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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2〕103号)

作者:九派快讯

【来源:安龙县人民政府_通知公告】

安市监罚字〔2022〕103号

当事人: 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魏明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22328MA6E1GC9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魏明亮

联系地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鑫凯龙城小区11-13栋二楼

2022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收到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案源转办登记表》(03号)、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安检行公立〔2022〕8号),要求对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4月1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对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开展联合检查时,在该购物广场冰柜内发现经营的9包黔福香牌香腊仔排(生产日期:2021.05.04;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和4包黔福香牌贵州风肉(生产日期:2021.05.05;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扣字〔2022〕151号)和《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对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的黔福香牌香腊仔排(生产日期:2021.05.04;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和黔福香牌贵州风肉(生产日期:2021.05.05;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于2021年05月28日通过换货的方式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的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黔福香牌香腊仔排(生产日期:2021.05.04;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一共购进了18包,进价为51.5元/包,销售价为58元/包,销售了4包(销售日期分别为:2021年06月08日销售1包,2021年 9月4日销售了3包,且已销售的这4包均未超过保质期),其中有9包在2022年4月14日被市场监管局扣押了,剩余的5包在2022年4月14日下午被我们超市自行销毁了;黔福香牌贵州风肉(生产日期:2021.05.05;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一共购进了14包,进价为36.05元/包,销售价为45元/包,销售了10包(销售日期分别是:2021年6月17日销售4包,2021年 8月11日销售了2包,2021年9月4日销售了3包,2021年9月21 日销售了1包,且已销售的这10包均未超过保质期),剩余的4包在2022年4月14日被市场监管局扣押了。货值金额共计992元,但当事人已销售出的4包黔福香牌香腊仔排(生产日期:2021.05.04;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和10包黔福香牌贵州风肉(生产日期:2021.05.05;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均还在有效期内,因此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4月1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的执法人员联合对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证据二:2022年4月1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的执法人员联合对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4月1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扣字〔2022〕151号)和《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4月1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的《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2〕7号)和《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安检行公立〔2022〕8号)各1份,证明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尽责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5月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5月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2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通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5月7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的店长魏知海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提供的店长(魏知海)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店长(魏知海)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九: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十: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存在性和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依法委托其店长魏知海到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权处理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换货证明及换货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采购食品时依法履行索证索票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提供的部分销售清单(即黔福香牌贵州风肉的销售清单、黔福香牌贵州风肉销售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采购食品时依法履行索证索票的事实。

证据十四:2022年5月13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扣字〔2022〕31号)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2022年6月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送达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22〕103号)和《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22〕103号),告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金额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6月7日,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向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市监罚听告字〔2022〕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称“一、申辩人没有违法的故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二、行政处罚裁量过重”,申请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黔福香牌香腊仔排(生产日期:2021.05.04;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和黔福香牌贵州风肉(生产日期:2021.05.05;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未销售出去,未造成社会危害,主动消除隐患并已停止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过2022年5月26日、2022年6月1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的两次次案审会,集体讨论结果决定对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安龙县世纪大鸿发购物广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黔福香牌香腊仔排(生产日期:2021.05.04;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9包;黔福香牌贵州风肉(生产日期:2021.05.05;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4包;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开据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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