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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四鳥,徹查虛假訴訟案

作者:綏棱檢察

在開展虛假訴訟領域深層次違法行為監督專項活動中,檢察機關發現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存在諸多異常,通過調查核實,檢察官揭開當事人利用虛假訴訟偷逃稅款的真相,并查辦民事裁判監督、民事執行監督、虛假訴訟監督和渎職犯罪4起“案中案”。案件的成功辦理不僅為國家挽回了稅收損失,更彰顯了民事檢察監督的權威和實效。

一石四鳥,徹查虛假訴訟案
一石四鳥,徹查虛假訴訟案

檢察官分析研判案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一石四鳥,徹查虛假訴訟案

檢察官調取合同、借條、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據,逐條逐項稽核。

  “法院已責令當事人蘇某翠補繳稅款及滞納金共計90餘萬元,責令西安某置業咨詢有限公司補繳稅款及滞納金15餘萬元,被偷逃的國家稅款終于追回來了”。

  2020年8月的一天,陝西省府谷縣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王嬌歡快地跑進第二檢察部辦公室,向部主任王彥雲彙報了該院辦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的辦理結果。

  2019年6月,在開展虛假訴訟領域深層次違法行為監督專項活動期間,府谷縣檢察院民事檢察官調閱複查法院案卷時,發現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存在諸多異常。該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後,藏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背後的黑幕被一層層揭開……

  打假官司

  “一條龍”操作掩人耳目

  2017年底,西安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經理白某明受惠某雄的委托,出售一套登記在蘇某翠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區的房産。經議價,白某明以698萬元的價格将該房産出售給買受人付某。根據西安市購房政策的相關規定,出售該套二手房時,賣方蘇某翠需要繳納高額的稅費。蘇某翠希望能在過戶時盡量少繳稅費,于是,白某明琢磨出一條“妙計”。

  2018年3月,白某明讓朋友邊某找來裴某飛,指使其充當“原告”,與蘇某翠虛構債務打假官司,并申請法院對蘇某翠名下的案涉房屋進行訴前保全。

  2018年3月12日,府谷縣法院作出裁定,将蘇某翠名下案涉房産予以查封,4天後就此案作出的民事調解書載明,“蘇某翠自願于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前償還裴某飛借款本金50萬元,于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前償還裴某飛利息54萬元”。2018年3月20日,裴某飛即以蘇某翠未履行到期還款義務為由,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府谷縣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執行裁定,将蘇某翠名下的案涉房屋以19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第三人付某,解除對該套房産的查封,将上述房産直接過戶給付某。

  随後,白某明以法院的裁定為據,在稅務部門以190萬元為基數,幫助蘇某翠繳納契稅5.7萬元,并将房産過戶至買受人付某名下。付某在對上述一系列操作不知情的情況下,實際向蘇某翠傳遞購房款698萬元,并支付給白某明中介費、過戶費等費用60萬元。事成之後,白某明付給了邊某好處費13萬元。

  抽絲剝繭

  戳穿虛假借貸糾紛謎團

  2019年9月,府谷縣檢察院在調閱該縣法院200餘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卷宗時,發現裴某飛與蘇某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存在諸多疑點——

  法院從立案審查到執行完畢隻用了24天,速度之快實屬罕見;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原、被告配合默契,均是以調解結案,未展現出任何對抗性争議,不符合常理;執行裁定書中未明确載明被執行人蘇某翠名下的案涉房産的面積大小、過戶價格等詳細資訊,不符合執行案件辦案規定;法院依據當事人雙方的調解協定,直接裁定将案涉房屋過戶給第三人付某于法無據……

  面對如此之多的反常之處,承辦檢察官王彥雲當即委托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兩名當事人裴某飛和蘇某翠及其近親屬進行身份關系查詢。查證發現,二人中一人為府谷本地人,一人為外地人,生活的地域并無同一性和關聯性,親屬之間也沒有任何交集,基本可以斷定二人在訴訟之前不太可能有深層次接觸,更不可能發生大額借款這種通常發生在朋友、熟人之間的金錢給付關系。此外,根據裴某飛所提供借條上的備款時間,推算兩名當事人當時的年齡都隻有二十出頭,如此年輕就具備借款50萬元的經濟實力,也令人生疑……

