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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海洋主張與邊界

作者:河海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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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美國從19世紀末開始,逐漸發展成為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這與美國成為海洋強國息息相關。美國東瀕大西洋,西臨太平洋,北靠加拿大,南接墨西哥。美國根據自身的國家利益,通過了許多立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美國身為老牌的海上強國,其海上實力毋庸置疑。美國毗鄰着開闊的大洋,與鄰國的海洋權益争端相對較少、沖突程度較輕。美國至今仍未簽署和準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其完善的海洋法律體系在世界海洋領域一直處于領先地位,而且美國的海洋法立場永遠是圍繞其國家的海洋利益這一核心。

二、美國的海洋主張

美國是一個海洋大國,其專屬經濟區内海域總面積達成340萬平方海裡,超過美國50個州土地面積的總和,美國主張12海裡的領海、24海裡的毗鄰區和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但美國沒有明确其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美國主張與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重疊且過境通行,包括潛水艇的水下過境,軍用飛機的飛越以及軍艦和海軍輔助裝置的水面過境(包括以一緻的部署方式進行的過境)在所涉部隊的安全下),而無需事先通知或授權。

(一)航行與飛越自由

美國的“航行自由計劃”(又稱FON計劃),是卡特政府在1979年為了保護美國自身的國家利益、調整和執行美國海洋政策和海洋發展戰略推出的一項計劃。從曆史淵源上講,FON計劃可追溯至近代公海自由的觀念。其核心就是維護美國的航行與飛越自由,對抗其他國家不符合國際法上的“過度海洋權利主張”。美國此項政策旨在和平行使國際法所承認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并且接受和按照與傳統海洋使用有關的利益平衡來實施。在這方面,美國将承認《公約》所反映的其他國家在其沿海水域中的權利,隻要這些沿海國家承認美國和其他國家根據國際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即可。此外,美國的政策是在世界範圍内,以與公約所展現的利益平衡相一緻的方式,行使和主張其航行和飛越的權利與自由。

對于美國的FON計劃來說,其對維護自身海洋國家利益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美國方認為,隻要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沒有明文禁止的,那麼美國就有權實施,即“法無禁即可為”。例如美國依靠其自身強大的海上力量,進入其他沿海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群島水域、海峽等海域,并且美國拒絕按照他國要求提前申請進入。在此方面,美國的有些行為實際上對國際法上航行自由的破壞和濫用,是對國際海洋法律秩序的破壞。

在另一方面,美國的FON計劃也利于他國的“過度海洋主張”發展成為新的國際法規則。有一種國際法上的發展路徑,即“默許”。如果沿海國對于其他國家的“過度海洋主張”持預設态度,則這些“過度海洋主張”就會發展成為一種新的國際法律秩序。根據FON計劃,美國在多個級别采取外交行動,以維護其根據國際法享有的權利。它與許多國家進行雙邊磋商,強調所有國家都必須遵守習慣國際法,并有義務遵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适當的時候,美國針對不符合國際法的特定海事主張進行正式外交抗議。自1948年以來,美國已經提出了140多次此類抗議,其中包括自FON計劃啟動以來的110多次。

(二)無害通過權

國際海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國家的所有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另一國領海的權利。LOS公約為“通過”(第18條)和“無害通過”(第19條)的含義提供了定義,并列出了那些被認為是非無害的和“有損于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動”。

美國和蘇聯的政府于1989年發表聯合聲明,對有關無害通過領土的國際法規則進行統一解釋,敦促所有國家政府接受這一規則。該聯合聲明重點包括如下内容,《公約》被引用為包含有關無限制地通過領海的船舶的國際法相關規則;行使無害通過權的船舶必須遵守《公約》第21、22、23和25條所反映的,按照國際法通過的沿海國的所有法律和法規;如果軍艦的行為與無害通過相反,且未按照沿海國的要求采取糾正行動,則沿海國可根據第30條要求其離開領海。不損害沿海國和船旗國權利的行使的前提下,應通過外交途徑或其他商定的方式解決沿海國與船旗國之間關于無罪通過的特定案件的所有分歧。

三、美國的邊界

1988年,美國将領海擴大到12海裡。美國主張擁有24海裡的毗鄰區,并且遵守LOS公約的規定,尊重外國毗鄰區的24海裡。盡管美國尚未确定其大陸邊界的外部界限,但美國已經承認第76條中的定義,其反映了習慣國際法。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的劃界規定反映了習慣國際法,美國在劃定其大陸架并評估其大陸架主張時将使用這些規則。

(一)曆史水域

為了達到确立對曆史水域的所有權的國際法律标準,一個國家必須證明其對水體的開放,有效,長期和持續的權力行使,并伴有外國預設行使該權力。美國采取的立場是,要求外國人在這種要求中實際表明預設,而不是完全沒有反對。

(二)領海基線

美國一個州的領海和大多數其他海域是根據基準測量的。《海洋法公約》第5至第14條載有劃定海洋基線的現行規則。他們區分了沿着沿海低水位線的正常基準線和可以在特定地理情況下采用的直線基準線。除非适用其他特殊規則,否則從其測量領海的基準線是正常基準線,即該州官方大型海圖上标記的沿海低水線。

