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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作者:健康開心快樂自信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規範各種作業安全行為,控制作業全過程和作業環節的安全,預防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2.範圍

适用于公司區域内(委外作業機關)的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挂牌上鎖、大型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動土等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部門負責相關區域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3.2 動力維修部負責機、電修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3.3安環部負責各作業環節的綜合安全檢查、監督管理。

3.4各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員負責具體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管理。

4.工作程式

第一部分: 有限空間管理和進入有限空間許可程式

1、定義

1.1限制進入的有限空間是一項須經過特殊實踐與操作方能進入的區域。該定義可以使得進入有限空間人員免受可能出現的危害。

1.2此定義包括有限空間的鑒定、員工告知、進入許可、書面進入程式、以及進入有限空間工作員工的教育訓練,具體包括:操作人員、随從人員、監督者、搶救突發事故人員。

1.3大部分工作場所都存在有限空間,在這些空間中工作的種類很多,如操作、監測、裝置檢查與檢修、電焊、油漆以及許多元修工作。

1.4每年都有很多在有限空間工作的人員喪生,進入有限空間規則的實施能減少85%的悲劇發生。

2、重要注解

2.1有限空間——指一個足夠大的空間,其進出口隻可以容納一名人員進出,該空間不是設計用來讓人們在其中常時間工作和維修的,在此空間内的作業可能會給其中的人員帶來傷害甚至死亡,是以隻有經過許可的人員才能進入并進行指定的工作。此外,有限空間對進出有嚴格規定:

2.1.1狹小擁擠的通道

2.1.2必須靠梯子進出的區域

2.1.3用以撤離及救難的空間設施,包括:箱、管道(線)、鍋爐、地窖、屋頂與地闆下供水管(電線)

通過的狹小空隙、輸送管、脫脂劑、感應爐、料鬥、焚燒爐、風洞、多種用途的出入口、反應罐、洗滌器、

下水道、筒倉、罐、隧道、人孔、以及其它局限于有限空間使用的物品。

2.2限制進入的有限空間或允許空間——有一個或多個下列特征:

2.2.1有或可能有危害氣體。指空間内氧氣不足,或者有毒氣、爆炸氣體、煙、霧。

2.2.2有可能吞沒進入人員的物品,如裝滿鋸屑塵的箱子。

2.2.3具有特殊結構,可能使進入者被托住、被擠壓、被卡在狹小的部位處。

2.2.4其它有對進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造成不利的危險,如轉彎處、裝置的突出邊緣、或從業人員會從一處滑往另一處的孔洞。

2.2.5允許進入的空間是指有需要引起人們特别注意的區域。進入這種空間被稱為“一種可快速死亡的冒險”。

2.3進入行為——從業人員從外部進入到經許可才能進入的空間的活動,包括在其中即将進行的工作,

甚至隻要人體一部分進入即發生的活動行為。

2.4進入許可證——廠商出具的書寫或列印憑證,用以允許或控制人員進入空間活動的要求。

3、其它注解

3.1可以進入條件——員工可以進入且能安全進行所需工作的必要條件。

3.2現場從業人員——監護一個或多個空間的外面人員,他監視進入人員所從事的全部工作。

3.3進入人——受廠商委托和雇傭進入到有限空間工作的人。

3.4封鎖——管、線路或通道被完全關閉,如利用類似于簾子或鐵闆之類的物品擋住,人們根本無力通過。

3.5兩端阻塞——管子、線路、通道被封閉,即關閉同一管路上的兩個閥門,且兩關閉閥門之間開放的排污閥或放空閥被上鎖和挂牌。

3.6緊急突發事件——任何可能發生的情況(如有害氣體監控設施失效),或者内外産生危及人員生命的事件。

3.7吞沒——當進入者被液體或分離固體阻塞呼吸系統、或被施加了足夠的壓力,以緻造成進入者窒息、擠壓導緻死亡的情況。

3.8主管人——負責下列事務的人(廠商、領班、共事負責人):

3.8.1判斷要進入的有限空間是否符合進入條件。

3.8.2代理進入人的行為。

3.8.3監管進入行為的實施。

3.8.4根據需要被要求到這該處工作的人員。

3.8.5注:任何主管人可以是現場從業人員,也可以是進入者,隻要他受過上述四類人員的任一教育訓練,就可在職責範圍内變化角色

3.9有害氣體——可造成進入者死亡、殘廢、損傷及嚴重疾病、自救能力削弱(無人幫助可從中出來)的氣體。幾種起因如下:

