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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奧斯曼帝國早期開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贍養費是家庭生計的重要收入來源,以伊斯蘭法律為基礎的奧斯曼國家

作者:文史充電站

從奧斯曼帝國早期開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贍養費是家庭生計的重要收入來源,以伊斯蘭法律為基礎的奧斯曼國家重視婚後和婚後提供家庭贍養費。

随着19世紀的現代發展,将這種情況帶到法院的婦女越來越多地開始尋求權利。作為了解社會狀态的一項要求,盡管國家試圖支援婦女,但它無法防止這方面的問題。特别是,離開家人的男子在被發現後提前提供了一些贍養費,但沒有支付随後的款項。

在無休止的等待中的婦女們,想要消除這種不确定性,擺脫肩上的沉重負擔。就像有些人回到自己的家鄉或試圖結束家庭的生計問題一樣,也有人不想與他們見面并離婚。

對于無人家庭和軍人家屬,國家提供必要的支援。如有必要,他免除了他的兵役。特别是在19世紀末,非穆斯林家庭在贍養費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源于國家的内部和外部問題,試圖以“臣民,國家-imilliyeyehakimtabi'i血統”的形式以團結和團結的口号來解決。

從奧斯曼帝國早期開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表自己或子女獲得的贍養費是家庭生活費用的重要收入來源。根據伊斯蘭法律,奧斯曼帝國強調在離婚後和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提供贍養費。

由于19世紀現代化的發展,婦女開始通過更有效地将這種情況訴諸法院來尋求權利。盡管國家試圖将支援婦女作為社會國家了解的要求,但它無法阻止這個問題的出現。特别是當離開家人的男人被發現時,他們被要求提前支付一些贍養費,但他們沒有支付他們的next付款。

在無休止的等待中,女性想要結束這種不确定性,擺脫肩上的沉重負擔。有些人回到家鄉或試圖結束家庭經濟困難,也有人不想與家人見面并離婚。

另一方面,國家為無家可歸的家庭和士兵的家庭提供了必要的支援。必要時,國家免除他們的兵役。特别是,到19世紀末,由于國家的内部和外部問題,非穆斯林家庭在贍養費案件中的問題試圖以團結和團結的口号來解決,即“臣民的狀态-我米利耶·哈基姆·塔比伊·内·塞賓登”。

ŞemseddinSami将贍養費定義為“配置設定給孤兒或與cânib-işer'-işerif離婚(離婚)的婦女的錢”。簡而言之,在詞典中,通過法院判決與該人有義務照顧的人挂鈎的養老金。

同時,贍養費是指為延續生命而進行的強制性支出,分為家庭法關系和财産關系兩部分。在研究範圍内審查的婚姻和親屬贍養費包括在家庭法關系産生的贍養費中。

在婚姻贍養費中,伊斯蘭法學家同意債務人應被确定為男性(即使是窮人、失蹤、生病),債權人應被确定為女性(即使他有經濟權力)。丈夫是贍養費的債務人,為了以正常的方式繼續生活,必須滿足必要的必需品。但是,在這一點上,應考慮配偶的經濟狀況以及習俗和傳統。

一般而言,在資料來源中,有關必需品被列為食品、衣服、房屋和住宅所需的家庭用品、女傭費用、兒童護理費用、治療和醫生費用、結婚嫁妝費用和死亡時的喪葬費用。

盡管對于是否應在贍養費範圍内考慮所有這些問題存在不同意見,但伊斯蘭法學家同意應根據一般原則,特别是習慣作出适當的決定,而不是在滿足需求時訴諸奢侈和炫耀。

在研究範圍内,根據檔案檔案審查了配偶雙方因婦女代表自己及其子女的要求而支付或不支付的贍養費。檔案中的贍養費,離婚後和丈夫失蹤後,理想的LMA一分為二。兩者的共同問題是無力支付負責維持家庭的男子的贍養費。即使将情況告上法庭并決定預付款或分期付款,也不存在付款連續性的問題。

在這裡,在政府職位上工作的人的贍養費被排除在外。盡管奧斯曼國家試圖将社會狀态了解為時代的要求來幹預局勢,但由于其所處的條件,這是不可能的。在研究中,詳細讨論了家庭内部的贍養費問題,并提出了國家和婦女自己提出的解決方案。

贍養費是婚姻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在此範圍内因家庭關系而産生的與财産關系有關的贍養義務和費用。隻要丈夫在世,法院決定的贍養費金額和雙方的同意就不會過期。預定金額的贍養費隻能到期一個月。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丈夫不支付妻子的贍養費或支付不完全,婦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并尋求她的權利。如果被傳喚到法院的丈夫沒有到場,婦女的贍養費請求通過缺席聽取丈夫的意見而結束。

從奧斯曼帝國早期開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贍養費是家庭生計的重要收入來源,以伊斯蘭法律為基礎的奧斯曼國家
從奧斯曼帝國早期開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贍養費是家庭生計的重要收入來源,以伊斯蘭法律為基礎的奧斯曼國家
從奧斯曼帝國早期開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贍養費是家庭生計的重要收入來源,以伊斯蘭法律為基礎的奧斯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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