕田産”和“災害救濟”。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就像是南宋甯宗時期的一位大臣所言:“朝廷設特使,為的就是明王命以清官治國,而每一件事情都有自己的職責;嫁娶、田産、賦稅、獄中、常平、茶鹽、軍中、馬匪,都歸安定。是以一國之力,而州之力,則能使百姓不受二心,早日了結紛争。”

其實監察使雖然也有自己的職責,但監察使也可以處理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但審理次序一般要在轉運、提舉司收接詞狀之後。比如仁宗景治下中書奏:“奏議之時,若稱州軍處置不妥,則許于轉運司處理,若不受理,則許于衙役陳訴者,則恐各路官員想要将其移送,但因路途遙遠,難以處理。從此以後,若有禦史巡撫無人審理,或有不當之處請禦史将其受理,呈報給轉運司使其不再受理其他公務。”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嚴冬時節,也有命禦史分批催決州郡刑獄的系統,比如仁宗景治二年5月,由于自然災害:“逐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分于轄下州軍疏決刑獄”。徽宗三年,“夏至,偷偷摸摸,怕水漫枝條。”“京畿并諸路州軍令轉運、提刑、提舉常平司分頭點檢,催促結絕見禁罪人。内幹照人及事理輕者,先次斷訖奏。”

南宋這個體制發生了變化,常平和轉運使都不參加寒暑州的審判。是以提刑使的任務繁重,在南宋的孝宗淳熙年的十月份,一位大臣就對這個問題提議道:“伏見督軍,每年夏天都會派人押送犯人,若有缺了犯人,請監軍派人押送,是個好辦法,臣認為,提刑一途,必有犯人,以廣西一帶為例,掌管二十五個州府,一時半個月,安能走遍?”于是他提議:“誰能使監察使,就不要去管提刑了。”朝廷應允,于是在宋代它又回到了分州的羁押體制,這對案件的快速審判是有利的。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在宋初的審判活動中,有不少的典吏判決公正、為人正直,為宋初的審判文化起到了典範作用。比如在高宗朝向子志是荊湖北路的巡撫,“公按部所至,立大膀于前,雲:久負抑屈,州縣不理者立其下。”故多年來未報之考爾鹹得以平反。還有甯宗嘉定時期劉穎任湖南巡撫,有四個種田大戶被冤枉殺害,“鄧執意與官府交涉,官府加重搜刮,百姓不堪悲痛,自認無罪。”大牢中,皇帝将信将疑令官員查清真相,四個人脫困而出跪地大叫:“生我者提刑也!”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裡就不一一羅列了。

宋朝的監司大多曾任職于州縣,是以他們深刻地認識到了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種種弊端,進而在法律上做到了公正嚴明,進而為宋朝的法律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制宣傳、教育的貢獻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兩宋時期監察使作為中樞和地方州之間的紐帶,除了傳達朝廷法令公布案件判決之外,還将法制普及于民間,具有法制教育的功能。與此同時,部分監察人員還利用職務之便,撰寫勸善文章、張貼告示、出版書籍,傳播朝廷法令以擴大法令的影響範圍,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宋朝的監察使對法律的宣傳和教育,主要表現為: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釋出官府旨意。宋朝的每一條公路都是傳遞消息的通道,涉及到百姓利益的指令,都會被要求張貼出來告知百姓。比如徽宗皇帝政和二年9月,有官員上書:“請寫一份撫恤的手旨,請監察使在正月初印制,以示群眾。”而且朝廷的赦免和撫恤金也是關系到平民百姓的,為了讓平民百姓知道,朝廷都會讓監察院貼出告示,比如《慶元條法事類》中就有這樣的記錄:凡有赦免和撫恤金的人,監察院的人都會将告示貼在監察院的牆上。至于囚犯的權利,朝廷也會讓他們張貼公告。

官方多次頒布禁令,嚴禁官員在監獄中私自殺人。為了讓群眾知道,在仁宗皇帝的統治下有一條禁令:諸州監獄中,凡有病之人,不得無故殺人之事,各提刑常親自查證,貼出公告,許人陳出。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如此一來百姓們便會知道,官府已經頒布了禁令不允許虐待俘虜,也可以舉報失職之人。甯宗朝也有一道旨意:“命各提刑大人,查證是否有罪,貼上告示,逐州縣衙張貼,委通判和縣丞貼在牢房門口,曉示犯人。”

使被拘留者和他的家人能夠根據法律規定,明确地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還是應當被監禁。如此,才能真正確定朝廷政令的落實。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又比如對于某些違規的事情,朝廷會讓監察使張貼出來,告知百姓以儆效尤。例如,在高宗紹興時期,湖湘江淮兩省;“多有百姓遺棄田産,比年以來,各思複業,而形勢戶侵奪地界,不許耕鑿。”是以朝廷有旨:“檢坐見行條法,出榜曉谕,如被上戶侵奪田土之人仰赴官陳訴。”

紹興19年又有一道旨意:“江南東西、荊湖南北、淮南東西路安撫、轉運、提刑司,檢坐見行條法,出榜曉谕。如被上戶侵奪田土之人,仰赴官陳訴。其四川、兩浙東西、二廣、福建、京西路亦乞依此。”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如此既可讓群眾明白官府的律法,又可震懾不法之人。可以說官府頒布的“布告”是最常用的一種宣示方式,具有很強的法制教育功能。

結語

總之宋代的轉運、提刑、常平等路監司,由于其獨特的地位,使得他們在監察各地的同時,也對宋代的法制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亦或是在法律宣傳上,都顯示出了監察官員在宋朝時期所具有的“定獄訟,彈劾奸污”等重大作用。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監察使參加當地的審判工作,不僅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的審理,還對維護百姓的正當權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且對修訂法律、健全法律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尤其是宋慈、鄭興裔等一批兢兢業業的監察人員,他們制定了完備的司法鑒定标準,制定了《檢驗格目》、《正背人形圖》等最終形成了《洗冤集錄》等一批科學性、精确性極強的法醫類書籍。

将宋朝的法制推向了中國封建時代法制的頂點,并對後人有很大的影響,值得我們今天的人們去學習。

參考文獻:

[1]張晉藩《中華法制文明的演進》

[2]徐道臨《中國法制史論集》

[3]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

[4]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