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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助推國家治理現代化

作者:光明網

作者:李濤(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分中心研究員)

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部門或機構在保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的前提下,通過資料開放平台向社會提供可供開放、共享、利用的公共資料的活動。公共資料是社會的公共資源,實作其最大限度的開放共享、開發利用,能夠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一方面,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有助于推動公共服務透明公開,增強數字政府效能,其開放共享的範圍、程度和效果是政府數字化轉型的重要衡量名額;另一方面,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有利于推動資源整合,通過對海量資料的挖掘分析,提升公共服務的精準性和有效性,進而優化革新社會治理流程和方式。為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标綱要》明确提出“加強公共資料開放共享”,要求“激活資料要素潛能,推進網絡強國建設,加快建設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産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以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助推國家治理現代化,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着力。

優化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平台。公共資料開放共享的最終目的在于對開放的公共資料進行加工、利用,使其釋放生産要素價值。資料開放共享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難題,是消除資訊孤島、打破資料壁壘,而建構全國範圍内統一的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平台,有助于實作公共資料應聯盡聯、有效對接。《國務院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建構統一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國家公共資料開放平台”。資料開放平台是連接配接公共資料釋出端與擷取端的載體,是統籌公共部門資料資源管理、推進公共資料開放共享的關鍵環節,發揮着促進資料開放、流動、利用和吸引各方參與的作用。優化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平台,應確定平台的統一規範,通過制定統一的公共資料開放平台管理制度,實作所有公共資料開放主體統一依托國家開放平台系統向社會提供公共資料開放服務,形成标準化、協同化的資料開放服務;確定平台的互聯互通,優化平台的發展模式和定位,通過建構全國統一的資料開放共享平台,推進資料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彙聚和利用;確定平台的安全可控,探索建構統一的國家公共資料開放平台和開發利用端口,優化擴大衛生、交通、氣象等資料及基礎公共資訊資料安全有序開放。

建構完善的分類分級制度。資料安全法規定,根據資料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洩露或者非法擷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資料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對公共資料開放共享進行分類分級,可以為平台掌握開放共享資料的安全水準、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提供有效依據,并根據不同場景下資料的屬性與功能,為其比對相應的權屬機制、流通規則、風險監測手段。建構完善的分類分級制度,一是要建構分類分級的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原則和方法,根據公共資料開放共享的條件、類型、領域、監管措施,将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料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以及不開放三個類别,優先推動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公共資料向社會有序開放共享。二是按照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分類分級規則,結合公共資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制定重要資料目錄和公共資料開放清單,列明可以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料。三是在已有資料分類分級的基礎上,不斷總結實踐經驗,通過完善有關制度,結合典型的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場景完善配套的安全法律法規,為資料開放共享提供更加明确的統一指引。

建構完整的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标準體系。國務院印發的《促進大資料發展行動綱要》提出,“提升政府資料開放共享标準化程度”“制定實施政府資料開放共享标準”“建立标準規範體系”。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标準規範的缺失,不僅會造成資料集異構分散、難以整合、價值流失,也不利于公衆對公共資料的共享和利用。建構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标準體系的目标是通過制定和釋出統一的資料标準,結合制度限制、系統控制等路徑,實作公共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開放性和共享性管理,為資料利用提供規範有效依據。第一,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應當規範化、标準化、透明化,建立統一的資料标準體系,科學、規範設定資料标準分類、資料标準設計、資料标準釋出、資料标準執行以及資料标準營運維護。第二,統籌公共資料開放利用、隐私保護和公共安全,加快建立資料資源産權、交易流通、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标準規範。第三,加快建構公共資料建立、選擇、描述、釋出、利用、管理和評估标準體系,協調好各部門提供的資料資源,建立不同模式、多種管道的資料開放共享機制。

完善與資料治理相适應的法規體系。完善的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法規體系,不僅可以鼓勵社會公衆對資料進行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深入挖掘資料的經濟社會價值,促進以資料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而且可以将公共資料開放共享納入法治化軌道,築牢資料安全的法治屏障。大陸資料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對資料安全以及公共資料開放共享有所規定,國家标準《資訊技術大資料政務資料開放共享第1部分:總則》規定了政務資料開放共享的系統參考架構和總體要求。面向未來,還要持續抓好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貫徹落實,堅持開放共享和安全可控并重,建立健全資料安全協同治理法規體系,細化完善配套措施,推動及時修訂現行法律法規中與公共資料開放共享不相适應的條款,并适時制定全國性統一的資料開放共享法律制度,做到既能確定資料安全,又能更好滿足公衆對開放共享公共資料擷取和利用的需求,打造數字經濟發展新優勢。

《光明日報》( 2022年11月11日11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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