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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缺、污損人民币兌換

作者:駐馬店網

殘留或污損的人民币是指因自然磨損、侵蝕、變色、圖案不清晰、防僞功能受損、不宜在流通中繼續使用人民币而在外觀和質地上被撕裂、損壞或損壞的人民币;

兌換标準如下:

1.為能夠區分面值的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可以連接配接為不完整、污損的人民币,金融機構應由持有人以原始面額進行充分交換;

2.為能夠區分面值,剩餘面值的一半(含一半)至少于四分之三,其圖案、文字可按不完整、污損人民币連接配接,金融機構應轉換至持有人原面額的一半;

3. 如果紙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則應按其原面額的一半交換;

4、支付金額低于1分的,不得兌換;

5.5美分分成兩半,支付兩美分。

金融機構在辦理人民币兌換業務時,應當向不完全被污損人民币的持有人說明所認定的兌換結果。不可兌換的殘缺或污損人民币應退還原持有人;嚴禁互相推搡,拒絕處理不完全、污損的人民币兌換業務;而對于客戶持有的特殊殘缺污損的人民币(因火災、蟲腐、老鼠咬傷、發黴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觀、質地、防僞功能的損壞,紙張碳化、變形、圖案不明确,不宜繼續使用人民币)應告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由青山農商銀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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