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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婚後增值,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财産,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後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關于婚前财産的歸屬問題,《民法典》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本文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均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回答本問題的關鍵是如何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财産,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後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如果股票在婚後進行過多次的買入與賣出,則将股票的增值了解為投資行為較為妥當。因為此種情況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人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其收益往往取決于炒股人的管理,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養育、家庭日常開支的賺取,如果将其片面地了解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職業炒股人,其專門以炒股為業,或單純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區分情況,全部視為夫妻一方的财産,将不利于保護另一方的權益。是以,将股票的收益了解為投資經營的收益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