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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版權世界的希望

後版權世界的希望

翻譯自Karl Fogel在QuestionCopyright.org上的文章,位址:http://rocksun.cn/?p=120 ,原文位址:http://questioncopyright.org/promise/ ,轉載請注明出處。

[這是QuestionCopyright.org的第一篇文章,也是關于我們的深入介紹,但如果你希望看一些簡短的介紹,可以看這裡,或者我們的FAQ。]

有一類人不會為唱片工業對于檔案共享者随機起訴的政策感到吃驚:版權曆史學家。他們早就知道了其他人正在慢慢發現的事實:版權與藝術家因作品而得到收入無關,也絕不是為了支援創作者而設計,它是由發行商(更确切地說是出版商,包括當代的唱片公司。)設計并為他們服務的。但是現在,網際網路給了我們一個沒有發售成本的世界,再為了支付集中發售的成本而限制分享變得沒有任何意義。放棄版權現在不僅是一種可能,也是能夠令人滿意的。無論從經濟學還是從審美學觀點上,藝術家和閱聽人都可以獲益。不再需要通過公司決策者決定哪些東西可以發售,有一個更細緻的過濾過程,能夠隻根據個人功勳傳播作品。我們會看到一個更古老和更富有創造力的宇宙學的回歸,人們可以自由的拷貝并借鑒其他人的成果,并成為正常創作過程的一部分,成為對他人原材料的緻謝并進行改進的一種方式,而以前關于藝術家需要版權維持生活的謊言将會被揭露出來,一直以來那都是借口。

然而一切都不會發生,如果這個行業有自己的方法。在三個世紀中,出版業努力模糊版權的真正起源,而不斷提升版權是由作家和藝術家加發明的神話。即使現在,他們還是永無休止的進行着強化針對分享的法律的鬥争,期望所有國家必須服從最嚴格版權政策的國際條約,而最重要的是要確定公衆決不會對這個系統的真正受益者發出疑問。

這些努力的回報我們可以看一下公衆對于檔案共享訴訟的反應,雖然大多數人認為這個行業作的太過分了,但他們覺得那隻是程度上的錯誤,他們還是認為唱片公司有正确的論點,隻是為此訴諸了過多的武力。

為了閱讀版權的真正曆史,就要了解這種反應為這個産業謀取了完全的利益。唱片公司不會在意他們訴訟的成敗,從長遠來看,他們甚至不會期望消除檔案共享。他們有更大的目标。他們為保持人們的思想而戰,也就是對于創造性作品的态度——必須有人擁有智力産品,并控制産品的複制。通過将這個問題置為一場對立的戰争,一方是困境中藝術家的,據稱他們需要版權來支付租金;而另一方則是喜歡從網際網路上下載下傳歌曲和故事拷貝而不願意付出公平費用的未開化的大衆,這個産業取得了令人吃驚的成功。他們已經成功地使用術語“剽竊(piracy)”和“偷(theft)”替代了更準确的術語“複制(copying)”——就好像偷你的自行車(現在你沒有自行車了)與複制你的歌曲(現在我們都有了)毫無差別。最重要的是,這個行業的宣傳已經形成了一個尋常的觀念:版權是創作者的謀生手段——沒有版權,智力産品的引擎就會停止,而藝術家會沒有方法和動力來生産新的作品。

但是當我們近距離的關注一下曆史,就會發現版權從來都不是創造力繁榮的主要因素。版權是16世紀英格蘭政府審查制度的副産品,并沒有作者起義并突然要求防止其他人複制他們的作品;作者遠沒有将複制視作偷竊,他們更願意把它當作一種恭維。大部分創作性作品會依賴于多種資金來源:傭金(commissions)、教學工作、津貼(grant)和薪水(situation)。它們所作的是讓一種特定的商業模型成為可能——集中發售的大規模印刷——使得少量幸運的作品擁有更廣泛的讀者,并讓發行商擷取可觀的利潤。

網際網路的到來,帶來瞬時的、免費的共享,使得這個商業模型毫無用處——不僅是毫無用處,而且是版權所自稱的把社會的完全利益排在第一位的障礙。禁止人們自由的分享資訊隻維護了出版商的利益,盡管這個産業希望我們相信禁止共享事關藝術家的謀生,但他們的主張經不過簡單的推敲。對于大多數藝術家,版權不會帶來任何經濟利益。誠然,有少數明星——一些極富天分的——他們的作品由這個産業支援;他們擷取了最大份額的發售投資,并産生了相當的巨大利潤。這些藝術家擷取了比一般協定更高的份額,因為他們處在更強大的談判位置。不出意外地,這些明星成為這個行業經常拿出來的例子,來證明版權帶來的利益。

将這個小團體視作代表将會混淆市場營銷和事實。在目前的分贓制度下,大多數藝術家與他們沒有任何相似之處,而且永遠都不會。這就是為什麼在三百年後,故事還是那麼老套,窮困的藝術家依然存在并活的很好。

出版行業的戰鬥是要維護版權被其支配的地位,而不是純利己的工作,但它将一個明顯的選擇強加給我們。可以看着我們的大多數文化遺産被塞進了自動售貨機,并賣回給我們——或者,讓我們重新審視版權神話,找到另一條路。

