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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斯曼帝国早期开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赡养费是家庭生计的重要收入来源,以伊斯兰法律为基础的奥斯曼国家

作者:文史充电站

从奥斯曼帝国早期开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赡养费是家庭生计的重要收入来源,以伊斯兰法律为基础的奥斯曼国家重视婚后和婚后提供家庭赡养费。

随着19世纪的现代发展,将这种情况带到法院的妇女越来越多地开始寻求权利。作为了解社会状态的一项要求,尽管国家试图支持妇女,但它无法防止这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离开家人的男子在被发现后提前提供了一些赡养费,但没有支付随后的款项。

在无休止的等待中的妇女们,想要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摆脱肩上的沉重负担。就像有些人回到自己的家乡或试图结束家庭的生计问题一样,也有人不想与他们见面并离婚。

对于无人家庭和军人家属,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如有必要,他免除了他的兵役。特别是在19世纪末,非穆斯林家庭在赡养费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源于国家的内部和外部问题,试图以“臣民,国家-imilliyeyehakimtabi'i血统”的形式以团结和团结的口号来解决。

从奥斯曼帝国早期开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表自己或子女获得的赡养费是家庭生活费用的重要收入来源。根据伊斯兰法律,奥斯曼帝国强调在离婚后和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提供赡养费。

由于19世纪现代化的发展,妇女开始通过更有效地将这种情况诉诸法院来寻求权利。尽管国家试图将支持妇女作为社会国家理解的要求,但它无法阻止这个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当离开家人的男人被发现时,他们被要求提前支付一些赡养费,但他们没有支付他们的next付款。

在无休止的等待中,女性想要结束这种不确定性,摆脱肩上的沉重负担。有些人回到家乡或试图结束家庭经济困难,也有人不想与家人见面并离婚。

另一方面,国家为无家可归的家庭和士兵的家庭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必要时,国家免除他们的兵役。特别是,到19世纪末,由于国家的内部和外部问题,非穆斯林家庭在赡养费案件中的问题试图以团结和团结的口号来解决,即“臣民的状态-我米利耶·哈基姆·塔比伊·内·塞宾登”。

ŞemseddinSami将赡养费定义为“分配给孤儿或与cânib-işer'-işerif离婚(离婚)的妇女的钱”。简而言之,在词典中,通过法院判决与该人有义务照顾的人挂钩的养老金。

同时,赡养费是指为延续生命而进行的强制性支出,分为家庭法关系和财产关系两部分。在研究范围内审查的婚姻和亲属赡养费包括在家庭法关系产生的赡养费中。

在婚姻赡养费中,伊斯兰法学家同意债务人应被确定为男性(即使是穷人、失踪、生病),债权人应被确定为女性(即使他有经济权力)。丈夫是赡养费的债务人,为了以正常的方式继续生活,必须满足必要的必需品。但是,在这一点上,应考虑配偶的经济状况以及习俗和传统。

一般而言,在资料来源中,有关必需品被列为食品、衣服、房屋和住宅所需的家庭用品、女佣费用、儿童护理费用、治疗和医生费用、结婚嫁妆费用和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尽管对于是否应在赡养费范围内考虑所有这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但伊斯兰法学家同意应根据一般原则,特别是习惯作出适当的决定,而不是在满足需求时诉诸奢侈和炫耀。

在研究范围内,根据档案文件审查了配偶双方因妇女代表自己及其子女的要求而支付或不支付的赡养费。文件中的赡养费,离婚后和丈夫失踪后,理想的LMA一分为二。两者的共同问题是无力支付负责维持家庭的男子的赡养费。即使将情况告上法庭并决定预付款或分期付款,也不存在付款连续性的问题。

在这里,在政府职位上工作的人的赡养费被排除在外。尽管奥斯曼国家试图将社会状态理解为时代的要求来干预局势,但由于其所处的条件,这是不可能的。在研究中,详细讨论了家庭内部的赡养费问题,并提出了国家和妇女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

赡养费是婚姻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在此范围内因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与财产关系有关的赡养义务和费用。只要丈夫在世,法院决定的赡养费金额和双方的同意就不会过期。预定金额的赡养费只能到期一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不支付妻子的赡养费或支付不完全,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并寻求她的权利。如果被传唤到法院的丈夫没有到场,妇女的赡养费请求通过缺席听取丈夫的意见而结束。

从奥斯曼帝国早期开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赡养费是家庭生计的重要收入来源,以伊斯兰法律为基础的奥斯曼国家
从奥斯曼帝国早期开始,男性支付并由女性代为自己或子女收取的赡养费是家庭生计的重要收入来源,以伊斯兰法律为基础的奥斯曼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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