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接到我一個朋友的電話,他去一個公司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由于他是乙攜,被公司拒接了。
我在網上查了相關的法律檔案。公司這樣做事違法的,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關于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關于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
目前,由于公衆對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簡稱“B肝”)存在認識上的誤區,造成侵害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為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學認識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我國是B肝高流行地區,每年報告B肝新發病例近100萬。按照1992年全國肝炎血清流
行病學調查結果推算,全國約有1.2億人是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雖被B肝病毒感染,也具有傳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範圍,肝組織
無明顯損傷,不表現臨床症狀,在日常工作、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B肝病
毒主要有血液、母嬰垂直(分娩和圍産期)和性接觸三種傳播途徑,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
道傳染,一般接觸也不會造成B肝病毒的傳播。
《傳染病防治法》将B肝列為乙類傳染病,國家制定了控制B肝的五年防治規劃。由于
接種B肝疫苗可以有效預防B肝病毒傳播,是以國家采取免疫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綜合措
施,優先保護新生兒和重點人群。
二、促進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作公平就業
(一)保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
從事的易使B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機關不得以勞動者攜帶B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
者辭退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二)嚴格規範用人機關的招、用工體檢項目,保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隐私權。用
人機關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将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标準,但除國家法
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将B肝病毒血清學名額作為體檢标
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隐私權。
三、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和健康權益
(一)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和勞動争議處理工作,維護勞動者的
合法就業權利。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機關招、用工行為的規範和指導,防止用人
機關在招、用工過程中發生就業歧視問題,依法調處因勞動者感染B肝病毒而發生的勞動争
議。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
動保障部門要在衛生部門的配合下,指導用人機關加強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
工作,定期對勞動者開展體格檢查。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公平就業的和諧環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
實作公平就業的輿論宣傳工作,引導用人機關正确認識B肝疾病和傳播途徑。要指導用人單
位樹立公平就業的觀念,消除就業歧視現象,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氛圍。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