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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土-埃政府統治後期,蘇丹奴隸地位的發展及其變化

作者:朝歌文史v

土-埃政府後期,蘇丹北方奴隸數量猛增,多數蘇丹北方的奴隸男女可以結婚組建家庭,定居并生育子女。但是蘇丹北方穆斯林的父系社會意味着,男性奴隸也将其奴隸的身份帶給了自己的子女。

奴隸婚姻家庭的發展

蘇丹北方鼓勵建立奴隸家庭的動機是多方面的。首先,對于男奴隸來說,允許奴隸結婚就意味着其可以組建家庭,工作更舒心;其次,對于奴隸主來說,是奴隸使用的利益最大化。第一,為男性奴隸提供配偶對奴隸主來說并不困難,因為他們相對容易接觸到女性奴隸。第二,奴隸主通過給男奴提供配偶,鼓勵他發展家庭和親屬關系,以把束縛男奴在家庭中,這足以阻止其逃跑。(因為逃跑的奴隸幾乎全是男性,對女性奴隸來說,對男性主宰世界的恐懼就足以構成威懾,更不敢逃跑。)

第三,這種婚姻家庭利用了女性奴隸的生殖能力,同時保證奴隸組建家庭後所孕育的孩子無論是男是女,都會承襲男性奴隸的社會地位。是以,奴隸家庭為奴隸主提供了一代新的奴隸孩子。第四,在奴隸家庭内部建立親屬關系,以及擁有一個單獨的家庭會給奴隸帶來半自由的感受,進而激勵了他們為主人提供更溫順以及穩定的勞動力供應。

19世紀土-埃政府統治後期,蘇丹奴隸地位的發展及其變化

雖然奴隸家庭的建立中有奴隸主的種種考量,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它确實為奴隸減輕了奴役的痛苦,減輕了一出生就被販賣的奴隸的孤獨感。

如上所述,家庭關系的形成,男性奴隸與其配偶和子女,形成了情感上的依賴,奴隸對于奴隸主的家庭更忠誠,婚姻也使奴隸感覺擁有了自由人一樣的家庭中的平等。同時,減少了男性奴隸逃跑的吸引力,進而保障了奴隸主的投資。

奴隸的勞作

土-埃政府前期的政策使蘇丹國内市場充斥着奴隸。在土-埃統治的頭幾十年裡,官員們鼓勵把奴隸從蘇丹出口到埃及,結果每年從蘇丹北方向南運送1萬至12000名奴隸。這些奴隸通常要麼是被埃及軍隊在不斷向南部邊境的移動的突襲中抓獲的,要麼是被土-埃政府從南部的居民手中作為貢品收取的。

19世紀40年代,來自北尼羅河蘇丹的商人,通過發展私人掠奴民兵組織,建立了圍栅組成的組織,開始投資于對蘇丹南方的奴隸掠奪。奴隸供應的增加導緻在開羅的價格急劇下降。19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土埃的官員對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減少進入埃及的奴隸數量,包括對蘇丹進口的奴隸征收新的關稅。伊斯梅爾上任後,其推行的一系列措施及《公約》的簽署,導緻蘇丹北方的奴隸不再作為經濟出口而被賣至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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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使用的主體在這一時期由軍事奴隸轉向家庭奴隸。與非洲其他地區奴隸一樣,多用于“家庭”之中,奴隸在奴隸主的安排下,承擔各種各樣的家務和職業,在家務、農業、工廠等扮演者多重角色。北方市場奴隸供給的增加導緻奴隸價格的下降,土地所有者得以在農業生産中大規模雇傭男性奴隸。

棟古拉等地的耕種者通過出售奴隸勞動生産的農産品獲得利潤,再繼續購買更多的奴隸來更密集的耕種土地,以擴大土地的持有量。這導緻了此時期蘇丹北方土地所有權的鞏固、蓄奴的擴大和農業生産的加強。奴隸工作的差别性很大,這種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19世紀奴隸主數量不斷增加,在财富、職業利益方面的巨大差異。