第一部版權法是一部審查法,它并沒有保護作者的權利,或者鼓勵他們産出新的作品。在16世紀的英格蘭,作者的權利沒有任何危險,而印刷機(世界上第一台影印機)的到來給了作家極大的動力。事實上,緻使英國政府對于生産了太多的而不是太少的作品而感到關切,新技術導緻太多煽動性的閱讀材料在第一時間得到廣泛傳播,而政府迫切需要控制印刷品的洪流,于是審查制度便和道路修建一樣成為合法的行政職能。

政府選擇的方法是建立私營部門審查員的行會,也就是倫敦出版商公司,他們的利潤依賴于他們履行職能的效果。出版商們被賦予英格蘭印刷業的皇家壟斷權,包括老作品和新作品,作為回報他們需要嚴格監控印刷的内容。他們的許可證使他們具有印刷的專營權,也允許他們查收未授權的印刷機和圖書,甚至可以焚燒非法印刷的圖書。如果沒有此類公司的登記,沒有圖書能得到印刷,而未經王權的審查或者出版商的自審,沒有作品可以得到登記。出版商公司實際上成為政府私有的盈利性資訊警察部門[1]。

這個系統完全是為了維護書商和政府的利益設計,進入公司登記的新書會納入某個公司成員的名下,而不是作者的名下。根據慣例,注冊這個條目的人會取得“版權”,也就是出版這本書的專營權利,而其他公司成員則沒有這個權力,而公司的助理法庭會解決侵權争議[2]。

這不隻是早已存在的版權在形式上的最新表現,并不是以前作者正式擁有版權,而那時則被轉移了出版商。出版商的權利是新出現的權利,盡管這建立在将壟斷權利長期賦予給行會作為控制方法的基礎之上。在此刻之前,版權——作為一種私下保留,防止他人拷貝的原始權利——并不存在。如果有機會,人們可以很自然的印刷他們喜歡的作品,現在的許多作品都是由于這類活動而得以幸存。當然,因為其潛在的損害他人名譽的影響、屬于隐私資訊、或政府認為其具備危險性和煽動性的原因,也應當禁止分發特定的文檔。但是這些原因隻是關于公共安全或名譽損害,而不是關于财産所有權。也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有一種特别權利(那叫做“專利”)允許對特種類型的圖書的排他印刷。但直到出版商公司出現之前,并沒有一個針對一般印刷的禁令,也沒有版權是某個私有方合法财産的概念。

在大約130年中,政府和出版商的這種合作關系工作良好,出版商從他們的壟斷當中擷取利潤,而通過出版商,政府運用了對資訊傳播的控制。在17世紀末,由于重大的政治變化,政府放寬了審查政策,允許出版商的壟斷過期。這意味着印刷品可以回到其以前的無政府狀态,這當然是對出版商公司成員的一個直接的經濟威脅,他們已經習慣于擁有制造圖書的壟斷許可證。壟斷權利的消亡對于長期壓制的作者和獨立印刷應該是一個好消息,但對出版商來說是一個災難,而他們立刻設計了一個政策以在新的自由政治氣候中保留他們的地位。

出版商将其政策基于一項至關重要的認識,如果之後還想和出版集團一起工作:作者不能有發行他們自己作品的方法。寫一本書隻需要鋼筆、紙和時間。但是發行一本書需要印刷機、物流網絡、原料和排版等先期投資。是以,出版商有理由認為那些希望寫作的人會一直需要出版商的合作才能讓作品廣泛傳播。他們的政策充分利用這個事實,他們跑到國會并提供那時還十分新奇的論點,作者對他們所寫的有與生俱來的所有權,此外,這種所有權能夠通過契約傳遞給其他方,就像其他形式的财産。

他們的論點成功的說服國會,出版商成功的避免了對于審查制度的憎恨,而新的版權源自作者,而他們知道作者對于将這些權利簽署回出版商以進行發行并沒有太多的選擇。針對細節還有一些司法上和政治上的争議,但最終,出版商論點的本質内容都得以儲存,并成為英國成文法的一部分,第一部承認的現代版權法,成文法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于1709年通過,1710年生效。

安妮法案經常被視為版權的桂冠,它标志着作者終于獲得了他們長期渴望的保護,即使現在,出版行業的法律論據和新聞稿中還是經常引用它。但是将其解釋為作者的成功則公然違背了常識和曆史事實[3]。作者從來都沒有版權,沒有理由現在突然要求這種防止他們作品傳播的自相沖突的權利,他們也沒有這麼做。出版商專賣的消失隻是威脅了出版社本身,安妮法案是他們遊說和鬥争的結果。值得紀念的是當時Lord Camden所說的,出版商“...以請願者的形式來到國會,眼中流着淚,絕望而無助;他們帶來妻子兒女以博取同情,并誘導國會賦予他們法律的保障。”[4]為了讓他們的論據更冠冕堂皇,他們提出版權本屬于作者,能夠以财産的形式出售給任何人——是人們期望的、正确的,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會出售給印刷者。

這個提議是一個精明的戰術轉移,因為國會也希望避免重建圖書産業的集中式壟斷,以及相伴的皇權審查制度。Benjamin Kaplan,哈福大學的名譽退休法律教授和令人尊敬的版權學者,簡潔描述了出版商的地位:

...出版商用事實證明,如果沒有針對剽竊的保護,他們就不能生産脆弱的商品圖書,并鼓勵有學識的人來編寫這些書...很明顯這個權利可以追溯到作者權這個源頭,但是在重視它之前,我們需要注意,如果印刷作為一項産業沒有回到一些壟斷手中時——如果法案是一種“普遍的專利”——那麼一個[合法的]起草人一定會很自然的用書中的權利這一術語,并從此以作者的初始權利進行表達。起草人一定已經意識到了這個權利會立刻通過授權傳遞給出版商,也就是,就像以前通過購買手稿的方式。... 我想這接近的真相是,出版商已經看到了将作者的利益和自己綁定到前台的政策優勢,而這個政策影響了這個法案的基調。[5]

安妮法案,在一定的社會背景産生,是版權法的确鑿證據。在其中,我們可以看到現代版權的全部組織,除了未加僞裝的形式。有一個版權作為财産的概念,但它實際上是出版商的财産,而不是作者的。有一個有益于社會的概念,就是可以鼓勵人們寫書,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沒有版權就不會寫書。在一定程度上,出版商的論點是他們不能負擔在沒有針對競争者的保護下印刷圖書。此外,如果被賦予無限制的印刷權利,則不能依賴印刷商忠實的複制作品。推論是,他們暗示如果沒有預期和可靠的發售,作者将生産較少的新作品。

考慮到當時的科技水準,他們的論點并非沒有道理,制作一份印刷品的完美拷貝無論如何也需要通路原來的印刷和排字;如果是為了鼓勵可靠的複制,那麼一個單獨持有者的版權系統有一定的道理。實際上現在出版商必須為額外的印刷權向作者支付(實際上,出版商以前已經為作者支付,隻是確定作品的完成和傳遞)。成功的将新權利出售給印刷廠的作者對此沒有特定的動機去抱怨——實際上,我們很少聽到作者不夠滿意。作者版權的鞏固很可能促使了光顧讀者這一種作者的收入來源的減少[6],甚至讓一些作者,雖然一直都是小部分,隻能通過出版商分享給他們的版稅養活自己。一個版權在一定時間隻屬于一個當事人的事實,也防止了增殖和分歧變種,那也許是比剽竊更讓作者惱怒的事情。

但是整個曆史記錄非常清楚:版權為發行商設計,它是為了幫助發行商而不是創作者。

這個秘密是現在的版權遊說者絕不敢大聲說出的,一旦承認它,随之産生的版權法的真正目的也明顯變得尴尬。安妮法案隻是開始,在賦予了版權必須存在的前提後,英國政府發現他們已經深深陷入擴充版權範疇的壓力。在接着發生的法律傳奇中,重要的不是某一段法律或裁定,而是原告的身份:他們隻是那種穩定的、不變的商業利益,能夠在數十年中支援訴訟和遊說——換句話說,他們是出版商,不是作者。他們提出作者版權完全出于商業利益,隻是審查制度為基礎的特權被剝奪之後的精神寄托。當發現這個政策明顯有效後,他們便到處遊說來加強版權。

現在的模式還是如此。無論美國議會何時擴充版權的範圍或術語,都是由于出版業的壓力。遊說者有時候會拿出明星作家或藝術家的例子作為展示,用一副人類面孔來表示産業努力的本質,但事實非常清楚。你隻要看一下誰在為律師和遊說者付費,誰的名字出現在法庭的訴訟事件表上——出版商。

整個産業數世紀中為了實作強大版權法的鬥争不僅僅是自身的瓜分領地,而且是技術條件的很自然的經濟反應。印刷機的效果,以及之後出現的模拟錄音技術,使得創造性作品與他們的分發方法不可分割,作者需要出版社就像電需要電線。在經濟上接觸讀者(或聽衆)唯一可行的方法是批量印刷:一次處理數千相同的拷貝,然後實體上運輸到不同的分銷點。在同意這種投資之前,出版商自然希望從作者那裡購買或租下版權,也自然會到政府那裡遊說最強的版權權利,更好的保護他們的投資。

這裡沒有事情是天生開發出來的;它隻是簡單的經濟意義。從商業角度,一次印數是一件令人恐懼和充滿風險的項目。它包含高昂的實體媒體(紙漿、錄音帶、乙烯唱片或CD光牒),還有複雜、昂貴的将内容刻錄到媒體上的機器的預先投入。還有看不到的對原版拷貝的核對投資:因為一份有瑕疵的原版會減少整個運作的價值,出版商和作者都會為出版之前生成優雅的、無錯誤的作品版本而遇到相當大的困擾。這裡增量或漸進過程的空間很小;作品必須在公衆看到它之前達到近乎完美。如果漏掉了任何錯誤,至少在下次印數這個過程重新開始之前,它們必須容許出現在最終的産品中。出版商必須議價群組織發售管道,這不僅僅是記錄帳務,而且是要支付運輸集裝箱的卡車和火車的實體開支。最後,如果還不足夠,出版商還需要在市場營銷和宣傳上花費更多的錢,最好至少能賺回所有的開支。

當意識到這些都發生在獲得任何收益之前時,就不會為出版商如此努力的為版權争辯感到驚訝了。出版商的初始投資——就是他們的風險——在任何單獨作品中都非常巨大,在經濟範疇,比作者的還要大。作者本身并沒有對于控制拷貝的内在意願,但是出版商希望如此。在一個充滿出版商版稅支援的市場部門、作者的世界上當然更加需要出版商,對于分發收益的關注不可避免的導緻了一場軍備競賽的熟悉邏輯。