3.9.1可瓦斯體、蒸汽及超過着火點10%的物質。

3.9.2超過着火點易燃物的聚集物(任一種物質的空中集聚物不能造成死亡的,但由于個人健康原因喪失自救能力,造成了傷害、嚴重疾病等,未做明确規定)。

3.9.3對身體健康很快造成危害的其它大氣環境。

3.10動火許可證——經廠商準許可進行帶有火源工作(釘打、焊接、切割、燒灼及加熱)的文字許可。

3.11對生命健康具有最大威脅的可能環境——指對生命有即刻或緩慢的危害,可引發永久的身體危害,以及人不可能憑個人力量逃出的有限空間。

3.11.1注:有些物質如氟化氫氣體和镉氣體,即使防範再嚴密,也可産生此危害。在12-72小時之内,受害者仍感正常,但很快緻命。這些物質是最大威脅物。

3.12惰性氣體——有限空間排出的氣體多是不可瓦斯體,如氮氣(它們會使大氣中氧氣不足,造成人員死亡)。

3.13隔離——進入有限空間的一個步驟,工作中防止動力與物體進入有限空間,如:

3.13.1不能通過。

3.13.2如管道、線路等不成一直線或者被移動。

3.13.3兩端封閉系統。

3.13.4動力裝置上鎖挂牌。

3.13.5分開或合并關聯裝置。

3.14管道破裂——帶有易燃、腐蝕性的有毒物質、惰性氣體或容器中的殘液,因壓力或溫度的變化導緻工作管道破裂。

3.15非有限空間——不用考慮大氣危害導緻死亡與嚴重生理危害的空間。

3.16缺氧大氣——含氧不足19.5%的大氣。

3.17富氧大氣——含氧超過23.5%的大氣。

3.18進入有限空間說明——廠商用以控制或指導進入有限空間工作的書面檔案,用以闡明正确進入有限空間防止人員傷害。

3.19審批系統——廠商用于指導從業人員進出有限空間的書面服務系統。

3.20禁止條件——進入有限空間不允許從事的行為。

3.21救援服務——救助有限空間内人員的服務。

3.22保護措施——允許空間外從業人員進行救助活動的設施(盔甲、腕帶、安全帶及支撐點)。

3.23測試——檢測與驗證有限空間内從業人員遭受危害及其過程,包括在有限空間内進行的測試。

4.新标準總則

4.1所有工地的限制進入空間都必須經過鑒定、認可。

4.2未經同意禁止進入有限空間。

4.3雇員進入前,必須鑒定評估有限空間的危險性。

4.4安全進入有限空間所需履行、執行的幾點步驟(包括但不局限于):

4.4.1表明的有限空間進入條件,即有限空間危險程度已經被驗證,可承受的極限也已說明。這些條件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前具備。

4.4.2有限空間隔離裝置。包括正确使用上鎖/挂牌程式來控制電及化學方面的危害。

4.4.3裝置吹掃、排除、通風裝置以排除和控制危害。

4.4.4穿戴特制的外衣等防護服,防止進入人員受到危害。

4.4.5確定進入者有安全的進入條件。

4.4.6所有人員包括在有限空間内、外及周圍工作的人員都經過正當教育訓練并配有特殊裝備。此類人員包括:

4.4.6.1進入有限空間的從業人員。

4.4.6.2監護人員

4.4.6.3主管

4.4.6.4事故救援人員

5.公司應向從業人員提供以下必須裝備:

5.1檢測、監控設施

5.2通風設施

5.3聯絡工具

5.4自我防護裝置

5.5 照明工具

5.6梯子

5.7自救裝備(工地除外)

6.檢測監控有限空間的環境條件

首先是大氣中氧的含量,其次是易瓦斯體,最後是有毒氣體。

7、當員工進入有限空間,監護人員必須在外面守候。監護人員操縱監控内部活動,并不得間斷與進入者的聯系(如果進入者隻面臨着大氣方面的危險,而且這種危險可通過吹掃,淨化與通風解決的話,可不需監護人員。通過這幾種方法,可排除大氣危害,進入者可自然、正常呼吸。在某特定的條件與評估之下,當有限空間根本不存在上述有害氣體,或早已排除,把這種空間稱作非限制進入的空間)。

