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退耕還林1—7
問題不斷顯現
退耕還林實施八年來,總體上進展順利,成效顯著,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在工程的不斷深入實施過程中,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也不斷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
1.對退耕還林目的認識不足,規劃和計劃不當,盲目擴大試點範圍,增加了财政壓力與實施難度。退耕還林主要是針對西部地區生态環境惡化的現狀而進行的生态改造,國家對退耕者補助糧食、現金、種苗費等,通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來達到使其還林的目的,是“以糧食(金錢)換生态”,也是對人民既得利益的補償。但是個别鄉鎮、個别幹部群衆并未真正了解退耕還林的生态意義,而是把它單純地了解為國家扶貧的措施,當之為“唐僧肉”,擴大範圍,利益均沾,争奪退耕還林名額。
2.對退耕還林政策把握不準,造林品質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條件惡劣,種苗量不足或質不優,加之“有人栽,無人管”,林糧間作,管護粗放,緻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區域,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經濟利益,還林時經濟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經濟林比例偏高,難以實作生态目标。
3.有關配套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利于退耕還林的順利實施。如基層管理不規範,補助兌現環節出現了違法違紀現象。補助糧以次充好,品質不合格;退耕還林資金管理不嚴,存在弄虛作假、虛報“造林實績”冒領補助金現象,發生截留、挪用、擠占、套取和A錢行為,影響了工程建設。
4.相關政策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中出現的新問題需要國家出台新的法律來進行規範。例如,按國家現行的政策對還經濟林補助糧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區特殊的氣候和地理環境,5年内經濟林無法産生經濟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無法見到生态效益,這個經濟補償标準就偏低。群衆認為政策中補助年限短,貸款難,擔心國家一旦停止補助,生活就難以為繼。這不僅會挫傷農民退耕還林的積極性,而且直接影響整個退耕還林戰略的實施。是以,在國家宏觀調控上需要針對具體實際進一步完善、改進有關法規,依法推進退耕還林程序。
5.沒有處理好退耕還林與調整農村經濟結構的關系,不注重發展後續産業,解決長遠生計問題,難以實作可持續發展。在退耕還林過程中若不能統籌考慮和解決好農民的吃飯、燒柴、增收等實際問題,隻重眼前的補助,要想“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則是一句空話。是以要保障成果,必須“以人為本”,将農民長遠利益與目前利益結合,将生态目标與農村經濟發展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