  “從案件表面顯現出來的諸多異常來看,此案極有可能涉嫌虛假訴訟。可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的目的是什麼呢?”王彥雲向本院檢委會彙報此案時提出質疑。該院檢委會會議經研究決定,迅速成立專案組徹查此案。

  王彥雲在将案卷從頭至尾研究了數遍之後,又産生了新的疑問:“蘇某翠名下的案涉房産所在小區地處西安市曲江新區,房價頗高,為何法院會以190萬元的低價裁定出賣并過戶給第三人付某呢?”專案組成員在會商研究後一緻認為,隻有弄明白案涉房屋背後的“故事”,才能找到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真實目的,進而确定本案是否為虛假訴訟。

  王彥雲想到了房産中介公司,“他們是經常和房子打交道的人,說不定從中介那裡能得到一些線索。”

  王彥雲以自己要購買案涉房産小區的房子為由,向某中介公司詢問房屋價格等詳細資訊。通過中介公司的從業人員介紹,王彥雲得知,該小區的房價均在數百萬元,如果是二手房的話,根據房屋主人購買年限的不同,繳納的稅款也不相同,預計估算需要繳納六七十萬元的稅款。

  房産中介的介紹讓王彥雲眼前一亮——這起疑點重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極有可能就是為了偷逃高額房産過戶稅費而“量身炮制”的。随後,她詳細查詢了西安市二手房交易相關政策,結合中介告知的資訊,基本确定此案系為偷逃二手房交易稅款而蓄意策劃、捏造證據和事實提起的民事虛假訴訟。

  方向明确後,專案組将從業人員分成三個小組分頭行動,深入開展調查核實及驗證工作。兩個小組奔赴西安,查詢兩名當事人的銀行交易流水和案涉房屋的房産登記資訊——銀行流水顯示,房産交易完成後,蘇某翠根本就沒有将賣房款打入裴某飛的銀行賬戶;房屋實際買受人付某在房産交易前後的幾個月内,均有向蘇某翠名下的銀行賬戶轉賬,且數額遠遠大于裁定書中房屋交易價格190萬元。同時,房産登記資訊顯示,案涉房屋面積為437.3平方米,于2018年4月依據府谷縣法院的執行裁定書,以190萬元的價格過戶給第三人付某,繳納契稅共計5.7萬元。

  将收集到的所有外圍證據固定後,專案組決定對案涉當事人及相關證人展開調查。為防止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三個辦案小組在同一時間段對當事人和相關證人同時進行談話詢問;為避免走漏風聲,辦案人員以快遞員身份約見當事人……在大量确鑿的證據面前,當事人和相關證人和盤托出了案件實情。

  據蘇某翠陳述,案涉房屋是2014年9月16日以364萬元的價格購買的,出賣給付某時價格為698萬元。自己之前與裴某飛并不認識,是在中間人白某明、邊某的指使下虛構了法律關系,捏造了案件事實,以虛假債務糾紛進行了民事訴訟,目的在于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來逃避房屋買賣過程中應繳納的60餘萬元契稅。

  2019年11月,府谷縣檢察院就裴某飛與蘇某翠民間借貸糾紛案,向府谷縣法院分别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和執行監督檢察建議。一是建議府谷縣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式糾正錯誤的民事調解書;二是依法撤銷該案執行裁定書,對該案進行執行回轉或責令當事人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補繳稅款,挽回國家稅收損失,同時建議法院依法調查,查明是否有法官參與本案,并對審理、執行的同類民事案件展開自查自糾。

  2020年7月21日,府谷縣法院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撤銷原一審民事調解書,駁回了原審原告裴某飛的訴訟請求。2020年8月6日,府谷縣法院作出裁定,撤銷了該案的執行裁定書,責令當事人補繳稅款及滞納金共計90萬餘元,責令西安某置業咨詢有限公司補繳稅款及滞納金15萬餘元。

  順藤摸瓜

  揪出民事案件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

  府谷縣檢察院對裴某飛與蘇某翠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調查曆時三個多月,在專案組成員們看來,此時的監督工作隻能說是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憑借敏銳的職業直覺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大家将下一步的審查重點聚焦在了這起虛假民事借貸糾紛背後的深層次違法行為上——中間人白某明和邊某在本案中“閃轉騰挪神通廣大”,二人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自不必多說。而作為本案主審法官的柴某和執行法官的郝某,難道對這起虛假訴訟就毫無察覺嗎?