網際網路的到來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平衡。再強調網際網路是和印刷機同樣重要的革命性進步已經多餘,它确實是。但是它的革新是不同的方式,印刷機讓一本書變成數千本變成可能,但是這些書還是需要從出版社運送到讀者手中。實體圖書不僅僅是消費内容的媒介,它也是傳遞給消費者的媒介。是以,一個出版商成本被分攤到了分發拷貝的數量上。在這種情況下,向每一位讀者承擔一部分分發費用是正常的。畢竟,每個使用者都要或多或少的為她自己的成本負責。如果圖書(或拷貝)在她手中,它一定是通過某種方式得到,意味着有人為這本書的到達付出了費用。将所有的成本除以拷貝的數量,再加一些利潤,然後你可以大體得到一本書的價格。

但是現在,内容分發通過的媒介可以與其最終消費所在的媒介毫無關系,資料可以通過電線傳輸,從本質上講沒有成本,在另一端,使用者可以以她自己能承擔的品質的成本列印拷貝[7]。此外,占有母版已經并不重要;實際上,母版這個概念本身已經沒有任何意義。雖然制作印刷作品的完美拷貝非常困難,但是制作一個損壞或删節的拷貝非常容易。同時,制作數字作品的完美拷貝稀松平常——制作一份有瑕疵的拷貝則需要額外的工作。

盡管實踐中會為每一個拷貝支付同樣的費用,不考慮制作了多少拷貝或誰制作了拷貝,但現在這是毫無道理的了。生産和分發作品的成本現在已經從本質上被修正,無需與拷貝數量成比例,從社會視角,每個超過首先将作品産生的必要金額(如果有的話)的美元都是浪費,事實上那也是作品傳播能力的阻礙。

網際網路做了一些出版商公司永遠不希望的事情:它讓他們的論點成為可試驗的假說,如果沒有集中式的出版社為作家出版作品,他們還會繼續創作嗎?隻要稍許看一下網際網路就可以得出答案:他們當然會。計算機使用者喜歡在家下載下傳音樂并制作CD,雖然很慢,但是不可避免,音樂家也開始樂于釋出音軌并提供免費下載下傳[8]。許多小說和非小說的短作品也出現在網絡,要求列印和裝訂整書的情況很少,隻是因為這樣做的裝置還是有點貴。這些裝置的價格正在穩定的下降,複制商店的普及隻是一個時間問題。從分發的角度看,音樂和文本根本沒有任何差別。随着列印和裝訂技術變得更加廉價,作家會更清楚地發現他們和音樂家有相同的選擇,結果将一樣:将會有越來越多無限制的由作者所做的素材。

有一些人會辯說作家不一樣,他們比音樂家更依賴版權。畢竟,音樂家可以去表演,是以可以通過免費的錄制間接擷取利益——更好的曝光可以獲得更多的表演機會。但是作家不會表演;他們隻能從作品中獲得讀者,而不是本人。如果他們能夠獲得收益,而又不會讓他們的作品包含人為的不足,他們會做嗎?

試想一下最簡單的場景:你走到臨近的列印商店,并讓他們打開你所要圖書的網頁,幾分鐘之後,店員帶着剛列印并裝訂好的圖書回來了,離開網際網路,他打電話說明了銷售額。

“一共8美元,你願意支付作者建議的一美元捐贈嗎?”

你會說是嗎?或許你會,或許不會——但是可以注意一下進入博物館的自願費用,通常人們會支付它,這種變化也會在列印商店發生。如果已經打開了錢包,并認為有一個好的理由,大多數人會樂于在付出較大的金額之後再付出額外的一小部分。如果人們未能夠做出他們所期望的小的資源捐助,常見的一個原因是不友善(寫支票、放到郵件裡等等),而不是錢。但是即使隻有一半,或者更少的讀者做出這樣的捐助,作者還是能夠得到比傳統版稅模式下更多的收入,此外,可以盡情享受成為分發過程中讀者的同盟,而不是敵人。

這不僅僅是唯一可能的系統,它可以與其他系統并存。如果對自願捐助不夠确定,可以考慮其他的方法:"資金和釋出(Fund and Release)"系統(也稱為“門檻承諾(threshold pledge)”系統[9])。這個系統設計用來解決經典的分發經費問題,在這個系統中,在掏錢之前,每個捐助者都希望其他人也會捐助來恢複信心。在資金和釋出系統下,充滿期望的創作者會為新作品陳述生産作品所需的資金——這是“門檻”。無論能收到多少金額,一個中介組織會在公衆中收集承諾。當總承諾金額達到門檻(或者超過一定的标準百分比,用來記錄和風險承擔),這個中介與創作者簽訂協定,而承諾被收集起來。隻有擷取了達到期望結果的足夠的錢,才會讓某人去實際為此工作。中介在契約中保留資金,根據商定的日程支付給創作者,資金的最後一部分在作品完成并傳遞大衆後支付,這個大衆不僅指的是捐助者,而是全世界。如果創作者不生産,則将錢退回給捐助者。

