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提起聯想,可能很多人腦海中出現的第一印象并不是其曆年釋出的産品,而是“美帝良心想”這個稱謂。
聯想為何被稱為“美帝良心想”?聯想真的是“美帝良心想”嗎?
其實并不是。
很多網友稱聯想是“美帝良心想”,主要基于兩個方面,一個是聯想搞出了不少令人看不懂的騷操作,另一個是網絡出現謠言後,聯想并未進行及時回應及辟謠,導緻大家出現了比較差的固有印象。
比如5G剛出現的時候,不少人在網絡上引導輿論,稱華為Polar碼之是以沒能成為5G标準編碼,最主要原因是聯想在3GPP會議上把關鍵一票投給了高通,以至于讓華為以一票之差落敗。

然而事實上,3GPP 86、86b、87三次5G會議都隻有讨論,并無投票。
是以“因為聯想投了高通,讓華為以一票之差落選”這件事完全是子虛烏有。
LDPC碼
LDPC碼确實是高通牽頭發起,但在讨論最激烈的86b和最終得出結果的87次會議中,LDPC碼陣營的領銜發起提案者并非高通,而是三星。
為何高通自己不提案LDPC碼呢,從專利數量來看,三星在LDPC碼的技術積累遠超高通。
更值得注意的是,讓何種編碼成為技術标準還牽扯到各家切身利益。LDPC碼由美國Robert Gallager博士在1963年發明,專利保護期通常為20年,這意味着LPDC碼大量基礎專利早已過期,一些衍生專利也瀕臨過期,選擇LDPC碼作為标準,使用企業可以少交很多專利費。
此外,LDPC碼下,三星專利申請數量為216件排行第一、高通以57件排行第四、華為以51件排行第五。
是以很明顯的一個事實是,LDPC并非高通的LDPC,也不是高通的私有财産。
再加上,LDPC編碼技術可靠性在早先的3G/4G時代就得到了有效驗證,是以專利費少、技術可靠性有保證的LPDC編碼自然更受企業青睐。
Polar碼
Polar編碼技術領域,華為申請專利數量第一、愛立信第二、InterDigital第三、高通第四。
Polar碼并非完全屬于華為,各家都有研發,隻是華為技術專利更多,更強勢罷了。
Polar由土耳其教授于2008年提出,至今僅14年,這意味着整個5G生命周期内,大量基礎專利尚在保護期。
如果Polar碼成為标準,不僅大家要支付更多專利費,技術可靠性也未得到長時間的實踐驗證。
另外,LPDC碼出現已有幾十年,很多中國企業在相關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技術積累,而Polar碼作為新提出的編碼方式,除華為外的中國企業技術積累并不夠,投入也不多。
是以選擇Polar碼作為編碼方式,僅有利于華為一家而已,對國内其他企業并沒啥好處。
是以基于技術可靠性、價格及自身技術積累,在86次會議上包括中興、vivo、小米都支援LPDC碼。
86b次會議上,會議達成初步共識——LDPC碼作為長碼使用,包括華為終端和海思半導體都是支援LPDC,至于短碼是使用LPDC、Polar還是Turbo,并無結論。
第87次會議上,華為提議将LPDC碼+Polar碼作為eMBB資料信道編碼方案,在與華為溝通後,聯想也加入了支援陣營,但該提案遭到了包括高通、LG、三星、英特爾在内的14家企業明确反對,提案擱淺。
随後華為不再追求資料信道編碼,轉向控制信道數位使用Polar,最終會議達成共識——資料信道使用LPDC作為唯一編碼,但不排除後續使用其他編碼的可能性,Polar作為控制信道唯一編碼。
誠然,資料信道比控制信道要重要得多,但華為并非顆粒無收。
是以不管那次“關鍵投票”是否存在,就算存在又如何,這隻是聯想與其他中國企業一樣,基于技術可靠性、價格及自身技術積累綜合做出的初步選擇而已。
總不能大家都支援明知自身沒啥技術積累,專利費爆表的解決方案,無腦支援華為吧?
華為要發展,國内其他企業也需要發展呀!
既然“投票事件”子虛烏有,為何聯想沒有在事情發展階段出來辟謠呢,官方給出的理由是當時正值貿易摩擦大背景下,中興被制裁,美國營運商放棄華為産品,為了避免此事被放大,是以聯想當時選擇了最克制的應對方式。
聯想消極的應對方式,導緻的直接結果是黃泥掉到褲裆裡——不是屎也是屎,等到想辟謠時,大家固有印象已經形成,想改變這種印象,何其難也。
聯想這算不算是自作自受呢?
對此大家怎麼看呢,歡迎留言評論,咱們評論區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