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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注意!政府采購招标方式與非招标方式的差別及适用情形

作者:搞招标的張麻子
采購人注意!政府采購招标方式與非招标方式的差別及适用情形

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衆提供服務,在财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式,通過公開招标或非公開招标等采購方式,使潛在供應商公平競争,從國内、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

在政府采購中,根據采購項目的金額、類型、特點等因素的不同,國家制定了相應不同的采購方式。面對不同的采購項目,應采取哪種合适的采購方式,相信這是困擾很多采購人的問題。今天,張麻子就給大家從幾個方面梳理下政府采購招标方式與非招标方式的差別及适用情形,供大家在政府采購實際執行中參考,如有不足,歡迎評論區指正補充。

一、政府采購方式分類

1、招标方式:

①公開招标:

公開招标,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标的采購方式。(評審辦法可采用最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有且僅有一輪投标報價)

②邀請招标:

邀請招标,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随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标的采購方式。(評審辦法可采用最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有且僅有一輪投标報價)

2、非招标采購方式:

①争性談判:

競争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檔案的要求送出響應檔案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确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評審辦法為最低價法,有二輪或多輪報價)

②争性磋商:

競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檔案的要求送出響應檔案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确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評審辦法為綜合評分法,有二輪或多輪報價)

③單一來源: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資格及符合性評審合格即為成交供應商,價格談判采用協商制,可以多輪報價。)

④詢價: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确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評審辦法為最低價法,有且僅有一輪投标報價)

二、政府采購方式适用情形

1、招标方式:

①公開招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标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标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準許。(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當地财政公布的資料為準,是指在标準數額以上的采購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标方式完成)的應采用公開招标方式,具有普适性)

②邀請招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标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當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但符合上述兩種情況之一時,采用邀請招标采購方式)

2、非招标采購方式: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内,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經準許采用非公開招标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①争性談判: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使用者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②争性磋商:

根據《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争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③單一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緻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④詢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标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三、各種政府采購方式的差別

1、投标供應商數量差別:

公開招标、邀請招标、争性磋商、争性談判、詢價這幾種采購方式在開标時,要求遞交投标(響應)檔案的供應商不少于3名,否則項目廢标。這裡還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如果原來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采購項目,送出投标檔案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标檔案要求的供應商隻有兩家時,經本級财政部門準許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争性談判,是以争性談判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2、“等标期”的差別:

①公開招标、邀請招标:不少于2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标方式采購的,自招标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送出投标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②競争性談判:不少于3個工作日。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從發公告當天到開标當天會相隔一周時間。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送出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③競争性磋商:不少于10日。注意這裡時間機關是日,法定節假日也算在内。根據《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從競争性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送出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④單一來源:單一來源論證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之後向單一來源的供應商發出采購邀請函,“等标期”時間沒有明确法律規定,預留其制作投标響應檔案即可,實際操作中一般是3個工作日。

⑤詢價:不少于3個工作日。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送出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3、程式不同: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标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拟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财政部門準許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将公示情況一并報财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是以,公示是單一來源采購獨有的前置程式,但其他采購方式采購均沒有此項要求。

4、澄清、修改期限不同:

①公開招标與邀請招标: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投标檔案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擷取招标檔案的潛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送出投标檔案的截止時間。

②争性談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響應檔案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送出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檔案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送出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③争性磋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響應檔案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送出首次響應檔案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擷取磋商檔案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送出首次響應檔案截止時間。

④詢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響應檔案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送出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送出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5、評審專家組成不同:

①公開招标與邀請招标: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評标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複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②競争性談判和詢價: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七條:競争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争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機關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③競争性磋商:根據《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者本機關采購項目的評審。

談判小組和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都是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标規模标準的政府采購工程,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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