資金和釋出系統有一些有趣的特性是壟斷版權為基礎的市場所沒有的,世上的每個人都可以免費得到因而産生的作品。然而作者也為生産作品的獲得收入;如果她需要更多,她可以要求更多并看整個市場能否負擔。那些選擇支付的人都會支付自己滿意的價格,不會更多。最終,捐助者沒有任何風險——如果從來沒有達到閥門,也沒有人實際支付。

不是所有的方法都是這樣令人愉快的高尚氣概,當然,在很多年之前,成名作家Fay Weldon受人矚目的接受了Bulgari珠寶的錢來撰寫一部顯著描寫Bulgari産品的小說。她這樣做了,書名是“The Bulgari Connection”。這本書最初是作為執行公司功能的限量版本發放的,但是在寫完後,Weldon把它帶到出版社進行了普通的發行。這是不是意味着以後我們應該仔細檢查所有的創造性作品,從中尋找潛在的公司贊助的迹象,或許會,但是這也不是新事物了——産品安置在傳統的版權下就發明了,而且那時就已經很成功了,就像它可能在其他地方一樣。版權不是公司贊助的原因,也不是解藥,指望出版行業成為去商業化的動力非常毫無關系的奇怪。

這是沒有版權的情況下支援創造性工作的方法的例子,也有許多其他的方法[10];甚至許多是網際網路還不友善的時候出現的,例如直接的微支付。無論哪個藝術家使用哪個模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進行小額支付的時候要順暢,作者會在需要的時候會尋找方法讓這種支付發生。傾心于将市場作為任何事情的解決方案的經濟學家一定會喜歡這種可能性(但是,可以預測的,許多不是,因為他們憎恨所有不正統的東西)。

為了一瞥将來,不僅可以看網絡音樂家,也可以看一下軟體,目前自由軟體運動的繁榮可能是我們後版權世界最好的例子。自由軟體(也稱為“開源”)是Richard Stallman的一個構想,他認為可以通過故意的反轉版權釋出軟體。沒有禁止分享,軟體的許可證明确的允許和鼓勵分享,許多其他人也立刻了解了他的主意,而且因為可以沒有限制的分享和更改其他人的程式,他們很快生産了許多工作的代碼。

有預言說這些最初的成功很快會因為軟體的規模、複雜性、集中化需要以及維護的等級化組織而走向失敗,不僅僅是創始人,自由軟體運動的發展的是如此迅速,即使它的參與者都驚訝,似乎沒有停下來的迹象。它所生産的軟體在功能上已經可以匹敵私有市場中的對應軟體,自由軟體廣泛使用在銀行、公司和政府,以及個人計算機使用者中。運作自由Apache網絡伺服器的站點比其他網站伺服器的總合還要多,自由作業系統現在是作業系統市場中增長最迅速的。盡管有一些作者會為他們的工作得到支付(畢竟,他們的服務為使用軟體的人帶來了幫助,許多使用者希望為此付費),還有一些資源提供他們的實踐。每個軟體項目都有自己存在的理由,每個程式員都有其作出貢獻的原因。但是累計效用是對版權正當理由的直接炫耀:一個興盛的社群,有許多沒有施加版權的智力産品,就像對等的主流一樣那樣獲得同樣地結果。

根據傳統版權的辯解理由,這都不會發生。軟體本質上是在公共領域;它的版權主要用來識别最初的作者,在某些情況下防止任何人安置一個更嚴格的許可證。作者會放棄所有專營權,除了對于作者識别的權利。他們自願回到沒有版權法的世界:他們執行沒有版稅,并且對于他們作品的發行和更改沒有任何限制。軟體的許可證讓所有人自動具備使用和重新分發的權利,你可以簡單的開始分發拷貝,不必通知任何人或擷取許可。如果你希望修改它,你可以自由的這樣做,你甚至可以出售它,盡管可能不會支付很多,因為你要同許多手握同樣沒有成本的貨物的人競争。一個常見的模型是鼓勵人們自由下載下傳軟體,而是出售技術支援、教育訓練和定制服務。這些模型都不是夢想,他們都是現在有利可圖商業的基礎,為真正的程式員支付具有競争力的薪水以在自由軟體中工作。但關鍵的不是人們因為被支付才去這樣做——有一些是,但是許多不是,可無論如何還是寫了。關鍵是每年都有大量自由軟體被生産和維護着,即使按照軟體産業的标準也是非常迅速的增長率。

如果這個現象隻孤立存在于軟體,那麼它可以解釋為脫離正常——軟體是不同的,程式員都是支付過高了,等等。但是不僅僅是軟體;如果你仔細看一下,在任何地方都有一些迹象。音樂家開始線上釋出可以自由下載下傳的音軌,網際網路上大量可以自由擷取的作品——開始時是參考和非小說的作品,但是現在包括小說和詩歌——很久以前已經通過了可測性。軟體與其它形式的資訊沒有根本上的差別,就像詩歌、歌曲、圖書和電影,都可以通過數字傳播。可以拷貝一部分或整體;可以截取片斷用到其它作品;可以編輯和修改;甚至可以被諷刺。

放棄版權走的最遠的是軟體主要因為程式員是最早接觸網際網路的一群人,而不是因為軟體本身的特性。逐漸的,其他領域的創作者也會意識到他們也可以在沒有出版商或集中發售鍊的支援下散發他們的作品,通過簡單的允許自由的拷貝。而且越來越多的,他們選擇這樣做,因為他們不會失去任何東西,因為他們能失去的東西很少,而且因為這是他們的作品尋找欣賞閱聽人的最簡單的方法。遠非特别依賴于版權法,創作者通過放棄版權龍壟斷得到了更多。

