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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秦朝“禦史”官制得失探析

作者:清墨史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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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禦史制度是中國曆史上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從秦漢到明清,曆朝曆代都有禦史制度的記載。但是,由于史料缺乏、時代不同等原因,學術界對該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漢代。

秦漢時期的禦史,其職責是“掌三公九卿、郡國之事”。秦朝建立之後,繼承了這一制度。在秦統一天下之後,丞相李斯提出“上議以為禦史”,禦史正式成為中央監察系統的官員。

秦始皇時期建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但是也産生了一些問題。在權力集中的同時,如何防止濫用權力、防止官僚機構冗員等問題也産生了。當時在中央監察系統中設定了專門負責監督官員行為的官員——禦史府(或稱“禦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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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史記·秦始皇本紀》的記載來看,秦始皇時期對禦史府有明确的規定:

“初置禦史大夫以下四人:一曰監禦史,掌宮門内外諸門令史;二曰禦史大夫;三曰監丞;四曰監禦史。又有左右長史、左、右丞,以監百官;諸曹郎中、諸禦史以治事。”

可以看出,秦始皇設立了四個官職分别負責管理地方的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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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官職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名稱:監禦史是負責宮門内外諸門令史的監察工作;禦史大夫是負責宮門内外諸門令史的監察工作;左、右丞是負責百官之事的監察工作;而監禦史是負責監督百官之事的監察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秦朝還在中央設立了專門負責監督官員行為的官員——禦史中丞。根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十月,秦始皇下令“使禦史”趙高等“議”改丞相李斯為禦史大夫。

一、禦史

禦史在秦朝有很高的地位,與丞相的地位相比,禦史是相當尊貴的,《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十一年,立禦史大夫……十二年,廢丞相,以禦史大夫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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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創立了一個全新的機構——禦史台,成為整個秦朝的最高監察機構。當時人們稱禦史台為“禦史之府”或“禦史台”。

秦始皇在秦朝建立之後,為了鞏固統治,把監察機構擴充成為一個龐大的官僚體系,“上至朝廷百官,下及六國諸侯、秦之功臣、六國相印皆為其所制”。。

漢武帝時期實行“刺史”制度,使“禦史台為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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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秦至清,禦史都是監察百官的專職官員。在秦始皇時期,禦史是一個特殊的官員類型。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禦史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職位。

因為禦史代表着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禦史台”,是以禦史們有着特殊的特權。

首先是可以直接向皇帝所立下的聖旨負責;其次是可以對朝廷大臣們進行彈劾别人;最後是可以對整個朝廷的所有官員進行監察。禦史們在行使自己監察職能時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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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統一中國後,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管理,采取了郡縣制行政制度。郡縣制是大陸古代中央集權政治制度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郡縣制對于加強中央集權統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禦史大夫

秦禦史大夫的官名,《史記·秦始皇本紀》與《漢書·霍光傳》記載的相同,都是“禦史大夫”,但《史記·平準書》所記載的“禦史大夫”,僅為秦代的“禦史中丞”,并非秦王朝的最高監察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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禦史中丞是秦王朝專為皇帝所置的、專職監察百官和地方郡縣官員。《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元年,始置禦史中丞……中丞掌監群臣,副禦史之令。”可見,秦始皇曾于公元前214年設過禦史中丞一職,但僅一年之後即被撤除了。

秦始皇時期所設禦史大夫,為秦代最高監察長官;禦史大夫和丞相平級。禦史大夫的職權與丞相相當,是秦王朝最高監察長官。

秦代禦史大夫的具體職權,《史記·秦始皇本紀》與《漢書·霍光傳》記載均為“掌監諸丞相百官”;《史記·李斯列傳》記載為“掌治六國諸侯及三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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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秦朝禦史大夫的職權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監察百官;二是負責監察郡縣官吏;三是負責監督列侯。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三十一年(公元前210年)七月,始皇出巡郡縣。

九月,至沙丘平台(今河北省廣宗縣境)。……至平原津(今河北省陽原縣境)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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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的“至平原津”,應該就是指秦始皇東巡到平原津時的行宮所在之地。在這一行宮中,秦始皇曾與禦史大夫及其他官員一起用餐、住宿,并于行宮内“置酒三日”。

可見,秦始皇東巡到達平原津時的行宮内設有丞相、禦史大夫和其他官員共17人左右侍從,這應是秦始皇東巡的主要目的之一。

《漢書·霍光傳》載:“始皇十六年,有司上言:‘光病笃。’……上诏曰:‘将軍李廣、公孫賀皆為列侯,賞賜甚厚,宜罷。’……光薨,子胡亥立。”胡亥即位後,霍光仍擔任禦史大夫之職,負責監督丞相、禦史等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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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秦王朝的禦史大夫,不僅是秦王朝的最高監察長官,而且是秦王朝的最高行政長官。從權力等級上來說,禦史大夫要高于丞相和太尉等其他中央官員;從官職級别上來說,禦史大夫要高于其他中央官員;從職能範圍來說,禦史大夫要高于其他中央官員;從地位和影響來說,禦史大夫要高于其他中央官員。