  就在此時,陝西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在對全省執行監督檢察建議備案審查中掌握了本案資訊,敏銳意識到本案有可能存在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并将案件線索移交陝西省檢察院第五檢察部,第五檢察部又将線索移交榆林市檢察院初查。榆林市和府谷縣兩級檢察院調取了府谷縣法院的審判、執行正副卷,經對府谷縣檢察院先前取得的證據材料進行梳理稽核、查漏補缺,并到府谷縣法院實地了解該案辦理中的細節問題後,發現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郝某濫用職權,出具了兩份不同的執行裁定書,一份入卷,一份交給當事人用于繳稅和過戶,最終給國家造成巨額稅收損失。

  經過初查,榆林市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将原法官柴某涉嫌玩忽職守罪、郝某涉嫌濫用職權罪一案交由神木市檢察院辦理。2021年7月13日,神木市檢察院以柴某涉嫌玩忽職守罪、郝某涉嫌濫用職權罪起訴至神木市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柴某接受其同學邊某的請托,違反規定将裴某飛與蘇某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配置設定到其名下辦理。為快速結案,案件審理流于形式,在原、被告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争議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蘇某翠對裴某飛多算利息都予以承認的異常情況下,沒有認真審查原、被告之間的借貸事實,就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定為其制作調解書。為配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快速進入執行程式,違反程式把調解書日期提前,導緻調解書約定的還款履行期形同虛設,使得當事人調解書在出具的當日便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并在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當日即給執行局出具移送執行函,緻使原、被告以虛構的借貸事實達成調解協定而制作的調解書進入執行程式。

  法院還查明,進入執行程式後,郝某接受其同學邊某的請托,違反規定主動将已經配置設定給該院執行局另一團隊的該案要過來由自己辦理,于2018年3月27日,在邊某帶着裴某飛和蘇某翠來到執行局後,組織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定,并指使書記員作出執行裁定書,解除對案涉房屋的查封,将被執行人蘇某翠所有的案涉房屋裁定過戶至付某名下且載明原房産證廢棄。因該執行裁定書未載明房屋價款,稅務機關無法征稅,郝某又違反執行程式指使書記員重新出具了與之前内容不同但文号相同的第二份執行裁定書,在該份裁定書中加上了房屋價款190萬元。第二份裁定書并未入卷歸檔,隻是送達了當事人用于辦理過戶和繳稅。

  綜上,由于柴某和郝某的上述行為,導緻稅務機關沒有按照實際稅評價格718萬元以二手房交易征收稅費,而是按照執行裁定書所載明的價格190萬元以一手房交易征收稅費,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63.49萬元。

  記者采訪了解到,在府谷縣檢察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依職權監督後,榆林市檢察院将裴某飛、蘇某翠、白某明、邊某以涉嫌虛假訴訟罪移送神木市警察局立案偵查。經神木市警察局偵查終結後,該案于2020年9月19日由神木市檢察院起訴至神木市法院。同年11月12日,神木市法院經審理後,以犯虛假訴訟罪分别判處4名被告人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柴某涉嫌玩忽職守罪、郝某涉嫌濫用職權罪案,目前仍在法院進一步審理中。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民事檢察依職權監督典型案例,此案成功入選。“我在最高檢釋出的民事檢察依職權監督典型案例中看到了裴某飛與蘇某翠民間借貸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的相關介紹,着實對檢察官的高品質監督辦案感到震撼和敬佩!”陝西省一位知名律師在榆林市參加檢察公開聽證會時援引此案,并稱贊檢察官在辦理該案中真可謂“一石四鳥”,不僅讓法院啟動再審糾正了錯誤的民事調解書,追回了偷逃的國家稅款,而且查辦了參與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和渎職的法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彰顯了公平正義,深得民心!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