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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權視角丨美國權利要求撰寫——謹慎使用條件限定

作者:嘉權知識産權
嘉權視角丨美國權利要求撰寫——謹慎使用條件限定

在美國專利申請撰寫中,特别是計算機軟體領域,有這麼一類語句,申請人和代理人可能認為很常見,而USPTO(美國專利商标局)卻以意想不到的特殊方式對待,此類語句被稱為條件限定語句。

條件限定語句似乎是描述基于計算機相關發明的自然選擇。在計算機軟體領域,像if-then這樣的條件限定語句代表了計算機的算法邏輯。有些代理人在權利要求的撰寫中直接将該算法邏輯直接翻譯成權利要求,然而,使用這種語言可能導緻權利要求的element(技術特征)被完全忽略,無論是在專利審查還是在訴訟中。

權利要求中的條件限定是如何解釋的?

條件(或“if-then”)限定一般用于列舉那些僅在滿足某些條件時才執行的步驟或功能。在方法類權利要求中,條件限定可能遵循“如果A,那麼B”的結構,如果條件A發生,則執行步驟B。例如,“如果溫度超過一個門檻值,就打開空調。其他條件限定語句可以包括“when(何時)”和“until(直到)”(也可稱為temporal limitation—時間限定)。在這個例子中,可能有許多導緻空調打開的情況,但是權利要求肯定地陳述了當溫度高于門檻值時空調必定打開。

以自然語言來解讀該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時,可了解為在不同情況下執行不同的過程。然而,美國法院和PTAB(專利訴訟和上訴委員會)對這種語言有不同的解釋。當從專利法的角度出發解讀該權利要求時,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如果條件從未得到滿足,應該如何解釋該條件限定?”按照上面的例子,如果溫度永遠達不到門檻值,空調怎麼辦?

在這一點上引用最多的案例是Ex parte Schulhauser, PTAB Appeal No. 2013-007847(2016)(Ex parte意指單方複審)。PTAB發現,“如果執行偶然步驟的條件不滿足,則不需要執行所要求的方法步驟。”對于專利審查來說,如果有不滿足條件的可能性,那麼審查員不需要找到響應該條件執行動作的現有技術。當權利要求陳述了條件的兩種可能性,那麼審查員将隻需要找到現有技術中的一種可能性。

對于專利訴訟也是如此,見Cybersettle v. Nat’l., 243 Fed. Appx. 603, 607 (Fed. Cir. 2007),認定侵權時可忽略那些不滿足條件的限定。是以,帶有條件限定的專利可能會有驚人的廣泛範圍,相應地也可能導緻其能被輕易地無效。

方法和系統(虛拟裝置,在美國稱為means plus function)權利要求中的不同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析僅适用于方法權利要求。在Schulhauser案中,PTAB發現,系統權利要求的means plus function的限定,可能也叙述了執行某一功能所需要的條件。PTAB認為:

一般而言,系統權利要求包括用于執行某一功能的結構(或程式子產品),即使條件不被觸發,仍然需要用于執行該功能的結構。是以,系統權利要求的這種解釋不同于方法權利要求,因為結構(即,如果滿足所述條件,則被程式設計為執行用于執行所述功能的算法的處理裝置,例如程式子產品、實體部件等)存在于系統中,而不管條件是否滿足以及功能是否被實際執行。在訴訟階段,這可能是不利的,因為根據全面覆寫原則,侵權産品可繞過那些不會被觸發的條件。

對于條件限定語句,PTAB仍在持續的調整相關決策。在最近的Ex parte Gopalan 裁決中,PTAB提出了一項權利要求,其中所有特征都以條件的方式被引用。在該例中,第一步:“如果通信量在預測區間之外,則辨別異常值A”。第二步:“異常值A的計數……大于或等于2,并且超過異常門檻值,執行動作B”。這是獨立權利要求中僅有的兩項内容。是以,如果流量從未超出預測區間,則該方法的步驟從未被執行,而這将實際使得整條權利要求失去所有特征,變得毫無意義。

是以,條件限定語句,對于方法權利要求,主要影響授權前景,對于裝置權利要求,特别是虛拟裝置,主要影響維權。

涉及條件限定語句的撰寫政策

不論專利審查員對涉及條件限定語句的判斷标準如何變化,專利還是要寫的。大部分申請人都習慣使用條件限定語句,從對美國專利法的解讀中也清楚地可推導出,條件限定語句至少在裝置權利要求中是可接受的,并且被解釋為叙述一種結構,該結構被設計成在适當的環境中執行所叙述的任何條件功能。然而,在使用條件限定語句來撰寫方法權利要求時,權利要求的真正範圍可能取決于最廣泛的條件-執行分支。是以,最好的辦法似乎是完全避免使用條件限定語句。

為了做到這一點,建議專利代理人選擇最重要的單一分支來撰寫,并且把方法的每一步都限定為不可避免地執行,避免像“如果”、“何時”和“直到”這樣的觸發詞。按照上面給出的例子,“如果溫度超過門檻值,則打開空調”的條件限定語句,可從例如侵權場景和侵權驗證的角度,改寫成“打開空調”或“根據溫度打開空調”。如果邏輯的另一個分支也被認為是重要的和可獨立申請專利的,那麼撰寫出第二個獨立權利要求将是一個安全的解決方案。

當多個條件-執行分支中的每一個都引用了新穎的、非顯而易見不的特征時,建議為每個分支分拆出一個獨立權利要求,當然,還請留意由此可能帶來的單一性、限制性選擇等會帶來額外申請成本的問題。

由于美國使用判例法,一些具有争議性的問題可能需要經曆很長時間才能得出讓所有人在所有時間都滿意的定論。目前還不清楚這一原則将如何發展,不過,就目前而言,主動将條件限定語句從權利要求中剝離出來,以保護它們免受訴訟中的不利解釋,是值得的。

在專利翻譯中,當涉及條件限定語句時,可嘗試通過語言表達上的調整來盡可能避免條件限定,以下僅作為舉例說明:

中文:

如果/當……/在……情況下,确定……

英文:

in response to...動詞名詞化/動詞ing

上述觀點和舉例僅為筆者的經驗和個人見解,并非作為标準的實務指引,根據不同的技術方案、侵權場景,以及保護範圍的界定,可能有不同的撰寫方式。僅通過本文的介紹,希望讀者們能注意到條件限定語句在美國專利申請中的問題,在實務研究出良好的符合申請人長遠利益的對策。

作者:國際部 林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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