是以,當一些衣着光鮮的男孩給喀土穆帕夏的客人提供食物時,另一些男孩則可能在柏柏爾的農夫的水車旁喂牛。當一些婦女在卡薩拉做妓女時,另一些婦女在達爾富爾磨碎谷物或修補栅欄。女性無論是在土-埃統治時期,還是英埃共管時期,都比男性奴隸的生存困難得多。土-埃統治時期,她們多從事繁重的日常工作中,如取水、建造船隻等,在比男性奴隸的身體原始能力差的情況下與其工作強度不分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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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憑借姿色成為主人的妾,這些女性生活較為舒适,由于奴隸擁有的獨特忠誠特質,她們往往更得到主人的信賴與偏愛。奴隸主非常重視奴隸的服務。奴隸勞動,無論是輕松的還是勞累的,往往意味着奴隸主不必為了維持生計而辛苦,為奴隸主提供了大量的閑暇時間。

北蘇丹社會認為這種閑暇是非常令人欽佩的,甚至是高尚的;由于奴隸勞動而不必工作的男人或女人得到了很多尊重。這種文化的價值觀激發了蘇丹的休閑或懶散的道德觀,直至英-埃共管時期,前奴隸們在獲得自由之後,懈怠工作正是奴隸主帶給他們的後遺症。

在蘇丹,伊斯蘭法的存在不意味着伊斯蘭法的适用。事實上,奴隸一經售賣,無自由人的身份,即使部分奴隸主像對待自己家庭成員一樣對待他們,但是奴隸依舊是其附屬品,是商品,而非擁有人的社會價值。

馬赫迪王國時期的奴隸社會地位

馬赫迪時期由于戰争的破壞,農業産量下降,糧食短缺。奴隸與自由人一樣遭受糧食危機。但是,奴隸無法與自由人一樣,獲得相同的社會、政治和經濟資源。是以,他們在饑荒時期有着不同的經曆。對自由人來說,糧食危機通常被了解為社群問題,在最嚴重的饑荒期間,人們的對策是将有限的糧食資源轉移給社群的“核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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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邊緣”社群成員,如奴隸,可能即使是在“核心”社群成員能夠繼續生存的情況下也很少或根本沒有機會得到食物。奴隸在此情況下,為求生存而逃離奴隸主,多數加入馬赫迪軍隊。馬赫迪承諾解放加入軍隊的奴隸,并且為了增加奴隸數量,馬赫迪聲稱給予奴隸主以金錢補償(30裡亞爾)。然而,這些賠償金卻多為并未支付,一是由

于經濟困難,二是大量奴隸主動加入軍隊組織。馬赫迪還允許奴隸士兵奴結婚并照顧自己的家庭。阿勒哈利法繼續了這一政策,并允許奴隸士兵與自由士兵共享軍事營地,這一政策給奴隸士兵帶來了某種平等感。阿蔔杜拉在奴隸地位方面更進一步,他改革了奴隸在法律上供詞無效的曆史,自此奴隸士兵在法庭上可以提供有限的證詞,有了一些法律地位。

19世紀土-埃政府統治後期,蘇丹奴隸地位的發展及其變化

阿蔔杜拉規定,在有關奴隸士兵自己和與其有關系的婦女的案件中,作證是可以接受的。這是很大的進步,通常一個案件會包括阿拉伯人作為案件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奴隸士兵的證詞是可以接受的。

阿蔔杜拉繼任哈裡發之後,意識到奴隸是土埃政權和馬赫迪國兩國軍隊的戰略商品和士兵來源,同時也是生産和服務的勞動力來源,開始禁止向外出口奴隸。馬赫迪國家繼續将奴隸作為戰利品。在整個馬赫迪王國時期,奴隸的所有權屬于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