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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使用者的行為邊界在哪裡?

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使用者的行為邊界在哪裡?

4月13日,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釋出《關于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以下簡稱《倡議》),明确提出六項禁止性行為規範,以堅決遏制NFT的金融化和證券化傾向。

《倡議》出台的背景是過去一年,NFT的發行、交易在大陸境内可謂風生水起。

《倡議》的出台對NFT或者炙手可熱的數字藏品意味着什麼?NFT在大陸究竟是否可以合法交易?數字藏品的監管邊界究竟在哪裡?中國市場的數字藏品平台的合規路徑應該如何規劃?

《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的特約專家們,從數字藏品的交易主體合規要求和交易對象的法律性質出發,結合《倡議》所提出的底線行為以及金融風險提示,指出:避免“脫實向虛”,才是數字藏品在大陸穩健發展的長久之道。

一、大陸現有數字藏品的商業模式

目前,大陸網際網路平台數字藏品(NFT項目)的商業營運模式各不相同:

部分網際網路平台依托自身開發的聯盟鍊釋出數字藏品,而且嚴格禁止轉售,杜絕二級市場交易;有些平台選擇公鍊作為底層技術,這種做法與國際上的NFT産品更加一緻;還有些平台開放轉售功能,允許使用者在購買後交易,此類藏品的價格經過炒作後水漲船高。

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使用者的行為邊界在哪裡?

二、數字藏品交易主體的合規要求

目前,主流的數字藏品平台主要采用版權方獨立創作或與平台共同創作,經由平台鑄造後向使用者發行的基本模式。數字藏品的營運過程主要涉及平台、版權方、使用者三類交易主體。作為服務提供方,平台需要根據監管要求履行相應合規義務。

從網際網路頭部企業的數字藏品營運模式來看,多是與作者或相關權利人簽訂協定,将原本以視訊、音頻或者圖像形式存在的作品上鍊,鑄造成相應的數字藏品,并且利用平台的影響力向平台内的使用者營銷發行。

此類商業模式下,數字藏品平台至少參與了鑄造、發行和營運三項活動。是以,數字藏品平台至少需要進行區塊鍊資訊服務備案,并獲得相應的ICP行政許可。

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使用者的行為邊界在哪裡?

對數字藏品平台而言,除需要滿足基本行政監管的資質要求外,還需要關注知識産權授權轉讓過程中可能引發的民事糾紛法律風險。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通過NFT鑄造成為數字藏品,可能涉及複制權、展覽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各類權利。

是以,數字藏品平台應當通過協定明确約定相關權利的許可轉讓,并建立恰當的平台管理規則,避免因權利存在瑕疵而引發的侵權風險波及平台自身。

三、數字藏品交易方式的合規要求

作為特殊的虛拟商品,數字藏品的交易全流程包含鑄造、發行和流轉三大環節。在不同環節的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如何?在法律上如何評價?平台、使用者的行為邊界究竟在哪裡?這些問題都值得深入探讨。

1. 數字藏品禁止二級交易是合規的主流趨勢

在流轉環節,市面上多家數字藏品平台均采用禁止轉售、禁止轉贈的模式,使用者購買藏品後僅可用于個人收藏。

目前,監管機構尚未明确對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交易模式做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規定,但是通過分析監管機構長期以來針對虛拟貨币等領域的監管政策不難發現,防止炒作、禁止非法金融活動一直是監管的核心底線。

數字藏品起源于非同質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是以數字藏品天然與大陸嚴厲禁止的虛拟貨币有千絲萬縷的聯系。

數字藏品的轉售行為實際上極大地增加了炒作風險,進而可能影響金融安全與穩定,甚至破壞金融秩序。主流網際網路平台采用禁止二級交易的形式,主要也是從防止炒作風險出發,弱化數字藏品的金融屬性。

目前,頭部網際網路平台開發的數字藏品交易功能均不支援轉售模式,但是市面上仍然有一些中小型數字藏品交易平台支援數字藏品的轉售。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29日,微信用戶端多家與數字藏品相關的公衆号或小程式被關閉,它們多為中小型數字藏品平台。經過檢索發現, 這些被封禁的數字藏品平台大多支援二級市場交易,即使用者購入數字藏品後可以轉售并獲利。

