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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他被减轻处罚 从四川德阳原副市长杨震案说起

作者:美食家的小眼睛
自首后他被减轻处罚 从四川德阳原副市长杨震案说起

图为四川省纪委案件室工作人员就杨震案有关问题进行的讨论。摄影:侯蓉

特邀嘉宾

袁震,四川省纪委第十四届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

胡卓,四川省纪委办案室主任

浦林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副主任

张建国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

编者注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其中"关键少数"自首以来受到的惩罚有所减少。本案中,杨震曾任德阳市副市长、中江县委书记,因严重违纪被查处分,规范的县长一把手有什么启发?杨震的光明或减轻情况是什么?检察院如何对杨震实行口供处罚制度?法院在判决中减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我们邀请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

基本事实:

杨震,男,1962年8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员,原四川省德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01年至2016年,杨震在担任德阳市玉湖区委党委书记、主任、德阳市经济开放区党委书记、主任、中江县委书记、德阳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土地出让, 工程建设等,共接收13人财产,其中周、江、杨、谢等5.2796亿元。2019年8月15日,杨震自愿向四川省纪委报案,并退还了全部涉案款项。

检察机关认为,杨震利用职务便利他人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产共计527.96万元,应追究受贿罪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自首、返还赃款、认罪认罚等情况,拟处有期徒刑六年,处50万元罚款。向法院寻求惩罚。

杨震对指控事实、指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署了《供述与处罚》,庭审中无人提出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杨震的贿赂指控的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而是提出:1、本案中杨震已交出案情,并已返还所有违法款款和违纪,可以轻,减轻处罚 贿赂全部发生在中共十八大前, 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不存在加重行贿情形;3、杨震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家里有年迈的父母照顾他们;

调查过程:

2019年8月16日,四川省纪委立案追究杨震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1月16日,四川省纪委决定将杨震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并报称四川省委拟给予杨震开除党籍、免公职的权利;

2020年1月19日,四川省纪委将杨震涉嫌贿赂案件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管辖范围内办理了此案。

2020年3月4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杨震行贿罪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7月2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贿赂罪判处杨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以罚款5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1. 杨震的问题线索是怎么发现的?办案对当地政治生态有什么影响,规范县一把手的权力又有什么启示?

袁震:2019年1月,四川省纪委接到中央纪委转交,反映杨震对相关问题的线索,随后进行初步审查。同年8月15日,杨震主动向四川省纪委提出申诉。杨震坦白,在意识到组织进行核查后,一直处于恐惧、犹豫和焦虑之中,睡眠不稳固,最后在反腐高压威慑、政策启发和家庭建议下,终于认清了情况,主动向组织靠拢。

杨震是中共十九大后主动在四川省投票的办公室级领导干部,其自愿认罪和依法减少处罚,体现了该组织对承认错误、悔改的干部的救助,体现了"惩戒前者"的一贯方针。 治疗病人和拯救人民"。在杨震主动投票后,四川省有多名干部主动投票,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同时,案件的侦查,体现了四川省委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保持高压态势的决心。杨振在德阳市人民政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近20年,对德阳市地方干部的"老熟人",继杨震被查访后,四川省纪委也曾对德阳市、原市长、副市长、县委书记等干部进行过调研。

县一手权力主要集中在人员任免、国有资产(土地、矿产)处置、财政资金配置等方面,这些方面属于"三一"类,但在集体学习中,有些地方还存在"一字"的局面。杨震担任全县第一司令11年,主要问题发生在国有土地处置和建设领域干预,原因如下:

由于陆路出让环节的实施漏洞,制度不完善。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落实,"重点少数"缺乏有效监督,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土地出让,收受巨额贿赂;因此,在土地出让中,要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集体控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第一手权的限制和监督,制定投资与投资配套土地联系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缩小特殊权力的寻租空间。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特别是零星工程、突发工程,建设单位的认定方法比较武断,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收受巨额贿赂。对此,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完善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制定针对性强、重点岗位的针对性、操作性防控措施,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2.在定量惩戒方法方面,杨震在庭审中发现哪些是轻或轻的?

胡:杨震是监督体制改革以来,四川省首批自愿向监察机关报案的办公室级干部之一。案件的精准妥善处理,对于指导和促进对类似案件的调查和惩处,对违法党员和违法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查处,积极向组织说明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在查验调查中,杨震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较好,供认问题核实情况基本一样,并自愿交出全部违法款,如实供认其非法受理他人280多万元的问题,主动抓获该组织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共计240多万元。鉴于杨震积极提交并积极配合有关情况,四川省纪委经过认真研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相关情况得到了全面、客观的认定,为司法机关在后续处理中杨震申请轻轻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在办案过程中,认定杨震构成自首情形,不仅体现了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遵纪守法的方针,而且充分运用了惩戒前者、治病救人的方针, 并宽大处理。对本案的准确描述和妥善处理,在论证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3、在起诉阶段,如何对杨震适用供罚制度?

蒲林:首先,口供处罚制度是我国诉讼观念的重大改革,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高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范围和条件的适用明确规定:"凡刑事案件均可适用,不得因轻罪、严重犯罪或者特殊罪名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因此,杨震的贿赂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和范围。

第二,检察机关要履行在口供处罚制度中的主导责任。杨震的案件具体体现如下:一是受理案件后,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大权利义务制度,使他们充分了解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的内容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主动开展转化认罪教育,由副检察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司法会谈,推动其认罪认罚。第三,积极开展平等沟通和量刑协商,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确保其认罪认罚自如。

我们对杨震贿赂案提出了六年的量刑建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案情明确,证据确有充分,杨震在供认不讳后回案,认罪认罚,起诉后证据变化很小,具有提出明确判刑的可能性。(二)本案判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的结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 这是控辩双方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3、杨震已自首、全数返还赃物、认罪态度等法定轻罪、减轻处罚的情节,检察机关对比了最近三年在绵阳地区判处六年徒刑的建议。4.确定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供词应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如果检察机关提出处罚幅度建议,犯罪嫌疑人对处罚的期望仍不明确,即使认罪认罚,也可能对判刑不满,不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力、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法院在判决杨震减轻处罚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张建国:杨振受的财产总额为527.96万元,受贿罪数额特别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减刑五年六个月,主要由于以下因素:

首先,杨震已经放弃了这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杨震主动向四川省纪委提交了一起案件。案发后,杨震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认其非法收受周、谢、陈共283.16万元财产,主动清查四川省纪委尚未掌握其非法收受蒋、李、 如10人共送出244.8万元财物,其主动支付所有违法物品。

其次,杨震在起诉阶段已经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检察院也提出了量刑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普通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移交情形,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时间、方式、严重程度、犯罪真实供述程度和悔改表述程度等,可以减刑基准刑,对于返还赃物,主动程度, 等等,可以从轻盈中减刑,减轻处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宽大制度的"二高三"指导意见》,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同时认罪的,应当在法定刑罚范围内给予较大幅度的宽大,并与检察机关联系后, 将刑期调整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款50万元。(记者 程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