即使是在早期階段,這種趨勢也催生了一個明顯的問題。如果不是确實需要版權來激勵原創,那麼他現在服務的目的何在?因為版權現在已經很明顯并不存在了,我們現在不會再發明它。我們剛剛完成我們自己的巨大印刷機(網際網路),扮演了交流裝置的角色,不經意的讓錢在人們之間友善的傳遞。共享現在是世界上最自然的事情,藝術家被描述的受到損害是錯誤的,成千上萬新作品的的以出現,受到了其作者的贊譽和完全認可,并可以自由的擷取。如果有人準備主張如果沒有立刻建立一個嚴格控制誰可以拷貝什麼的系統,創造力會迅速枯竭,我們有理由把它當作一種精神失常。當然,可以通過更外交化的語言,這是版權遊說者敦促更強法律的主張。

在這裡創造力并沒有處于危險,出版行業甚至也預設了現在是更甜蜜的時刻。盡管出于公關的目的,行業領袖會象征性的宣稱版權是貧窮藝術家謀生的需要,他們最詳細和顯著的言論通常是關于版權的商業效果。世界上最大的唱片公司環球唱片集團(Universal Music Group)的Larry Kenswil,在2003年1月5日的紐約時代的一篇關于數字拷貝保護模式的文章中被提及,他說“你不是購買音樂,你是購買了一個鑰匙,那是數字版權管理所作的:它使某個商業模型可行。”

很難想象一個更簡潔的行業信條陳述,他不妨說:“這是版權所作的:它使某個商業模型可行。”

不幸的是,這個行業裡不是所有的都宣傳象Kenswil一樣直接和誠實,例如,美國唱片行業聯盟在他們的網站“http://www.riaa.org/”上這樣解釋版權:

作為音樂家你不需要一個律師,但是你需要知道一個法律術語——版權。對所有的創造性藝術家——詩人、畫家、小說家、舞蹈家、導演、演員、音樂家、歌手和曲作家——這個術語事關重大。

對所有的藝術家來說,“版權”不僅僅是知識産權法中防止未授權複制、表演或分發創造性作品的術語。“版權”對他們意味着磨煉技藝、試驗、創造和昌盛。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權力,在幾個世紀中,藝術家為保護這個權力而鬥争;這類藝術家有約翰.米爾頓、William Hogarth、馬克.吐溫和查理.狄更斯。馬克.吐溫為了保護他的權力旅行到英格蘭,而查理.狄更斯則為同樣的目的跑到美國。

認出來了吧?這直接就是出版商劇本中的一頁——是版權神話的公開複述,包括了對單個作者的引用,有計劃的喚醒掙紮中的藝術家的支援,為他們藝術的正直而勇猛的鬥争。很明顯,曆史中所有那些在沒有版權的情況下成功的藝術家并沒有包括在RIAA關注的“所有創造性藝術家”中。出版商将作者當作陪襯的使用,在18世紀英國國會和現在沒有什麼差別,Patterson教授對此作出了注解:“他們[出版商]的論點意圖喚起對于作者的同情(很輕易的忽略了他們對造成作者這種困境的作用)并回避了正确的邏輯和道理。”[11]。

RIAA在下一個段落對于版權的介紹更加錯誤,這是一個摘要——完全的摘要——介紹了版權法的起源,不可避免的用很重的曆史學韻律描述,但卻丢掉了事實:

版權法都開始于“安妮法案”,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由不列颠國會于1709年通過,盡管保護藝術家權力的原理早就具備。猛一看,它隻是幹癟的曆史,但是從此以後就有了建立的判例和版權的保護,大量時間、努力和金錢已經花在了整個世紀的合法性鬥争當中。

這段對版權令人窒息的總結等同于“哥倫布(Christopher Columbus)航行到美洲并證明地球是圓的,并和印度人交上了朋友。”是的,很多錢确實花在了法律鬥争中,但是RIAA小心的沒有說出誰花了這些錢,也沒有進一步闡述據說早于這些進展就存在的“保護藝術家權力的原理”。

他們網頁的其他部分繼續一脈相承,包含了太多删節、錯誤描寫和完全的謊言,讓我們難以想象經過稍許研究的人能夠寫出這樣的内容。它基本上是低劣的對于他們正在進行着的争論的輿論支援,他們要確定公衆會将版權視作象熱力學定律那樣的文明基礎。

RIAA也沉溺于現代版權遊說的另一種受歡迎的政策:将非法拷貝與不相關的,而又更嚴重的對于剽竊的攻擊等同起來。例如,(現在是前任的)RIAA主管Hilary Rosen過去經常在學校和學院中演講,勸阻學生用行業的觀點看待資訊所有權,這裡是她提供的例子:

類推法确實非常好。我問他們“你們上周做什麼了?”他們會說寫某方面的論文,接着我就問他們“噢,你在寫論文,你得到一個A?你會介意某人拿你的論文也得到A嗎?會讓你厭惡嗎?”是以說對切身感受的投資會得到好的回應。