3月30日,騰訊微信團隊釋出公告稱,此次封禁數字藏品相關公衆号的行動是針對炒作、二次售賣數字藏品的公衆号及小程式進行的規範化整頓。

目前,公衆号僅提供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交易,不支援二級交易;小程式隻支援數字藏品展示和一級贈送,交易和多級流轉屬于未開放範圍。是以,騰訊整頓相關微信賬号和小程式屬于情理之中。

2. 平台發行營銷行為存在合規陷阱

目前,在發行環節,數字藏品發行方式花樣繁多,空投、盲盒、拉新賦能等網際網路産品營銷方法在數字藏品發行上全面開花。

空投贈送數字藏品福利

市面上大部分數字藏品平台都會以“空投”方式,即向指定使用者(區塊鍊位址)贈送數字通證,向使用者免費發送藏品,以增加平台熱度,這也是區塊鍊領域的經典福利營銷方法。

盲盒玩法疊加數字藏品

有些平台選擇直接發售數字藏品盲盒,以稀缺性吸引玩家。但是,盲盒的稀缺性究竟如何?抽取機率又有多少?平台的行為是否涉嫌誘導非玩家使用者投機炒作,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參照2022年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上海市盲盒經營活動合規指引》,這類利用盲盒進行營銷的行為顯然應當慎之又慎,其合規風險不容小觑。

通過拉新活動提供使用者獎勵

目前,不少平台為增加使用者、擴大市場影響力,紛紛采用鼓勵老使用者邀請新使用者的方法,根據拉新人數獎勵稀有的數字藏品,并且給予超級賦能。這種“拉人頭”的方法在許多行業都有運用,但是拉新的人數多少?是否分層級?合規營銷和非法傳銷的邊界在哪裡?

在使用者推廣時,平台顯然應當在法律限制範圍内保持克制。

消費沖榜返現抽獎

某些平台規定,消費最多的藏家可以分獎金、領獎品。這種營銷方法意在鼓勵使用者進一步提高消費,進而讓早起玩家的藏品有浮盈。

限量發售、抽獎購買

在這種營銷模式下,有獎銷售資訊是否明确?抽獎方式是否公平合理?獎品總量和各地區配置設定數量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公示?中獎機率是否明确需要從合規角度确認?

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釋出《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有獎銷售提出合規要求,平台如果違反相應規定,有可能涉嫌不正當競争或侵害消費者權益。

3. 使用者違規轉售時有發生

除平台端的發行、營銷行為可能面臨合規風險外,數字藏品使用者的某些行為也遊走在法律邊緣。

外挂搶購可能違法

由于數字藏品的熱度居高不下,特别是某些知名IP鑄造的數字藏品,限量發售更是一物難求。是以,市面上出現了使用腳本惡意攻擊網站,惡意調用購買端口等違規作弊、搶購藏品的現象。此類使用者利用外挂攻擊平台的行為,視其嚴重程度,可能涉嫌非法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

私下轉售屢禁不止

部分使用者違反平台有關規定,私下轉售禁止轉售的數字藏品。此類交易行為違反平台與使用者的協定,是以很容易遭到平台的查處,而且難以得到法律保障。交易過程中的轉售行為往往是雙方私下進行,存在欺詐風險,轉贈詐騙行為也有發生。

帶單炒作風險極高

部分使用者不僅滿足自身購買需求,還通過線下或線上方式,向不特定多數社會群體宣傳數字藏品項目,提供有償咨詢,甚至誘導公衆投資。這種情況下,如果帶單老師利用自身影響力低買高賣,甚至誘導其他投資者接盤,極有可能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無論是否有償帶單,使用者在向他人提供數字藏品資訊咨詢時,一定要把握尺度。

四、數字藏品交易對象的合規要點

目前,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還沒有明确規定,數字藏品究竟屬于資料、網絡虛拟财産,還是藝術品的探讨也沒有定論,監管規定也并未對此予以明确。

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數字藏品具備的财産屬性應當予以保護。

從市面上的數字藏品平台的業務來看,數字藏品以圖檔類和音視訊類為主。是以,對于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不僅需要考慮其作為資料或者網絡虛拟财産的性質,更需要考慮其指向的對象,以及所承載内容的法律性質。

目前,數字藏品大多為藝術品、音視訊、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等内容的數字化形式,是以平台還需要根據發行數字藏品的特定類型決定,是否需要滿足特定産品經營業務相關的許可要求。