8、非限制進入的空間即不含有害氣體,或根本不含可緻人死亡、危及生命的氣體。

9、如果監護人員需要監管多個有限空間,當他須對突發事件進行處理時,應有其他人員立即接替他負責其它空間的監控工作。

10、從事有限空間工作的人必須經過教育訓練并合格。職責分工明确,并需經過正常教育訓練。

10.1救援工作可減少60%的事故損失,是以,必須采取措施及時救援,工地内外,都要做好突發事件服務,及時救助進入人員,并給以特别護理。

10.2非救援人員不得從事此工作。

11、大力發展推廣使用進入許可證。

12、廠商必須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有限空間及其危險、進入程式及要點。

13、結束進入有限空間工作也要包括在程式内。

14、員工每年都須重新熟悉有限空間的各項内容。

16、限制進入的有限空間的危害回顧:包括大氣方面、淹沒及其他方面。

16.1大氣方面的危害

16.1.1根據事故報告,在有限空間發生的事故中,大氣危害是造成死亡的最大危害,包括令人窒息的氣體、有毒及可燃、易瓦斯體。

16.1.2令人窒息氣體。窒息死亡占大氣危害死亡的47%。我們正常呼吸需20.9%的氧氣。

16.1.3注:大氣含氧低于19.5%就有窒息危險。

16.1.4下面幾種活動可造成大氣含氧降低:

16.1.4.1化學反應:像氧化鐵鏽。金屬氧化是容器清洗中最覺見的,因為清潔劑中的化學成分可與容器壁表面發生反應,導緻氧化。

16.1.4.2氧氣被其它氣體代替:氮氣可以排擠氧氣。如管道被用來輸送氮氣,則氧氣不足。

16.1.4.3氧氣在燃燒中消耗:如焊接及燃燒、切割。

16.1.4.4簡單修理與清洗也可減少氧氣含量。如在有限空間内開放容器中的溶劑揮發成氣體。

16.1.4.5注:應不斷監測氧氣含量。

16.2有毒氣體:

16.2.1不考慮氧氣含量,某些氣體、蒸汽、煙塵都可産生毒害效應。

16.2.2有限空間最常見的是一氧化碳和硫化氫。

16.2.3注:硫化氫(H2S)具有臭雞蛋味。注意有時咽氣等會沖淡這種味道,但不能認為危險已經過去。

16.2.4一氧化碳(CO)雖無氣味,但更需小心防範。

16.2.5下水道和化糞池中的有機物質腐爛後,容易産生一氧化碳和硫化氫。

16.2.6有限空間的工作活動也産生有毒氣體,如清洗溶劑的揮發氣及焊接過程中的灰、煙都會對從業人員造成危害。

16.3可燃易爆氣體

16.3.1在有限空間内,可瓦斯體、灰塵與氧氣結合遇到火源,可産生最危險的易爆氣體。可燃易爆氣體是

16.3.1.1乙炔、丙烷氣體等其他可瓦斯體

16.3.1.2溶劑或瓦斯

16.3.1.3煤或粉塵

16.3.1.4注:在上述氣體存在的大氣中,隻要遇到火星或靜電火花即可發生爆炸。

16.4淹沒危險

當操作人員被一種大量幹燥的物質纏住時,随時可能發生被吞沒或陷入的危險。如裝滿沙子、谷物及鋸木屑的箱子、容器等。這種情況容易發生窒息。

16.5其它物質方面

如果動力沒有安全保護,或其附屬設施未加防護,也能造成事故與死亡,是以,應采取以下措施:

16.5.1根據上鎖/挂牌程式,所有的閥門及電力裝置都必須關閉。

16.5.2貫通的管道必須用盲闆分隔、分離、封實。

16.5.3管道必須排空、隔離,防止污染物洩露。

16.5.4其它有限空間包含的危害:

16.5.4.1熱壓。

16.5.4.2從梯子或欄杆跌落。

16.5.4.3物件落下。

16.5.4.4潮濕物的表面。

16.5.4.5噪音。

16.5.4.6在狹窄處被擠壓住。

17、準許制度及進入許可證

17.1進入許可證是整個“有限空間”體系中最根本的一環。這個制度可保證進入工作的正常進行。準許制度保障和許可證的持有規定了許可證的發放,适用與取消程式。

17.2許可證須包括下列事項:

17.2.1有限空間所在地點。

17.2.2援救服務的名稱與聯系位址及電話等。

17.2.3進入原因 。

17.2.4進入者與助手監護人之間的聯絡系統

17.2.5進入日期與時限

17.2.6進入所需的必備的裝置

17.2.7進入者姓名

17.2.8保證進入者安全的其它資訊監護人員與負責人姓名

17.2.9在有限空間允許進行的工作範圍

17.2.10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

17.2.11用來隔離、轉移、減少有限空間的危害的措施

17.2.12允許進入的條件

17.2.13有測試者姓名的檢測報告

18、許可制度規定要做到:

18.1進入有限空間前,負責人需要辦理好許可證。許可證的簽發即證明該有限空間具備了進入的一切安全措施。許可證由該有限空間區域的主任/廠長或更高職位人員簽發,簽發人須先接受過教育訓練。進入有限空間許可證由簽發人或其委托有相關能力的人員按表格要求進行檢查填寫,做好風險分析,并采取切實可行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18.2該項許可需要使進入者明确:

18.3進入前完成安全檢查。

18.4允許空間中帶有的有害物質。

18.5許可證有效期隻能是完成工作所需的時間。

18.6工作完成後由負責人收回許可證。

18.7使用後的許可證件至少應儲存一年,用以每年回顧此項工作複習用。最後所有的許可證都應上交給安全部門存檔。整體要求:各作業環節由作業機關與相關負責部門一起進行預危險分析,分析完後,由相關負責部門辦理相關票證,按程式進行審批,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好後,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許可證(見附件一)。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為確定所有切割、焊接和其他動火(高溫)操作的安全,每個已建成投産工廠管理者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1、在動火之前必須取得動火許可證。

2、動火許可證的發放須遵守本程式。

3、動火概念:凡是動用明火或存在可能産生火種作業都屬于動火作業,如焊接、切割、噴燈加熱、鑿牆、電氣裝置耐壓試驗、金屬器具的撞擊等作業。

4、級别劃分:在生産正常或不正常情況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和存在易燃、可燃物質

的場所都化為禁火區。根據發生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所在場所的重要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小,分為一、二、三級動火。危險性最高的為一級,以潘通(PANTONE)色标為準,動火作業許可證印刷為紅色(Red 032 C);次危險性的為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印刷為橙色;危險性最低的為三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印刷為黃色(Yellow C)。

5、動火作業的審批:在禁火區動火,必須先辦理動火證(認真填寫動火地點、時間、範圍、用火範圍、安全措施、現場監護等項目)。動火許可證由動火區域生産經理(生産第一負責人)/副經理或更高職位人員簽發,任何簽發人必須先經過教育訓練;一級動火必須由動火區域經理級以上人員簽發。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簽發人或其委托有相關能力的人員按表格要求進行檢查填寫,做好風險分析,并采取切實可行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6、動火作業的要求:

6.1 凡能拆卸移往動火安全區域動火的作業,不得在易燃(爆)區域動火作業。

6.2 動火前應與動火裝置所在工廠中的房間、與該裝置有管道相連通的工廠中的房間、安監部進行聯系,并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

6.3 在動火點周圍10M以内應停止其它用火工作,并清除易燃物或移到安全場所。不能移動的可燃物要用防火布或金屬闆完全覆寫

6.4 在生産、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系統、裝置、容器以及管道上動火時,采取拆除管線或采用盲闆等安全隔離措施。

6.4.1、抽插盲闆屬危險作業,應在加入盲闆處作“挂牌标志”,嚴防錯堵、漏堵或漏抽。

6.4.2、拆除法蘭螺栓時要逐漸松開,防餘壓或殘壓噴出,加盲闆位置一般在來料閥後部法蘭處,盲闆兩側均應加墊片,應用螺栓緊固,做到無洩露,盲闆應有大的突耳并塗特别的顔色。禁用石棉闆、薄鋁闆等不耐壓材料充當盲闆。

6.4.3、凡在禁火區抽插易燃易爆液體媒體盲闆,應使用防爆工具、燈具,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6.4.4、保證已從風管和封閉的裝置内排空可燃物,并且過濾器和濾袋已從集塵器中取出。

6.5 檢修前要對裝置及管道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氣體進行置換,對易燃、有毒液體要在倒完後,用惰性氣體吹掃;對積附在器壁上的易燃、有毒媒體的殘渣、油垢或沉積物要進行認真清理幹淨;對酸、堿等腐蝕性液體及經過酸洗或堿洗的裝置,應進行中和處理。

6.6 對盛裝易燃易爆物質的任何容器、有限空間(包括連接配接物)、管線等設施在動火前需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做測爆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動火前半小時從容器内外不同地點取混合樣品進行分析,合格後才能用火。如果用火中斷半小時以上,應重做空氣分析。合格标準取爆炸下限濃度的1/10。

6.7 動火特種作業人員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且自己使用的裝置和操作符合有關規定。

6.8 電機應無漏電,接線牢固,把線、地線電纜無漏電和打鐵點,拉線過程中應盡量避開鐵器裝置,操焊作業前操作人必須側身站在安全位置(在人孔或管口試電焊),確定操作安全。

6.9 臨時照明電壓用12V,確定人身安全,電線用兩芯電纜,必須確定無破損,采用防爆燈具,拉線過程中應盡量避開鐵器裝置、管路。

6.10 動火現場準備好适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附近消防器材設施性能完好,友善使用;必要時,消防人員和消防車到現場做好準備。