既然複制CD的人們一般不會用自己的名字替換藝術家的名字,讓我們問一下Hilary Rosen應該問得問題:“你是否介意有人到處展示你的論文拷貝,這樣别人會從你所寫的東西獲益,而且看到你得到了A?”當然,學生們會回答“不,我們當然不會介意,”這不是Rosen希望聽到的答案。

RIAA隻是在宣傳中如此笨拙,他們的資訊從本質上與版權行業的其餘部分提供的完全相同,都是要保持持續不斷的敲打着警告,那就是線内容共享将會剝奪創作者的聲望和他們的創造能力,盡管有巨大的證據證明版權從來都不會提供任何可能性,而且他們在沒有版權的時候也會很快樂的繼續創作,隻要他們能找到合适的分發作品的方法。如果按照我的方式描述,這場戰鬥聽起來毫無害處或很愚蠢,但是因為他們是為生存而戰,又由于有大量的資金和老練的宣傳部門,出版商成功的以令人吃驚的程度修整了公衆輿論。參考一下這個可憐的女人,2003年9月11日的國際先驅論壇報(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一篇關于RIAA檔案分享訴訟的文章:

一個女人從唱片行業聯盟收到了一封傳票,說她努力向13歲的兒子解釋為什麼檔案分享是錯誤的。

“我說,‘假定你寫了一首歌,一個著名的搖滾組合唱了它,而你沒有得到支付’”母親說,因為法律地位的原因拒絕透漏姓名。“他說:‘我不在乎,那樣很彪悍。’”他們都還在不在乎金錢的年齡。

母親說她對拿走别人的歌和剽竊學校的論文有不同的比較結果。

(人們隻能希望敏感的13歲孩子能保持自己的頭腦,而許多周圍的人明顯失去了這些。)

依然保持同情的公衆與财富的組合很不幸的允許版權産業運用危險的影響達到立法的級别,結果是令人不安的趨勢:互相加強的實體和法律障礙,雖然表面上是與非法拷貝鬥争,卻不可避免的影響了所有的拷貝。通過計算機硬體,而不是通過可延展和可替換的程式強加的數字拷貝保護模式不斷增多,擁有内容的同一個公司也會生産這種硬體以便分發。你是否從Sony購買過CD?來自Sony音樂部門的CD如何?同一個公司,左手知道右手作什麼。通過政府合作,這種組合更是日益強大。在美國我們現在有一個法律——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将回避數字保護模式、或者制作幫助其他人回避數字保護模式的軟體的行為視作違法。不幸的是,由于許多硬體和軟體自動銘記它生産的所有媒體的此類模式,這種行為有效的遏制了授權拷貝和許多其他在目前版權法下可能導緻“不能使用”類型的活動。

要了解這種副作用絕不是偶然情況很重要,而出人意料的後果是這成為保護藝術家的另一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他們是這個政策的主體部分,而實際上,這個政策對于鼓勵創作毫無作用。宣傳運動、法律和硬體“保護”這個産業三叉戟努力的目的很簡單:防止網際網路的這種試驗從執行到實作。任何在拷貝控制概念中深入投資的組織都不希望看到這樣一個系統出現,讓拷貝象點滑鼠那麼容易。在某種可能的程度,這類組織會希望看到同樣的每拷貝支付的模型,就像我們幾個世紀中所用的,盡管資訊的實體基礎已經讓每拷貝支付沒有任何意義。

盡管版權遊說者成功的讓新法律通過,甚至赢得了幾場法庭訴訟,但這些勝利基于崩潰的基礎。社會還會繼續相信版權神話多長時間,版權概念的發明是為了讓創造性工作成為可能?這個神話還在維持着,因為它至少還有一丁點真理:盡管版權不是作者創造的,不是為了保護他們,但它确實幫助了許多原創作品的分發。此外,還是有許多出版商(通常是小型或個人擁有的)按照令人景仰的文化意識工作,有時候甚至會不惜金錢的損失出版他們認為有價值的東西。但是因為他們還是受大規模印刷的經濟限制,最終都依賴于版權。

不會有出版行業和公開複制之間的戲劇化戰争,自然也沒有什麼高潮、結局和走出塵埃的勝利者。相反,他們所能看到的——是已經看到的——是創造性工作的兩條并行流的出現。在每一天,都有更多的人出于他們自己的意願,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加入自由流。有一些人會享受沒有看門人的事實,沒有人為的障礙,一個作品可以因個人功勳和衆口相傳而成功:盡管無法阻止傳統的營銷技術應用到自由流中,但對此能做的投資很少,而衆口相傳和同級評審網絡會在那裡起更重要的作用。有一些人從私有領域轉型到自由流,在自由領域釋出部分作品作為廣告或者試驗。有一些人則發現他們無法在私有領域獲得成功,不妨公開他們所擁有的東西。