1. 藝術品類數字藏品經營合規要求

如果數字藏品指向的對象為藝術品,平台可能需要符合藝術品類相關經營合規要求。

《藝術品管理辦法》規定的藝術品包括繪畫、書法、纂刻、雕塑等作品及其有限複制品。收購、銷售、租賃、經濟、商業性展覽等均屬于藝術品經營活動。

如果平台經營的數字藏品指向的對象為繪畫、攝影、工藝美術作品等藝術品,可能需要遵守《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相應的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如果平台采用拍賣等模式銷售藝術品類數字藏品,還應當獲得相應的拍賣資質。

2. 網絡文化類數字藏品經營合規要求

如果數字藏品指向的對象為網絡文化類産品,需要符合網絡文化類産品經營合規要求。數字藏品平台通過網絡發行網絡藝術品等文化産品,可能被認定為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7年修訂)》,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資質。

3. 音視訊類數字藏品合規要求

如果數字藏品指向的對象為音視訊類節目,平台的經營活動有可能被視為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根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需要取得資訊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資質。

當然,在很多情況下,這些音視訊類節目已經制作完成,數字藏品平台僅僅是将制作好的視聽節目的片段進行上鍊鑄造。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與直接發行的視聽類節目取得同樣的資質許可,還需要進一步明确。

此外,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主體僅限于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機關,這一點可能對企業進入該領域提出一定限制。

4. 出版物類數字藏品合規要求

市面上的數字藏品多以美術或音樂類的單個畫作數字藏品或單個音樂數字藏品存在,通常是以數字化的方式呈現原作品。是以,出版此類數字藏品可能需要适用《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但是《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中的“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資訊網絡向公衆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範圍包括文字、圖檔、動漫、音視訊讀物、遊戲、報紙、期刊等。

雖然數字藏品指向的對象是文字、圖檔,甚至是報紙、期刊,但這些數字藏品僅僅是以數字化的方式呈現原作品,不一定具有編輯、加工、制作等出版特征。是以,是否一定需要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還要結合具體業務場景判斷。

除此以外,根據《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産業的若幹決定》,非國有控股企業在實踐中無法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這一點可能對大部分企業的發展産生一定的限制。

五、《倡議》背景下NFT項目的風險邊界

2022年4月13日釋出的《倡議》在為NFT項目劃定風險邊界的同時,明确提出六項禁止性行為規範,目的就是堅決遏制NFT的金融化、證券化傾向。

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使用者的行為邊界在哪裡?

從《倡議》内容可以看出,一方面,避免NFT引發的金融風險始終是監管機構關注的底線;另一方面,基于文創底色背景的數字藏品,發揮NFT在“産業數字化、數字産業化”方面的作用,也是受到正面肯定的。

圍繞NFT的監管與長期以來大陸對虛拟貨币及相關炒作風險的警示,以及對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态度基本一緻。“脫實向虛”的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以及引發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隐患都會觸碰監管底線。

除此以外,藝術品原本就是洗錢活動的重災區,冠上NFT光環的NFT藝術品更有可能成為洗錢活動的新型通道。是以,《倡議》提示對NFT交易的實名身份認證要求,同時也提示相關主體關注反洗錢風險。

此外,《倡議》還提出,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NFT,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援,也是要從融資管道的角度防止資金變相流入NFT行業,進而增加炒作風險,影響金融穩定。

實際上,證券、金融在世界各國都屬于強監管的行業,《倡議》對NFT金融化、證券化的禁止性規定與世界各國的相關監管趨勢是一緻的。

早在2021年3月的證券代币峰會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專員Hester M. Peirce就警告,碎片化NFT(F-NFT)或者可拆分NFT可能通過美國證券法的“豪威測試”(Howey Test),進而被SEC認定為證券範疇。

發行人如果沒有相應資質,則可能涉及非法發行證券,受到SEC的監管。這一點與《倡議》提出的“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的思路不謀而合。

由于大陸對虛拟貨币的嚴格禁止,大陸市場在無币化數字藏品上的探索讓中國數字藏品走出了一條完全不同于海外NFT的道路。

雖然大陸還沒有針對數字藏品出台監管規定,但是圍繞經營數字藏品的網際網路平台和數字藏品所承載的對象已經有了非常細緻的監管規定。

《倡議》給中國語境下的數字藏品劃定了行為邊界。無論是網際網路企業入局數字藏品,還是傳統文化藝術企業主動尋求數字化突破,堅持在中國語境下的合規化經營,避免“脫實向虛”,才是數字藏品在大陸穩健發展的長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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