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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後他被減輕處罰 從四川德陽原副市長楊震案說起

作者:美食家的小眼睛
自首後他被減輕處罰 從四川德陽原副市長楊震案說起

圖為四川省紀委案件室從業人員就楊震案有關問題進行的讨論。攝影:侯蓉

特邀嘉賓

袁震,四川省紀委第十四屆紀檢監察辦公室主任

胡卓,四川省紀委辦案室主任

浦林 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院副主任

張建國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長

編者注

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其中"關鍵少數"自首以來受到的懲罰有所減少。本案中,楊震曾任德陽市副市長、中江縣委書記,因嚴重違紀被查處分,規範的縣長一把手有什麼啟發?楊震的光明或減輕情況是什麼?檢察院如何對楊震實行口供處罰制度?法院在判決中減刑時考慮了哪些因素?我們邀請有關機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分析。

基本事實:

楊震,男,1962年8月出生,中國共産黨員,原四川省德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01年至2016年,楊震在擔任德陽市玉湖區委黨委書記、主任、德陽市經濟開放區黨委書記、主任、中江縣委書記、德陽市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協助相關企業或個人進行土地出讓, 工程建設等,共接收13人财産,其中周、江、楊、謝等5.2796億元。2019年8月15日,楊震自願向四川省紀委報案,并退還了全部涉案款項。

檢察機關認為,楊震利用職務便利他人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産共計527.96萬元,應追究受賄罪刑事責任。結合被告人自首、返還贓款、認罪認罰等情況,拟處有期徒刑六年,處50萬元罰款。向法院尋求懲罰。

楊震對指控事實、指控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署了《供述與處罰》,庭審中無人提出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對楊震的賄賂指控的事實和指控沒有異議,而是提出:1、本案中楊震已交出案情,并已返還所有違法款款和違紀,可以輕,減輕處罰 賄賂全部發生在中共十八大前, 第十八屆全國代表大會閉幕後,不存在加重行賄情形;3、楊震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家裡有年邁的父母照顧他們;

調查過程:

2019年8月16日,四川省紀委立案追究楊震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1月16日,四川省紀委決定将楊震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并報稱四川省委拟給予楊震開除黨籍、免公職的權利;

2020年1月19日,四川省紀委将楊震涉嫌賄賂案件移送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的管轄範圍内辦理了此案。

2020年3月4日,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就楊震行賄罪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0年7月28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賄賂罪判處楊震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以罰款5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1. 楊震的問題線索是怎麼發現的?辦案對當地政治生态有什麼影響,規範縣一把手的權力又有什麼啟示?

袁震:2019年1月,四川省紀委接到中央紀委轉交,反映楊震對相關問題的線索,随後進行初步審查。同年8月15日,楊震主動向四川省紀委提出申訴。楊震坦白,在意識到組織進行核查後,一直處于恐懼、猶豫和焦慮之中,睡眠不穩固,最後在反腐高壓威懾、政策啟發和家庭建議下,終于認清了情況,主動向組織靠攏。

楊震是中共十九大後主動在四川省投票的辦公室級上司幹部,其自願認罪和依法減少處罰,展現了該組織對承認錯誤、悔改的幹部的救助,展現了"懲戒前者"的一貫方針。 治療病人和拯救人民"。在楊震主動投票後,四川省有多名幹部主動投票,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同時,案件的偵查,展現了四川省委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鬥争、保持高壓态勢的決心。楊振在德陽市人民政縣級以上上司幹部近20年,對德陽市地方幹部的"老熟人",繼楊震被查訪後,四川省紀委也曾對德陽市、原市長、副市長、縣委書記等幹部進行過調研。

縣一手權力主要集中在人員任免、國有資産(土地、礦産)處置、财政資金配置等方面,這些方面屬于"三一"類,但在集體學習中,有些地方還存在"一字"的局面。楊震擔任全縣第一司令11年,主要問題發生在國有土地處置和建設領域幹預,原因如下:

由于陸路出讓環節的實施漏洞,制度不完善。實行民主集中制不落實,"重點少數"缺乏有效監督,個别上司幹部非法幹預土地出讓,收受巨額賄賂;是以,在土地出讓中,要嚴格按照集體讨論、民主決策、集體控制的原則,切實加強對第一手權的限制和監督,制定投資與投資配套土地聯系的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縮小特殊權力的尋租空間。

由于工程建設管理制度不嚴格執行,特别是零星工程、突發工程,建設機關的認定方法比較武斷,個别上司幹部非法幹預建設工程,收受巨額賄賂。對此,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招标制度,完善監督檢查問責機制,制定針對性強、重點崗位的針對性、操作性防控措施,完善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建設,規範權力運作。

2.在定量懲戒方法方面,楊震在庭審中發現哪些是輕或輕的?