6.11 保證動火操作不在可燃的牆壁、可燃的地闆或含有可燃物的絕緣體上進行,且操作物另一面的可燃物也已移走。保證地面清理幹淨,可燃地面用水打濕或用金屬闆或其他防火物品覆寫。填塞地面和牆面上的孔洞,包括管道縫隙。

6.12 高空(2米以上)動火應使用阻燃物圍遮,防止火花飛濺。遇到大風不能防止火花飛濺時應停止動火作業。高空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帶。

6.13.動火過程管理:

6.13.1 動火人員必須持證操作,應嚴格遵守安全用火制度,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經過準許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13.2 工具就位後,電焊工到動火點并拿起焊把後,方可通知送電。

6.13.3一級動火過程中,用火部門經理或經其授權人員應加強動火現場巡檢,動火監護人須始終在動火點監護,嚴密監督操作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和安全隐患,發生發現安全隐患,應及時控制、處理和報告。對潛在火災危險性的動火點,動火簽批人可指派2名人員在動火點5米以外擔任應急救援工作,嚴防發生火災事故。

6.13.4 在易燃易爆區域或盛裝易燃易爆物質的設施動火,在動火過程中應要用相關儀表檢測易燃易爆濃度,發生異常,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3.5 動火區域停止操作但持續有人監看,可繼續操作,否則須重新辦理動火許可。

6.13.6 動火地點、内容變更後,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6.13.7 動火、用電結束後,先切斷電源,然後監護人和操作人精細清理現場,防止收尾事故。

6.13.8 動火結束後半小時内,動火監護人不得離開動火現場,須徹底檢查動火地點及樓上樓下和相關區域,是否存在火星、餘燼或任何冒煙現象,防止悶燃引發安全事故。

6.14 動火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從簽發時計算,但不過夜。

6.15 動火許可證至少一式2份,一份存檔,一份交動火者。動火工作完成後,動火者将動火許可證交給動火區域工廠中的房間主任,存入工廠中的房間檔案,動火許可證儲存期為5年。

6.16 外來施工勞務機關在廠區内動火受本程式限制,執行動火作業前須接受工廠教育訓練。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件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 上鎖與挂牌程式

1、定義

1.1相關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機器和裝置需要在上鎖和挂牌程式下進行修理的人員。

1.2負責人——能執行上鎖和挂牌程式對裝置和機器進行修理的人員。

1.3動力分離裝置——能防止動力傳遞和釋放的機械裝置。

1.4動力——電能、機械能、液力、氣力、化學能、熱能等。

1.5上鎖——将上鎖裝置用于動力分離裝置上,以確定機械裝置被控制而不會發生事故。

1.6維護與維修——在工作場所進行活動,如:建設、安裝、設定、調節、維護和修理機器,包括潤滑、清理和疏通裝置及調節更換零件等。

1.7挂牌——在上鎖工序完成後,相應地挂牌于動力隔離裝置上。牌子分兩面,一面書寫:有人操作,禁止合閘;另一面書寫:挂牌人姓名/裝置位置/作業時間。

2、鎖和牌

2.1工廠所有生産員工都應有至少一個專門的鎖和牌。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應有更多的鎖與牌,以幫助上鎖和挂牌。一台裝置不止一台電機,要求提供相應的鎖與牌,其它相關裝置(如閥門)也要提供相應的鎖與牌。

2.2如果丢失了自己的鎖和牌,或由于某種原因而不能使用,立即向自己的上級報告。當你離開本部門時,必須交還鎖與牌。

3、步驟

3.1準備

負責人檢查上鎖挂牌的位置,鑒别所有的動力隔離裝置如開關、閥門或其它動力隔離裝置,确認是否已經上鎖和挂牌。所有動力(電力、機械力和其它)裝置都應包括在内。還應确信裝置是否可以安全關閉而且不影響工廠中的房間的操作運作。

3.2順序

3.2.1負責人通知操作聯接機器或工藝的操作人員,說明需上鎖挂牌的原因。

3.2.2如機器正在運作,操作者通過正常停車步驟停車。

3.2.3在控制中心和有關裝置上說明上鎖挂牌的原因。關掉啟動裝置的動力和其它動力隔離裝置。關閉所有閥門以免引入水蒸汽、危險液體和蒸汽等潛在的危險物。

3.2.4上鎖将啟動裝置和其它動力隔離裝置可靠地置于“關閉”位置上,并鎖緊,檢查并關閉所有閥門。

3.2.5組鎖:當隻有一個啟動裝置帶動其它動力隔離裝置時,需在該裝置上放一個或多個鎖鍊(位于控制室),每個人應在多個鎖鍊中加一把他自己的鎖。當不止一個動力隔離裝置需要上鎖時,負責人應用專門的組鎖,鎖住所有涉及的動力隔離裝置。這些鎖的鑰匙應放在一個組鎖箱子中,小組中的每個人都将他自己的鎖放入組鎖箱中。如果需要的話,可使用多種組鎖鍊。

