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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不赦"中的"十惡"是哪"十惡"?

作者:黔山逢春

我們都知道成語"令人發指",但具體的"令人發指",認識的人并不多。現在告訴你據我所知。

令人發指:統治階級為維護其反動統治而規定的十種無法挽救的死罪。隋朝制定的"王法"起初很有名,此後世世代代都保持不變。根據《唐法》,邪惡是:

第一,尋求推翻君主制,改變王朝)

2.尋求大逆轉(指企圖摧毀皇帝的宮殿,埋葬皇帝的陵墓,埋葬皇帝的宮殿)

三、陰謀反擊(指企圖叛國,從假冒)

4.邪惡(指毆打和謀殺祖先,父親,母親,殺死叔叔,阿姨,兄弟或姐妹,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和父母)

五、不法行為(指殺害非緻命犯罪三人、經人、制造、儲存、散布毒藥、利用惡法危害他人)

六、大失禮(指盜竊皇帝盛行神物、盜竊皇室物品、盜竊和僞造玉石,結合禦醫沒有原有處方和标準,服用方法錯誤,造帝餐誤犯禁食罪,皇船不牢固, 皇帝叫他的名字,不尊重皇帝派的信使)

7.非教學(指對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分開生活且支援不良的父母的報告和咒罵)。活着的父母為了結婚而失去了生命,歌舞,不穿孝順,聽到爺爺奶奶的死訊,父母又隐瞞自己的悲傷,爺爺奶奶、父母還在出軌死)

8.不和諧(指謀殺和出售親戚以上亞麻布,毆打和舉報丈夫和上級和小功)(大麻,小工作,大工作,是按血親劃分的相對類别)

九、冤屈(指殺害政府首腦、刺傷曆史、縣級教官和教師的教誨、卒子殺害部五餘款産品首領,聽丈夫喪親之痛不引起悲傷,喪親享樂,不穿喪親服和喪親再婚)

十、内亂(指強奸親屬以上小公等)

高罪比其他罪更嚴重,是以"令人發指"的肇事者是不可饒恕的,但也不能用說來改變。是以,"令人發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