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合法的直銷模式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産品的經銷方式。直銷模式依賴于銷售管道,可以提升産品銷售效率和經濟效益,但必須建立在真實有效、價格合理的商品基礎上。直銷文化倡導創業,給予人們低門檻的機會,但如果轉變為依賴發展下線擷取收益,就會走向傳銷的泥沼,偏離商品和服務導向。《傳銷犯罪研究》系列拟讨論有關傳銷犯罪的相關法律問題,以期為直銷市場的風險防範提供參考。本期文章梳理有關傳銷和直銷的立法沿革。
一、直銷起源
傳銷(Pyramid Scheme)與直銷(DirectSelling)經常被拿來作比較,直銷受監管的過程伴随着傳銷犯罪法定化的過程。19世紀後期,受二戰的影響,美國經濟陷入困境,由于通貨膨脹現象嚴重,通貨膨脹導緻居民購買力下降,大量商品積壓。為了降低銷售成本,部分廠商開始采用“廠商-消費者”的直銷模式,以減少中間商數量。20世紀40年代,猶太人凱薩貝正式創立了直銷經營模式,在美國迅速發展。世界上第一家采用直銷模式的紐崔萊公司取得了飛速發展。在之後的發展過程中,多層次計酬模式被引入到直銷經營中。
二、傳銷活動無刑法規制時期
1990年11月,雅芳公司以合營方式進入大陸,标志着直銷在大陸市場的興起。但是,由于當時大陸法律法規尚未健全,市場環境也不夠成熟,直銷進入大陸市場後很快就陷入了一片混亂無序的局面。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1994年8月釋出了《關于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并在同年9月再次釋出了《關于查處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的通知》,重申直銷并不違法,但要求打擊傳銷活動。然而,由于各地對直銷制度了解不夠透徹,對于檔案所傳達的精神未能很好地貫徹執行,傳銷活動日益猖獗。
1995年起,直銷與傳銷逐漸向内陸擴張。國内貿易部成立“多層次直銷管理條例”立法機構,着手制定治理措施。同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釋出《關于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禁止新的多層次直銷企業準許,對現有直銷企業進行整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随後釋出《審查清理多層次直銷企業的實施辦法》,對直銷企業重新進行審查。1997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傳銷管理辦法》,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系統地闡述了單層次直銷和多層次直銷的概念,對其設立、存續和發展設定了嚴格的條件。但由于缺乏對直銷的充分認識,《傳銷管理辦法》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國家對直銷和傳銷活動的立法仍處于摸索和試驗階段。
傳銷的快速蔓延和日益猖獗,嚴重威脅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威脅社會穩定。為此,1998年4月,國務院釋出《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确禁止一切傳銷經營活動。為了解決外資傳銷企業問題,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等在同年6月釋出《關于外商投資的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資的傳銷企業必須進行轉型。2000年,國務院釋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次年,國家打擊傳銷辦公室成立。
三、以非法經營罪規制傳銷活動時期
2001年3月29日,最高院釋出《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規定對于在1998年通知釋出後仍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者,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一決定标志着用非法經營罪規制傳銷犯罪的曆史正式拉開帷幕。盡管這種方式為傳銷活動入刑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傳銷活動的發展變化大大超出了非法經營罪的規範範疇,法律的不配套弊端也随之顯現。
大陸于2001年11月簽署的加入WTO的議定書中,對包括“無固定地點的銷售”在内的相關問題作出了承諾,依據規定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法律。所謂“無固定地點的銷售”即直銷。2002年3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于共同釋出的關于《關于外貿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中明确禁止了多層次直銷,無論其是否正當。2005年8月,國務院相繼公布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此二條例對直銷和傳銷進行了明确的區分,規定了傳銷的類型、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該二條例頒布使大陸對傳銷的規制進入了一般違法規制和刑事規制并行的階段。
四、以組織、上司傳銷活動罪規制傳銷活動時期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組織、上司傳銷活動罪,規定了該罪的罪狀以及處罰措施,對傳銷活動起到了較好的威懾作用。但此時因其規制的傳銷活動類型不同于《禁止傳銷條例》中的三類,導緻對不同類型的傳銷活動認定出現了混亂。不被納入刑法規制範疇的“團隊計酬”類傳銷是否應該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成為司法實務中的難題。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上司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更為詳細的解釋了該罪的相關内容,限定該罪規制的行為是詐騙型傳銷行為,而經營型傳銷則作非罪化處理,由行政法予以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