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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市監罰字〔2022〕103号)

作者:九派快訊

【來源:安龍縣人民政府_通知公告】

安市監罰字〔2022〕103号

當事人: 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魏明亮)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号): 92522328MA6E1GC9X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魏明亮

聯系位址:安龍縣栖鳳街道辦事處鑫凱龍城小區11-13棟二樓

2022年4月19日,執法人員收到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股《案源轉辦登記表》(03号)、安龍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安檢行公立〔2022〕8号),要求對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經查,2022年4月14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安龍縣人民檢察院執法人員對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開展聯合檢查時,在該購物廣場冰櫃内發現經營的9包黔福香牌香臘仔排(生産日期:2021.05.04;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和4包黔福香牌貴州風肉(生産日期:2021.05.05;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超過保存期限,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情況制作《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和拍照驗證,并向當事人下達了《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安市監扣字〔2022〕151号)和《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财物清單》,對經營的超過保存期限食品進行扣押。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十)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存期限或者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的黔福香牌香臘仔排(生産日期:2021.05.04;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和黔福香牌貴州風肉(生産日期:2021.05.05;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于2021年05月28日通過換貨的方式從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的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的,黔福香牌香臘仔排(生産日期:2021.05.04;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一共購進了18包,進價為51.5元/包,銷售價為58元/包,銷售了4包(銷售日期分别為:2021年06月08日銷售1包,2021年 9月4日銷售了3包,且已銷售的這4包均未超過保存期限),其中有9包在2022年4月14日被市場監管局扣押了,剩餘的5包在2022年4月14日下午被我們超市自行銷毀了;黔福香牌貴州風肉(生産日期:2021.05.05;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一共購進了14包,進價為36.05元/包,銷售價為45元/包,銷售了10包(銷售日期分别是:2021年6月17日銷售4包,2021年 8月11日銷售了2包,2021年9月4日銷售了3包,2021年9月21 日銷售了1包,且已銷售的這10包均未超過保存期限),剩餘的4包在2022年4月14日被市場監管局扣押了。貨值金額共計992元,但當事人已銷售出的4包黔福香牌香臘仔排(生産日期:2021.05.04;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和10包黔福香牌貴州風肉(生産日期:2021.05.05;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均還在有效期内,是以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由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2年4月14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安龍縣人民檢察院的執法人員聯合對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進行現場檢查的《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事實。

證據二:2022年4月14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安龍縣人民檢察院的執法人員聯合對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進行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2022年4月14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下達的《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安市監強扣字〔2022〕151号)和《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财物清單》各1份,證明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證據四:2022年4月14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安龍縣人民檢察院的《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安檢行公建〔2022〕7号)和《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安檢行公立〔2022〕8号)各1份,證明安龍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督促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職盡責的事實。

證據五:2022年5月6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下達的《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法律文書送達位址确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提供行政法律文書送達位址的真實性的事實。

證據六:2022年5月6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下達的《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調查通知書》2份,證明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通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進行詢問調查的時間、地點和所需材料的事實。

證據七:2022年5月7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的店長魏知海進行詢問調查的《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八:2022年5月7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提供的店長(魏知海)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件1份,證明店長(魏知海)身份真實性的事實。

證據九:2022年5月7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提供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主體資格真實性的事實。

證據十:2022年5月7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提供的商鋪租賃合同影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場所存在性和真實性的事實。

證據十一:2022年5月7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提供的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依法委托其店長魏知海到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全權處理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十二:2022年5月7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影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影印件換貨證明及換貨清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采購食品時依法履行索證索票的事實。

證據十三:2022年5月7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提供的部分銷售清單(即黔福香牌貴州風肉的銷售清單、黔福香牌貴州風肉銷售清單)2份,證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采購食品時依法履行索證索票的事實。

證據十四:2022年5月13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下達的《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安市監延強扣字〔2022〕31号)1份,證明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扣押)期限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檢查人、詢問人、被詢問人簽字認可。

2022年6月2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送達了《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安市監罰告字〔2022〕103号)和《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安市監罰聽告字〔2022〕103号),告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拟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金額等,同時告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2年6月7日,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向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安市監罰聽告字〔2022〕103号行政處罰告知書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資料,稱“一、申辯人沒有違法的故意,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二、行政處罰裁量過重”,申請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

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十)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存期限或者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已經構成了經營超過保存期限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的黔福香牌香臘仔排(生産日期:2021.05.04;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和黔福香牌貴州風肉(生産日期:2021.05.05;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未銷售出去,未造成社會危害,主動消除隐患并已停止違法行為,在案件調查和證據收集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适用規定(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一)及時、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經過2022年5月26日、2022年6月10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召開的兩次次案審會,集體讨論結果決定對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給予減輕處罰。

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經營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存期限或者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決定對當事人安龍縣世紀大鴻發購物廣場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黔福香牌香臘仔排(生産日期:2021.05.04;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9包;黔福香牌貴州風肉(生産日期:2021.05.05;保存期限:八個月;淨含量400g;生産廠家:貴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4包;

2.罰款人民币貳萬元整(¥20000.00)。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憑本決定書到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二)開據貴州省财政電子票據和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憑繳款碼到銀行繳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進行處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龍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規定》、《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僞劣商品工作上司小組關于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僞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産權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本局将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資訊。

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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