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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海洋主张与边界

作者:河海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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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美国从19世纪末开始,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这与美国成为海洋强国息息相关。美国东濒大西洋,西临太平洋,北靠加拿大,南接墨西哥。美国根据自身的国家利益,通过了许多立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美国身为老牌的海上强国,其海上实力毋庸置疑。美国毗邻着开阔的大洋,与邻国的海洋权益争端相对较少、冲突程度较轻。美国至今仍未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在世界海洋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而且美国的海洋法立场永远是围绕其国家的海洋利益这一核心。

二、美国的海洋主张

美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其专属经济区内海域总面积达成340万平方海里,超过美国50个州土地面积的总和,美国主张12海里的领海、24海里的毗邻区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美国没有明确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美国主张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重叠且过境通行,包括潜水艇的水下过境,军用飞机的飞越以及军舰和海军辅助设备的水面过境(包括以一致的部署方式进行的过境)在所涉部队的安全下),而无需事先通知或授权。

(一)航行与飞越自由

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又称FON计划),是卡特政府在1979年为了保护美国自身的国家利益、调整和执行美国海洋政策和海洋发展战略推出的一项计划。从历史渊源上讲,FON计划可追溯至近代公海自由的观念。其核心就是维护美国的航行与飞越自由,对抗其他国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过度海洋权利主张”。美国此项政策旨在和平行使国际法所承认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并且接受和按照与传统海洋使用有关的利益平衡来实施。在这方面,美国将承认《公约》所反映的其他国家在其沿海水域中的权利,只要这些沿海国家承认美国和其他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即可。此外,美国的政策是在世界范围内,以与公约所体现的利益平衡相一致的方式,行使和主张其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与自由。

对于美国的FON计划来说,其对维护自身海洋国家利益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美国方认为,只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文禁止的,那么美国就有权实施,即“法无禁即可为”。例如美国依靠其自身强大的海上力量,进入其他沿海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海峡等海域,并且美国拒绝按照他国要求提前申请进入。在此方面,美国的有些行为实际上对国际法上航行自由的破坏和滥用,是对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破坏。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FON计划也利于他国的“过度海洋主张”发展成为新的国际法规则。有一种国际法上的发展路径,即“默许”。如果沿海国对于其他国家的“过度海洋主张”持默认态度,则这些“过度海洋主张”就会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根据FON计划,美国在多个级别采取外交行动,以维护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它与许多国家进行双边磋商,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习惯国际法,并有义务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适当的时候,美国针对不符合国际法的特定海事主张进行正式外交抗议。自1948年以来,美国已经提出了140多次此类抗议,其中包括自FON计划启动以来的110多次。

(二)无害通过权

国际海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国家的所有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另一国领海的权利。LOS公约为“通过”(第18条)和“无害通过”(第19条)的含义提供了定义,并列出了那些被认为是非无害的和“有损于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动”。

美国和苏联的政府于1989年发表联合声明,对有关无害通过领土的国际法规则进行统一解释,敦促所有国家政府接受这一规则。该联合声明重点包括如下内容,《公约》被引用为包含有关无限制地通过领海的船舶的国际法相关规则;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必须遵守《公约》第21、22、23和25条所反映的,按照国际法通过的沿海国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如果军舰的行为与无害通过相反,且未按照沿海国的要求采取纠正行动,则沿海国可根据第30条要求其离开领海。不损害沿海国和船旗国权利的行使的前提下,应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商定的方式解决沿海国与船旗国之间关于无罪通过的特定案件的所有分歧。

三、美国的边界

1988年,美国将领海扩大到12海里。美国主张拥有24海里的毗邻区,并且遵守LOS公约的规定,尊重外国毗邻区的24海里。尽管美国尚未确定其大陆边界的外部界限,但美国已经承认第76条中的定义,其反映了习惯国际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划界规定反映了习惯国际法,美国在划定其大陆架并评估其大陆架主张时将使用这些规则。

(一)历史水域

为了达到确立对历史水域的所有权的国际法律标准,一个国家必须证明其对水体的开放,有效,长期和持续的权力行使,并伴有外国默认行使该权力。美国采取的立场是,要求外国人在这种要求中实际表明默认,而不是完全没有反对。

