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裝置指令 (2014/53/EU)【無線CE認證】
無線電裝置指令 (2014/53/EU)【無線CE認證】
官方名稱: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4 年 4 月 16 日關于協調各成員國有關無線電裝置上市和廢除指令 1999/5/EC 的法律的指令 2014/53/EU
無線電裝置指令 (2014/53/EU)是什麼?
歐洲無線電裝置和電信終端裝置 (R&TTE) 指令 (1999/5/EC) 于 1999 年 4 月 7 日在歐洲共同體官方公報上釋出。成員國必須在 2011 年 1 月 20 日之前通過和釋出國家法律以及将新指令的規定轉化為國家法律的法規。
無線電裝置指令 (2014/53/EU) 涵蓋哪些産品?
該指令适用于具有射頻廣播或接收功能的裝置。
該指令還适用于此裝置:
将醫療器械指令 93/42/EEC 所指的醫療器械作為一個組成部分或附件納入其中;
将 90/385/EEC 指令中關于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的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作為一個組成部分或附件納入其中;
根據指令 72/245/EEC 與機動車輛造成的無線電幹擾相關的規定,構成車輛的一個部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
構成車輛的元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符合指令 2002/24/EC 與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型式認證相關的規定。
釋義:
– 無線電裝置:一種産品或其元件,能夠利用配置設定給地面/空間無線電通信的頻譜,通過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進行通信。
– 裝置:任何無線電裝置、電信終端裝置或兩者。
無線電裝置指令 (2014/53/EU) 不涵蓋哪些産品?
該指令不适用于專門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和國家在刑法領域的活動的裝置;也不适用于:
無線電愛好者使用的無線電裝置,除非是市售的完全組裝好的無線電裝置;
涉及船用裝置的指令 96/98/EC 涵蓋的裝置;
電線電纜;
旨在僅用于接收聲音和電視廣播服務的無線電裝置;
理事會條例 (EEC) 第 3922/91 号與民用航空領域相關的産品、裝置或元件;
如何遵守無線電裝置指令 (2014/53/EU)
檢查一緻性
制造商必須确定他們的裝置是否屬于無線電裝置指令。要在其範圍内,裝置必須符合低電壓指令和電磁相容性指令的基本要求。此外,該裝置必須支援無線電頻譜的有效使用,并能抵抗任何其他裝置的幹擾。
如果存在裝置的協調标準,制造商可以獨立确定裝置的資格。否則必須涉及授權的公告機構。
符合性聲明(内容)
符合性聲明的基本布局和内容對所有指令都是通用的,但每個指令可能略有不同。
大多數指令要求以下内容:
制造商的名稱和位址
裝置的描述和/或序列号
參考相關協調标準
必要時參考聲明符合性的規範
簽署人詳情
CE标志加貼年份的末尾兩位數字
技術文檔
指令 2014/53/EU 要求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内容:
無線電裝置說明
符合性聲明
限制,如果有的話
協調标準清單(如果适用)
有關指定機構的詳細資訊(如果涉及)
設計計算和檢查的結果
檢測報告
加貼 CE 标志
采取所有必要步驟後,就可以為産品貼上CE認證标志了。該标志應标在裝置、包裝或說明書上。字母在垂直方向上的尺寸必須相等,并且不得小于 5 毫米。如果還有其他指令也涵蓋該産品,則隻有在滿足所有指令的情況下,才必須貼上CE标志。
您是否需要根據無線電裝置指令進行 CE 标記方面的幫助?
您是否在歐盟市場上提供無線電裝置或指令 2014/53/EU 涵蓋的任何其他産品?在這種情況下,您的産品可能需要符合 CE 規則。希望本文為您提供了入門指南。
文章來源:冠通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