3.2.6挂牌:如果動力隔離裝置不能上鎖,則挂牌訓示該裝置不可以被打開。是以牌子應引起每個人的注意,特别是那些試圖打開動力隔離裝置的人。

3.2.7挂組牌:在小組中工作的每個人,應在動力隔離裝置上挂上他自己的牌子。

3.2.8注意:隻有加鎖上牌的人才有權在工作完成之後開鎖摘牌。

3.2.9到原裝置,檢查确信所有人都不能從任何啟動鈕或控制闆開啟裝置。

3.2.10檢查并确信其它程式或機械危害已被正确的防止。大意或放松警惕都是引起傷害的潛在原因,必須讓所有旋轉的機械完全停止下來。

3.2.11上鎖與挂牌的許可,應張貼在上鎖裝置周圍的明顯位置,顯示裝置現在已上鎖挂牌。此時方可去進行清理、維修等工作。

4、人員變化

4.1當修理工作需要持續到下一班時,還必須完成如下步驟:

4.2下一班管理者将安排繼續修理。上一班人員與下一班人員交接,取下自己的鎖和牌;而下一班人員加上自己的鎖和牌進行動力隔離,并傳回工作地點,檢查裝置是否已完全上鎖挂牌,然後繼續修理。

4.3如果修理工作由于一些原因中斷(如缺少配件等),維修人員應從他的主管那裡索取長期鎖,并将用長期鎖換下自己的鎖。直到他重新開始修理時,方可又換上自己的鎖,并将長期鎖交還給主管。除非裝置準備立即啟動,否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裝置沒有上鎖。

5、恢複正常操作

5.1當所有的修理、清理工作完成後,确定所有的工具和材料都已拿出,并檢查所有人員都離開了裝置。

5.2從啟動裝置上将鎖和牌取下。

5.3對裝置進行檢查和必要的調試,保證所有人員、工具和材料已離開運作部件。

5.4重新鎖上啟動裝置。

5.5蓋上防護罩,打開啟動裝置,從閥門和其它動力隔離裝置上取下鎖和牌。再次檢查裝置周圍,确信可靠,裝置就可以安全運作了。

6、雇員教育訓練

工廠每個員工都應該接受識别危險動力、動力類型、大小、隔離和控制方法的教育訓練。所有員工都應該知道上鎖和挂牌的裝置是不允許啟動的。新雇員在工作前應先進行上鎖和挂牌程式的教育訓練。一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再教育訓練。當員工在公司内調動工作時,進行再教育訓練和重新教育訓練是必要的。

7、記錄

所有員工都要簽署一份标明日期的證明檔案,以證明他受過上鎖和挂牌程式的教育訓練,并且完全了解該程式的内容,此證明檔案将作為永久記錄儲存。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 :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程

1 定義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0基準面)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 高處作業安全指導

2.1 高處作業的級别和種類按國家(高處作業)GB3608-83的标準執行。

2.2 凡超過15m(含15m)以上高空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之前勞工應進行身體檢查,确認是否能上高空業。

2.3 凡2m以上作業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2.4 遇有三級(含三級)以上的大風、雷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2.5高空作業人員在臨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有關電業安全工作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6 高處作業須系安全防護繩索,使用的安全防護繩索應符合國家有關标準。

2.7 防護繩索挂鈎應挂在構架、管架和牢固的柱子上。

2.8 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厘米為宜。使用時,上端要紮牢,下端要防滑,必須有人在下方扶住梯子,方可攀爬。

2.9 高空作業時,禁止亂扔物料、工具,所有工件應随手妥善放置,隻可傳遞物件不能抛擲。

3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3.1 安全要求

3.1.1從事高處作業的機關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3.1.2 《高處安全作業證》簽發人員應為主管(含主管)以上的人員簽發,表格的填寫由簽發人或其委托有相關能力的人員到高處作業現場按要求進行檢查填寫,做好風險分析,并采取切實可行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3.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症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1.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依據《高處安全作業證》内容要求,檢查确認安全措施,并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作業人有權拒絕相關作業。

3.1.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确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

3.1.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 安全防護

4.1 高處作業前,施工機關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

4.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裝置不得使用。

4.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産、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工廠中的房間負責人或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号。

4.5登石棉瓦、瓦棱闆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架,并加以固定,腳手闆上要有防滑措施,且腳手架高于建築7米時,架體必須與建築物拉結、固定完好。

4.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登高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均壓服。《高處安全作業證》見附件三。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 臨時用電管理程式

