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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增加訴訟請求,需要重新指定舉證及答辯期嗎?

作者:隻是毛毛雨的啦

裁判要旨: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于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确或者擴充,則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1号

上訴人(原審被告):分衆晶視廣告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分衆(中國)資訊技術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CJCGV株式會社。

原審被告:北京央視三維廣告有限公司。

上訴人分衆晶視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衆晶視公司)、分衆(中國)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衆資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CJCGV株式會社(以下簡稱CJ株式會社)、原審被告北京央視三維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三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204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上訴請求:1. 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CJ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或将本案發回重審;2.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CJ株式會社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略)。CJ株式會社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CJ株式會社起訴請求:1. 判令分衆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衆資訊公司立即停止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即判令分衆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衆資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及銷售UMAX系統。2. 判令分衆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衆資訊公司連帶賠償CJ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币99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币10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币1000萬元。其主要事實和理由為

……(略)

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

……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處于穩定有效狀态,CJ株式會社作為涉案專利權人就涉案專利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受到大陸專利法的保護。本案中,CJ株式會社主張被訴侵權産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範圍,分衆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衆資訊公司應當連帶承擔侵權責任。央視三維公司、分衆資訊公司提出二者不是本案适格主體,分衆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衆資訊公司同時還提出不侵權、現有技術和合法來源抗辯。

……

原審法院判決:分衆晶視公司、分衆資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分衆晶視公司賠償CJ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币300萬元;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共同賠償CJ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币20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萬元;駁回CJ株式會社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币81800元,由CJ株式會社負擔人民币31800元;分衆晶視公司、分衆資訊公司共同負擔人民币50000元。案件保全費人民币5000元,由分衆晶視公司、分衆資訊公司共同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送出了證據。

……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答辯情況及案件事實,本案在二審階段的主要争議焦點問題為:被訴侵權産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範圍;本案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本案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分衆晶視公司是否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産品的行為;原審判決确定的侵權損害賠償是否适當;原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

四、原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式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上訴主張,原審法院在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未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違反法定程式。對此,本院認為,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于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确或者擴充,則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本案中,CJ株式會社在原審庭審中将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由法定賠償金額人民币100萬元提升至人民币1000萬元,但是并未提供新證據,而是對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了新的闡明。這種對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訴訟請求的情形,并非必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而且,原審法院在審理中已經給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對于提高後的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發表意見的機會,保障了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的辯論權。原審法院對此的處理并無明顯不當,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的上述主張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本案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範圍,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不應承擔侵害涉案專利權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認定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均有誤。分衆晶視公司與分衆資訊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204号民事判決;

二、駁回CJCGV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币81,800元,案件保全費人民币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币39,000元,均由CJCGV株式會社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 理

審判員 原曉爽

審判員 張曉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繼博

技術調查官 顼曉娟

書記員 劉 炜

書記員 張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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