胡:楊震是監督體制改革以來,四川省首批自願向監察機關報案的辦公室級幹部之一。案件的精準妥善處理,對于指導和促進對類似案件的調查和懲處,對違法黨員和違法黨員上司幹部進行查處,積極向組織說明問題,具有重要作用。

在查驗調查中,楊震積極配合,認罪态度較好,供認問題核實情況基本一樣,并自願交出全部違法款,如實供認其非法受理他人280多萬元的問題,主動抓獲該組織非法收受他人财産共計240多萬元。鑒于楊震積極送出并積極配合有關情況,四川省紀委經過認真研究,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相關情況得到了全面、客觀的認定,為司法機關在後續進行中楊震申請輕輕減輕處罰奠定了基礎。

在辦案過程中,認定楊震構成自首情形,不僅展現了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嚴格遵紀守法的方針,而且充分運用了懲戒前者、治病救人的方針, 并寬大處理。對本案的準确描述和妥善處理,在論證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實作了政治效果、紀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3、在起訴階段,如何對楊震适用供罰制度?

蒲林:首先,口供處罰制度是我國訴訟觀念的重大改革,訴訟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明确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二高三》《關于适用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的範圍和條件的适用明确規定:"凡刑事案件均可适用,不得因輕罪、嚴重犯罪或者特殊罪名等原因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寬大處理的機會。是以,楊震的賄賂案符合适用認罪認罰制度的前提和範圍。

第二,檢察機關要履行在口供處罰制度中的主導責任。楊震的案件具體展現如下:一是受理案件後,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大權利義務制度,使他們充分了解從寬制度中認罪認罰的内容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二是主動開展轉化認罪教育,由副檢察長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面對面司法會談,推動其認罪認罰。第三,積極開展平等溝通和量刑協商,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的意見,確定其認罪認罰自如。

我們對楊震賄賂案提出了六年的量刑建議,主要基于以下考慮:1、案情明确,證據确有充分,楊震在供認不諱後回案,認罪認罰,起訴後證據變化很小,具有提出明确判刑的可能性。(二)本案判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協商的結果,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充分考慮了案件的事實、情節、危害程度和法律後果,充分聽取了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意見, 這是控辯雙方最直接、最充分的展現。3、楊震已自首、全數返還贓物、認罪态度等法定輕罪、減輕處罰的情節,檢察機關對比了最近三年在綿陽地區判處六年徒刑的建議。4.确定量刑建議有助于提高供詞應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如果檢察機關提出處罰幅度建議,犯罪嫌疑人對處罰的期望仍不明确,即使認罪認罰,也可能對判刑不滿,不能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力、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法院在判決楊震減輕處罰時考慮了哪些因素?

張建國:楊振受的财産總額為527.96萬元,受賄罪數額特别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減刑五年六個月,主要由于以下因素:

首先,楊震已經放棄了這一法定的減輕處罰情形。楊震主動向四川省紀委送出了一起案件。案發後,楊震積極配合調查,認罪态度較好,如實供認其非法收受周、謝、陳共283.16萬元财産,主動清查四川省紀委尚未掌握其非法收受蔣、李、 如10人共送出244.8萬元财物,其主動支付所有違法物品。

其次,楊震在起訴階段已經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書》,檢察院也提出了量刑建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移交情形,考慮到犯罪的動機、時間、方式、嚴重程度、犯罪真實供述程度和悔改表述程度等,可以減刑基準刑,對于返還贓物,主動程度, 等等,可以從輕盈中減刑,減輕處罰。根據《關于适用認罪認罰寬大制度的"二高三"指導意見》,被告人已經認罪認罰,同時認罪的,應當在法定刑罰範圍内給予較大幅度的寬大,并與檢察機關聯系後, 将刑期調整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以罰款50萬元。(記者 程偉)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