1.臨時用電管理

1.1 臨時施工用電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共同監管的原則。

1.2在廠區使用臨時施工用電長達一天(不包括一天)以上一個月以下時,必須到動力維修部電修工廠中的房間辦理《施工用電許可證》申請,若超過一個月應提前續辦《施工用電許可證》,并且附上用電機關申請,機關否則電氣工廠中的房間有權停止供電。

1.3 在運作的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内不允許接臨時電源,隻有經徹底置換合格後方可按要求進行接線檢修。

1.4《施工用電許可證》必須經維修動力部電修工廠中的房間、用電所屬工廠中的房間、施工機關三方負責人共同簽字後方可生效,缺一不可。

1.5 施工機關在申請《施工用電許可證》時,詳細統計用電裝置總容量,(總容量在200kW及200kW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圖,詳細确定總配電箱、配置設定電箱等位置及線路的走向)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計劃書。在辦理《施工用電許可證》時,必須出示現場電工的有效電工證,并将電工證号登記在《施工用電許可證》的相關欄目中。

1.6電修負責人員在送電前必須同現場電工到施工現場逐項核查《施工用電許可證》中的簽發條件,并要求施工方做好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嚴防弄虛作假、敷衍了事,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送電。

1.7 送電後施工方必須落實《施工用電許可證》中的各條款要求,否則,電修工廠中的房間,随時可以停止供電。

1.8 停用的裝置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嚴禁裝置帶“病”運轉。

1.9 未經相關部門準許,施工機關不得使用公司的電纜作為施工用電接線,一經發現,按使用數量價格的10倍處罰。

1.10本規定用于施工現場臨時供(用)電工程中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線制的低壓電力系統。對1kV及以上的高壓變配電工程,應按照國家有關标準、規範執行。

1.1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中的其它相關技術問題尚應遵守現行的國家标準、規範或規程規定。

2. 作業安全管理

2.1 施工機關應自備電纜和電氣元件裝置等所需物品。

2.2 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安全規範标準要求,施工作業嚴格執行電氣施工規範,并有良好接地。

2.3 在危險場所作業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4 對臨時線路的鋪設應有“走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架空線路符合安全規定,埋地線路不小于0.7米,穿路時加防護套管。

外電線路電壓等級(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 4.0 6.0 8.0 10 15

2.5 對臨時室外配電盤/箱要有的有防雨措施。

2.6 施工區行燈電壓不超過36V,在特别場所(潮濕區域、罐及公司明确規定的裝置内)行燈電壓不超過12V。

2.7 移動工具、手持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保護。

2.8 搬遷或移動用電裝置,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後進行。

2.9 使用期間增加用電裝置的,須重新辦理用電許可證,禁止向其它機關轉供電。

2.10配送電負責人和施工機關負責人應定期對用電裝置巡回檢查,確定供電設施的完好,對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不安全的情況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 大型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1. 目的和适用範圍

為明确大型吊裝作業的方案制定、審批和執行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證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适用于公司範圍内進行的大型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

2. 術語

2.1 大型吊裝作業:單台吊機的負載超過其額定荷載的90%或由多台吊機聯合進行的吊裝作業。

3. 職責

3.1 項目組的職責

3.1.1 大型吊裝作業必須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項目組或施工組織機關負責編制。

3.1.2 項目組負責人/相關施工機關負責人在作業前必須召集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技術、安全交底, 編制交底記錄,經參加各方人員簽字後,由技術部門存檔。

3.1.3 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相關各方進行JSA 風險分析,對評估出的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安全防範措施,項目負責人應編制并存檔JSA 風險評估表。

3.2 施工機關職責

3.2.1 吊裝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應組織召開專項安全會議,對即将開始的作業進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3.2.2 施工機關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3.2.3 項目安全監督和施工機關的相關安全人員負責監督吊裝方案和公司各項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2.4 參與吊裝作業的項目組人員、相關施工機關負責人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吊裝方案。

4. 管理内容

4.1 吊裝作業前

4.1.1 施工機關負責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機具。

4.1.2 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在作業前對以下各項作出檢查:

吊裝作業所選擇的各台吊機符合吊裝方案的要求,證書齊全、有效。

吊機已進行了全面檢查,處于良好狀态,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吊車司機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了解所使用吊車的性能,熟知吊裝作業指揮信号的含義。

每台吊機的荷載符合安全要求(單台吊機作業時,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得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95%;多台吊機聯合作業時,各台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宜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80%)。

吊裝作業所使用鋼絲繩的類型、長度、直徑、抗拉強度、破斷拉力符合吊裝方案中的要求。鋼絲繩已進行過檢查,沒有任何損傷。

吊裝作業使用的卸扣的承載能力符合吊裝方案要求。(必要時進行NDT探傷檢查)。

拖拉固定使用的鋼絲繩、倒鍊、卷揚機、滑輪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檢查,結果正常。