(二)领海基线

美国一个州的领海和大多数其他海域是根据基准测量的。《海洋法公约》第5至第14条载有划定海洋基线的现行规则。他们区分了沿着沿海低水位线的正常基准线和可以在特定地理情况下采用的直线基准线。除非适用其他特殊规则,否则从其测量领海的基准线是正常基准线,即该州官方大型海图上标记的沿海低水线。

美国的政策是其基线是正常基线。

美国从根据1958年《日内瓦关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公约》得出的基线测量其海域的宽度。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之正常基线为沿海国官方承认之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之海岸低潮线。”根据《公约》第7条:“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者,得在此两低潮标之间划定收口线,其所围入之水域视为内水。如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应在湾内划定长度二十四海里之直线基线,并择其可能围入最大水面之一线。”因此离岸设施和人工岛不是永久性的港口工程,不能被视为基线的一部分。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只有在获得联邦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美国才能采用直线基线。在基线绘制附近海岸线是要么不“深深缩进和切成”,或者它并没有产生“沿海岛屿的边缘”。一个州必须首先满足这两个地理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条件,然后才能在特定位置应用直线基线条款。

(三)群岛

美国所认为的群岛概念是在1982年《公约》第四部分(第46至54条)中确立的。根据定义,群岛国家是“完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组成的国家,可以包括其他岛屿”(第46条)。本文将“archipelago”定义为一组岛屿,包括岛屿的一部分以及相互连接的水域和其他紧密相关的自然特征。这些岛屿的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征形成了固有的地理,在经济和政治实体,或者在历史上被视为岛屿而存在。因此,群岛国家必须完全由岛屿组成。为了定义群岛,一个州可以绘制满足第47条规定的某些要求的群岛基线。例如,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100英里,除非可以将基线总数的3%最大长度为125英里(第2段)。基准线的绘制方式应使基准线围起来的水与土地面积之比必须在1:1至9:1之间(第1款)。声称自己是群岛国家的国家必须宣传定义该群岛的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并将这种海图或表交存联合国。

(四)毗连区

美国主张拥有24海里的毗连区,但将遵守《公约》的规定,尊重外国的24海里毗连区。毗连区域是指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形式必要的管制,以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美国认为毗连区由国际水域组成,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包括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五)专属经济区

建立专属经济区,这种新的海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使沿海国在其沿海资源上拥有更多的权利,同时减少了对更广阔领海的国家主权要求并保持了尽可能多的公海自由。美国在1983年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美国的专属经济区是指与领海相连的区域,包括与美国领海,波多黎各联邦,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在与《公约》一致的范围内)邻接的区域和《联合国托管协定》以及美国海外领土和财产。

专属经济区距离基准线200海里,可从该基准线测量领海的宽度。如果仍需确定与邻国的海上边界,专属经济区的边界应由美国和其他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各国协商一致认为协商一致认为:与非资源有关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铺设管道和海底电缆的自由,将保留在专属经济区内。但是,即使是行使这些自由,也必须与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权利相平衡。例如,《公约》第58条承认所有国家享有“公海自由”,“须遵守本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应考虑到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美国的海洋主张与边界

美国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内,美国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a)主权权利:目的是探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底和底土的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自然资源以及最上层的水域以及有关该地区经济开发和勘探的其他活动,例如从水,洋流和风中产生的能量;(b)关于建立和使用人工岛,具有经济目的的设施和构筑物以及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美国将在其海岸200海里以内的生命和非生命资源中行使主权。这将为美国提供对不在大陆架上的200海里的矿产资源的管辖权。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8条指出,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责时,应充分考虑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根据联合国海洋与自然保护公约的规定通过的法律和法规。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只要它们与本部分不矛盾。

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巴巴多斯曾经声称有权将其任何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专属经济区。美国对此声明提出了抗议,1978年《海洋边界和管辖权法》的条款,该条款旨在授权巴巴多斯总督将巴巴多斯的任何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声称的巴巴多斯专属经济区。美国政府认为,1978年《海洋边界和管辖权法》提出的主张,包括无限的权力要求将巴巴多斯法律扩展到海域,这在国际法中是没有根据的。由此可得出,美国在面对其他国家的过度海洋权利主张的时候,会明确提出抗议。这使得他国的过度海洋权利主张不会通过“默许”来发展成为新的国际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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