是以可以說,秦代的禦史大夫是當時中國封建社會最有權力和影響的官職之一。

三、禦史大夫的職權

禦史大夫的職權主要有:

一是“掌王命,以臨諸侯王”。例如,在秦統一後的二年内,丞相、禦史大夫分别負責監察諸侯王的行動,這就是“王命”;

二是“禦史大夫以臨諸侯王”。例如,在秦統一後的六年内,禦史大夫“以臨諸侯王”。這就是“禦史大夫以臨諸侯王”。

三是“掌朝政之節,以谏诤臣下”。

四是“掌治節”,即掌管禮儀。

從上述可以看出:一是秦代禦史大夫與丞相、禦史台一樣都有監察百官的權力;二是秦代禦史大夫既是丞相的副手(丞相可以不兼任禦史大夫);三是秦代禦史大夫在很大程度上可代替丞相;四是秦代禦史大夫擁有獨立于丞相的“獨立監察權”;五是秦代禦史大夫不僅有權監督百官,而且還可以彈劾百官(如:漢景帝時期的禦史中丞就有“議上官名”之權);六是秦代禦史台與丞相府分治;七是秦代禦史台與丞相府分治。

但是在實踐中卻出現了“禦史大夫—丞相—丞相府”這一職權關系錯位現象;八是秦代禦史台的職事制度有被丞相、禦史大夫所取代的趨勢。

四、禦史大夫與丞相的關系

丞相和禦史大夫的關系,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上,一直是一個頗受争議的話題。在秦朝,丞相和禦史大夫的關系,很明顯是不和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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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以丞相為權力最高者,其權力是大過禦史大夫的,《史記·秦始皇本紀》:“中尉掌兵車之禁,車騎之令,以禦王命”;《漢書·董仲舒傳》:“中尉掌禁兵,以禦諸侯”;《後漢書·張衡傳》:“中常侍不能止中大夫”;《三國志·魏書·傅玄傳》:“丞相參知政事、中尉、禦史大夫”。

漢初之時,丞相的權力之大,是可以與禦史大夫相提并論的。《漢書·宣帝紀》:“以禦史大夫為丞相。而欲以丞相參省諸司事。禦史大夫曰:‘陛下以我為無功受祿而問我?’”

後來漢承秦制,在漢代的體制下,丞相和禦史大夫的關系比較複雜,在行政體制上是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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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高帝紀》:“故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陸賈、太中大夫周勃、廷尉陳平等皆以能直事君為高。”

《後漢書·張衡傳》:“廷尉曰:‘漢法以三公,以九卿為丞相。今丞相亦不兼三公之号而惟丞相統之。’”

《後漢書·百官志》:“丞相掌共理天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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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魏志·何晏傳》:“乃進晏為丞相,拜大行中郎将。進大将軍曹真領司徒,假節,尚書令荀彧領司空。”

五、禦史中丞

《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七年,始皇崩”記秦始皇于公元前219年病死于沙丘平台,同年三月,始皇帝之子胡亥即位,是為秦二世(秦二世于公元前209年即位,比始皇大十歲)。

有關秦朝禦史大夫官制和丞相、相權關系方面的記述可以看出:

首先,從禦史大夫官制來看:禦史大夫為秦朝最高監察官。而丞相為國家行政最高長官,其權力又遠大于禦史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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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丞相與禦史大夫官制關系來看:丞相可以對禦史大夫發号施令。

再次,從丞相與相權關系來看:相權高于禦史大夫。

最後,從秦國以相權為基礎而建立起的秦朝禦史中丞制度來看:秦帝國禦史中丞制度是以“丞相制”為基礎建立起來的。

作者觀點:

總體來看,秦禦史制度是一個由一開始就處于初創階段的行政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行政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吏為師”。

是以它的政治目标是維護皇權,保障國家統一。但它又有其局限性,它建立的初衷是為了加強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的監督,防止地方出現分裂割據局面。但實際操作中,卻将“以吏為師”貫徹得淋漓盡緻,官員都是依靠“吏”來充當。

是以這種制度在秦朝是有其積極作用的,但也造成了很多弊端,甚至使監察機構失去了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和必要。秦禦史制度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具有獨立行政職能的行政制度,也是中國政治制度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義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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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史記·秦始皇本紀》

2.《漢書·董仲舒傳》

3.《史記·李斯列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