吊點在吊裝前已進行NDT 檢驗。(若吊點需重複使用,則在吊裝後還需進行二次檢驗)

吊裝作業指揮人員、吊車司機、司索人員熟悉吊裝方案(吊機及索具要求、吊點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對是否符合吊裝要求做出自檢。

吊裝作業指揮人員與吊車司機之間保持通暢的聯絡方式。

吊裝現場的天氣狀況符合作業要求(風力小于6 級、能見度良好)。

吊裝作業區域内地面堅實平整,無影響作業安全的障礙物及隐患。

吊裝作業現場已設立隔離區,非吊裝作業人員遠離現場。

通往吊裝現場的道路通暢。

所有施工吊機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畢。

4.1.3 檢查完畢後,施工機關安全人員組織施工各有關人員填寫《大型起重作業前安全檢查表》。填寫完畢後,通知吊裝指揮人員可以進行作業。

4.2 吊裝作業中

4.2.1 吊裝指揮人員在确定吊裝條件已充分具備後,宣布吊裝作業開始。

4.2.2 吊裝指揮人員站在能同時看到被吊物及吊車的視線清楚的位置。

4.2.3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運時都要根據需要系牽引繩。(系牽引繩會影響安全的情況除外)。牽引繩要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間的安全距離。

4.2.4 在司索人員遠離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圍沒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指揮人員發出起吊信号。指揮手勢或信号要準确、清楚,所處位置應能使各司機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對講機,要保證各對講機之間的資訊傳遞。

4.2.5 在吊索張緊受力後,指揮人員、司索人員應進一步确認索具的固定情況,無誤後方可繼續起吊。被吊物離開地面或墊墩300mm 左右,應停頓1 分鐘左右時間,對吊索、卡環及吊機等的狀态進行觀察,确認無異常後方可繼續吊裝作業。

4.2.6 起吊後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應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橫拉、斜吊。吊裝動作平緩,避免突然運動或被吊物擺動。

4.2.7 在吊裝過程中,各台吊機的司機必須聽從統一指揮,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揮信号。

4.2.8 盡可能減少被吊物空中懸停時間,防止鋼絲繩疲勞折斷發生墜落事故。若需懸停于某一位置,則在此期間内吊車司機禁止離開駕駛室。

4.2.9 在吊機行走時應鳴号,提示周圍人員吊裝作業正在進行中。

4.3 吊裝作業完成

4.3.1 确認被吊物準确就位後,摘鈎,複員裝置,宣布吊裝作業結束。

4.3.2 施工機關的安全人員負責儲存《大型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第七部分 動土作業程式

1.動土作業定義

挖土、打樁、鑽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 0.5 m 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隐蔽設施産生影響的作業。

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2.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附件。

2.2.動土區域主管根據情況,組織生産、電修、機修、工程、人事、安檢等部門,與施工機關一起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蒸汽、工藝消防管線、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标樁等情況向施工機關提出具體要求。

2.3.施工機關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有關部門确認審批後,方能作業,破土施工機關應明确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作業安全負責。《作業證》的有效期?

2.4.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着裝并佩戴合适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機關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2.5.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6.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闆和警告标志,夜間應懸挂紅燈示警。

2.7.嚴禁塗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内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2.8.動土臨近地下隐蔽設施時,應使用适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隐蔽設施。

2.9.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機關處理,經采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2.10.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2.10.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等。

2.10.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 GB 7059 和 GB 12142 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 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2.10.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 0.8 m,高度不得超過 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随時檢查,特别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0.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适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定安全。

2.10.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2.10.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2.10.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内休息。

2.11.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 2m 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2.12.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産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2.13.涉及到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票證。

2.14. 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并恢複地面設施。

3《作業證》的管理

3.1.《作業證》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3.2.《作業證》由施工機關填寫。填寫好後,按《作業證》順序找相關人員審批。

3.3. 施工區域主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組織與工程有關部門溝通無問題後簽字。

3.4.最後請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簽字。

3.5.《作業證》 一式兩聯,一聯施工區域儲存,另一聯交給施工機關現場作業人員随身攜帶。

3.6.《作業證》儲存期為5年。

5.相關檔案

5.1 《動火作業許可程式》。

5.2《進入有限空間許可程式》。

5.3《上鎖與挂牌程式》。

5.4 《裝置安全檢維修制度》。

5.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範》JGJ46

6.記錄

6.1 《進入有限空間許可證》。

6.2 《動火作業許可證》。

6.3 《高處安全作業證》。

6.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6.5 《動土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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