美國的政策是其基線是正常基線。

美國從根據1958年《日内瓦關于領海和毗連區的公約》得出的基線測量其海域的寬度。根據《公約》第3條的規定:“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測算領海寬度之正常基線為沿海國官方承認之大比例尺海圖所标明之海岸低潮線。”根據《公約》第7條:“海灣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間之距離超過二十四海裡者,得在此兩低潮标之間劃定收口線,其所圍入之水域視為内水。如海灣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間之距離超過二十四海裡,應在灣内劃定長度二十四海裡之直線基線,并擇其可能圍入最大水面之一線。”是以離岸設施和人工島不是永久性的港口工程,不能被視為基線的一部分。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隻有在獲得聯邦政府準許的情況下,美國才能采用直線基線。在基線繪制附近海岸線是要麼不“深深縮進和切成”,或者它并沒有産生“沿海島嶼的邊緣”。一個州必須首先滿足這兩個地理條件中的至少一個條件,然後才能在特定位置應用直線基線條款。

(三)群島

美國所認為的群島概念是在1982年《公約》第四部分(第46至54條)中确立的。根據定義,群島國家是“完全由一個或多個群島組成的國家,可以包括其他島嶼”(第46條)。本文将“archipelago”定義為一組島嶼,包括島嶼的一部分以及互相連接配接的水域和其他緊密相關的自然特征。這些島嶼的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征形成了固有的地理,在經濟和政治實體,或者在曆史上被視為島嶼而存在。是以,群島國家必須完全由島嶼組成。為了定義群島,一個州可以繪制滿足第47條規定的某些要求的群島基線。例如,基線的長度不得超過100英裡,除非可以将基線總數的3%最大長度為125英裡(第2段)。基準線的繪制方式應使基準線圍起來的水與土地面積之比必須在1:1至9:1之間(第1款)。聲稱自己是群島國家的國家必須宣傳定義該群島的海圖或地理坐标表,并将這種海圖或表交存聯合國。

(四)毗連區

美國主張擁有24海裡的毗連區,但将遵守《公約》的規定,尊重外國的24海裡毗連區。毗連區域是指毗連領海并由沿海國對若幹事項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寬度的區域,其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裡。根據《公約》規定,沿海國可在毗連區内形式必要的管制,以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内違反其海關、财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美國認為毗連區由國際水域組成,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包括軍艦和軍用飛機,在公海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

(五)專屬經濟區

建立專屬經濟區,這種新的海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使沿海國在其沿海資源上擁有更多的權利,同時減少了對更廣闊領海的國家主權要求并保持了盡可能多的公海自由。美國在1983年宣布建立專屬經濟區。美國的專屬經濟區是指與領海相連的區域,包括與美國領海,波多黎各聯邦,北馬裡亞納群島聯邦(在與《公約》一緻的範圍内)鄰接的區域和《聯合國托管協定》以及美國海外領土和财産。

專屬經濟區距離基準線200海裡,可從該基準線測量領海的寬度。如果仍需确定與鄰國的海上邊界,專屬經濟區的邊界應由美國和其他有關國家根據公平原則确定。對于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各國協商一緻認為協商一緻認為:與非資源有關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和飛越自由以及鋪設管道和海底電纜的自由,将保留在專屬經濟區内。但是,即使是行使這些自由,也必須與沿海國行使專屬經濟區權利相平衡。例如,《公約》第58條承認所有國家享有“公海自由”,“須遵守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應考慮到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

美國的海洋主張與邊界

美國的專屬經濟區

在專屬經濟區内,美國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内行使(a)主權權利:目的是探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和底土的有生命和無生命的自然資源以及最上層的水域以及有關該地區經濟開發和勘探的其他活動,例如從水,洋流和風中産生的能量;(b)關于建立和使用人工島,具有經濟目的的設施和構築物以及保護和維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美國将在其海岸200海裡以内的生命和非生命資源中行使主權。這将為美國提供對不在大陸架上的200海裡的礦産資源的管轄權。同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58條指出,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内行使其權利和履行本公約規定的職責時,應充分考慮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應遵守沿海國根據聯合國海洋與自然保護公約的規定通過的法律和法規。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隻要它們與本部分不沖突。

在專屬經濟區的法律适用問題上,巴貝多曾經聲稱有權将其任何法律的适用範圍擴大到其專屬經濟區。美國對此聲明提出了抗議,1978年《海洋邊界和管轄權法》的條款,該條款旨在授權巴貝多總督将巴貝多的任何法律的适用範圍擴大到聲稱的巴貝多專屬經濟區。美國政府認為,1978年《海洋邊界和管轄權法》提出的主張,包括無限的權力要求将巴貝多法律擴充到海域,這在國際法中是沒有根據的。由此可得出,美國在面對其他國家的過度海洋權利主張的時候,會明确提出抗議。這使得他國的過度海洋權利主張不會通過“默許”來發展成為新的國際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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