随着自由流材料的豐富,它的瑕疵就會逐漸消失。出版的作者和未出版的作者過去的差別是你能擷取前者的圖書,而不能得到後者的。被出版具有特别的意味,它具有名望的氛圍;它暗指了有人鑒定了你的作品,并給了它一個由來已久的認可标簽。但是現在出版和未出版的差別被縮小了,不久以後,被出版隻意味着編輯發現你的作品有價值進行大規模印刷和市場營銷運動。這會影響作品的流行,但是不會從根本上影響其存在性;會有許多“未出版的”但是有價值的作品,缺乏出版的門第不會被認為是作者的一個打擊。盡管自由流不會使用傳統的版權,但是它也做過觀察并強加非正式的“信用權(credit right)”。作品會自由的被拷貝和被通過出處摘錄——但是對于信用權的竊取通常可以很快檢測到,并受到公開譴責。使制作拷貝容易的同樣機制也使得剽竊非常困難,當通過Google搜尋可以很容易找到最初的出處,很難偷偷的使用其他人的作品。例如,老師現在會例行在Google搜尋他們懷疑學生剽竊的代表性語句。

面對這樣的競争,私有流不能永遠存活。版權法的廢除是可選的;這裡真正的動力是創作者可以自由的選擇使用非限制的版權釋出他們的作品,因為他們喜歡如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很明顯所有的有趣的事情發生在自由流,人們很快會停止沉浸在私有流。版權法或許還會正式的存在與圖書,但是在實踐中它将會逐漸衰弱并廢棄。

或者,我們可以袖手旁觀,并讓這個程序停下來,通過允許制造商建立硬體“保護”來幹預我們正當拷貝的能力;通過允許版權遊說者俘獲我們的立法機關,達到我們必須一直要警惕版權警察追鋪的程度;通過對于使用自由流并發揮完全潛力的猶豫,因為對于什麼是版權我們已經被傳授了一個錯誤的故事。

我們可以,如果我們選擇,擁有一個存在“絕版”或“稀有圖書”概念的世界不僅是已經過時,而且實際上毫無意義。我們可以生活在多産和充滿活力的花園,全是不斷進展的作品,由渴望公開的人建立,而不是由出版商的市場研究決定。學校再也不會因為每拷貝的價格是由出版商設定的而被迫停留在過期的教科書上,而你的計算機會一直有與朋友分享的歌曲。

達到那個目标的方法是質疑版權神話,版權不是偷竊,也不是剽竊,那是我們在版權發明之前的幾千年裡我們所做的,我們可以再做一次,隻要我們不會因為從16世紀以來的審查制度的老舊殘餘而裹足不前。

本文按照自由版權釋出,可以無限制的重新釋出、摘錄和修改,如果你釋出了修改的版本,請調整對應的出處。

參考

[1] 這個事件可以在任何版權史中看到,就其合法含義的一個不錯線上資源是“版權和作者的‘排他權’(Copyright And `The Exclusive Right' Of Authors)”http://www.lawsch.uga.edu/jipl/old/vol1/patterson.html,知識産權期刊(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 1, No.1, Fall 1993,作者是喬治亞大學的Pope Brock教授、知名版權學者Lyman Ray Patterson。他對于最早版權的簡要和揭露的描述:

導緻了17和18世紀成形的事件,盎格魯美國人的版權曆史中的事件是1556年菲利普和瑪麗為出版社公司授予了許可證...這個許可證給了出版商權利制作用于管理“藝術或神秘”的“條例、規定和法令”,以及搜查非法出版物和圖書的并“扣押、獲得并焚燒上述圖書或事物”,或者他們已經印刷或将要印刷的違背法令、條例和聲明的任何東西的權利...

焚燒不愉快的圖書的權利會對君王有益(一種針對非法出版的武器),而且是出版商的福利(一種針對競争的武器)。焚書權是以顯示了許可證的真實動機,為了保護出版商在這個不确定的世界中作為出版業警察對君主的忠誠.

[2] “從容看待版權(An Unhurried View of Copyright)”, Benjamin Kapla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 4-5.

[3] Patterson,在[1]走的更遠“版權的法定描述是作者的版權,然而這也是一個曆史謊言。”

[4] Kaplan, p. 6.

[5] Kaplan, pp. 7-9.

[6] "印刷500年(Five Hundred Years of Printing)" pp. 218-230, S. H. Steinberg, Penguin Books, 1955, revised 1961

[7] 當我開始這個文章時,我假定這種進展離商業可行性還有許多年,但是我錯了:根據要求印刷服務newspaperkiosk.com已經建立并運作。

[8] 可以看一下www.mp3.com的例子。(盡管它所提供的大多名義上的是有版權的,但那隻不過是一種合法的反射動作。音軌本就有意自由下載下傳、傾聽和分享——也就是人們的一般做法。)

[9] 這本書的最初名稱為“閥門承諾”系統,然而strayform.com的Brandt Cannici,獨立的完成了同樣的系統,用了更好的名稱“資金和釋出”,而我現在使用這個名字。

[10] 一種資金技術的描述,可以咨詢其他人。可以看一下John Kelsey和Bruce Schneier的“街頭表演協定和數字版權(The Street Performer Protocol and Digital Copyrights)”,在http://www.firstmonday.dk/issues/issue4_6/kelsey/。

[11] Patterson; 見 [1].

推薦閱讀

  • Eben Moglen的作品,Professor of Law and Legal History, Columbia Law School: http://moglen.law.columbia.edu/
  • 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哲學頁包含了許多卓越的文章和連結:

        http://www.fsf.org/philosophy/philosophy.html

    譯者注

    • 本文中出現的出版商一詞,在原文中有兩種。一個是Stationers,特指英國版權法案創立時起到出版商作用的機構;而另一個就是常見的publisher。因為漢語沒有差別,是以統統翻譯為出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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