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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平競争看反壟斷的邊界

反壟斷不能簡單反大,也不能反對技術壟斷,重點是要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違背公平競争的行為

從公平競争看反壟斷的邊界

文|王東京

編輯|馬克

自美國1890年頒布《謝爾曼法》後,世界上很多國家也先後頒布了反壟斷法,而且矛頭大多指向大企業。并且在很長一個時期,人們認為“競争”與“壟斷”是兩種對立狀态。

直到1933年,張伯倫出版了《壟斷競争理論》,他指出,市場常态既不是“完全競争”,也不是“完全壟斷”,而是“壟斷競争”。理由是完全競争需滿足四個條件:有大量的買家與賣家,誰也不能獨立定價;産品沒有差異、完全同質;資訊充分,且買賣雙方對稱;市場沒有準入限制,要素可以自由流動。

的确,完全競争隻是理論上的假想狀态,真實世界裡不可能存在。舉浙江“義烏小商品市場”的例子,12年前我曾到那裡考察,看到有多家商鋪批發打火機,而其中有一家賣“防風”打火機,價格高出其他商鋪所賣打火機的一倍。同樣是打火機,價格為何有差異?原因是産品之間有差異。産品有差異,當然不是完全競争。

相對普通打火機,防風打火機的技術含量确實要高一些,也正因如此,生産商才有一定的定價(壟斷)權,可這并不意味着該廠商就能獨立定價。從需求角度看,由于市場上有大量的替代品,若定價過高,會有消費者轉去購買替代品;從供給角度看,防風打火機價高利大,其他廠商也會生産,這樣會使競争更加激烈。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現實生活中競争與壟斷并不完全對立。事實上,市場常态是壟斷競争,競争性企業皆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一方面,由于産品存在差異。或者是市場資訊不對稱,競争性企業皆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另一方面,由于市場上存在大量的生産者,壟斷企業也同樣要面臨競争。于是就帶來了一個問題:既然壟斷與競争無法截然分開,那麼在反壟斷的同時,怎樣才能避免傷及無辜?

進一步分析,壟斷又可分為行政壟斷、自然壟斷、技術壟斷等三種類型。行政壟斷由政府授權經營,無疑會限制競争;自然壟斷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競争。而技術壟斷不同,市場上存在大量競争者或潛在競争者,不可能限制競争。那麼反壟斷是否不應針對技術壟斷呢?

反壟斷不能簡單反大

回答上面的問題,首先需弄清市場佔有率與市場支配地位的關系。有學者說,反壟斷主要是反對企業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競争的行為。企業間競争,必然會優勝劣汰。可怎樣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利用了“市場支配地位”呢?或者問,哪些企業能夠擁有“市場支配地位”?

目前主流的看法,是按照經營者的市場佔有率判定:市場佔有率越大,其“市場支配能力”就越強。反壟斷法就是這樣判定的:“若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佔有率達到二分之一;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佔有率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佔有率合計達到四分之三,則可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不能否認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與市場佔有率有關,但我卻不贊成上面的這種推定。由“市場佔有率”推定市場支配地位,背後的邏輯其實就是“反大”。事實上,大企業并不一定都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且上面所說的“相關市場”到底指什麼也不清楚。如某企業在國内市場佔有率超過50%,而在全球市場的份額卻不足1%,請問該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退一步,即便該企業全球市場佔有率超過50%,難道就要反對嗎?那樣做豈不是令親者痛仇者快?

看美國反壟斷的曆史。《謝爾曼法》頒布後的近100年裡,其的确一直是在反大。1911年,最高法院宣布,美國煙草公司和标準石油公司因“欺行霸市”,違反了反壟斷法,勒令兩公司解散。1945年,美國鋁公司又被判決觸犯反壟斷法。其實該公司并無不當競争行為,隻是法院認為,它“獨占90%的市場,實在太大了”。

然而進入新世紀前後,美國政府卻一反常态,不僅不再反大,反而對大企業兼并推波助瀾。1997年,波音與麥道聯姻,組成了航空業“巨無霸”。1998年,埃克森與美孚在分離了87年之後再度聚首。同一年,美國國民銀行與美洲銀行合并,締造出了新的金融帝國。由此可見,美國今天反壟斷,已經不再一味地反大了。

技術壟斷并不排斥創新

今天仍有不少人認為,技術壟斷企業會憑借“市場支配地位”鎖定現有技術,阻礙效率更高的新技術進入市場。1985年,經濟學家保羅·戴維在《美國經濟評論》發表論文,并以“鍵盤”為例對上述觀點作了論證。他的分析邏輯是,技術壟斷容易讓使用者對“舊技術”形成路徑依賴,進而排斥技術創新,導緻市場失靈。

19世紀70年代,當時打字機生産工藝尚不完善,字鍵擊打後彈回速度較慢,若擊鍵過快,字鍵會絞合在一起而造成堵塞。後來有位叫肖爾斯的編輯設計了一種鍵盤,将使用頻率高的“O”“S”“A”讓最笨拙的無名指或小指擊打,而使用頻率低的“V”“J”“U”,卻放在最靈活的食指之下,這樣便降低了打字員的擊鍵速度,絞鍵問題迎刃而解。

“QWERTY”鍵盤進入市場後,大受歡迎,并于1868年獲得了專利。可到了20世紀30年代,随着生産工藝的進步,字鍵彈回速度大大加快。于是德沃夏克(Dovrak)将字母重新排列,設計了一款新的簡易鍵盤(Dsk),可提高打字速度,且于1936年也申請了專利。可他沒想到,新鍵盤并不為多數人所接受,市場上無法推廣。

新鍵盤為何難以推廣呢?據保羅·戴維分析,是舊鍵盤市場占有率過高,形成了壟斷。可微軟創始人比爾·蓋茨反駁說:“英文打字機和計算機鍵盤上的字母按QWERTY順序排列,并沒有一條法律要求必須這樣做,可大多數使用者卻執着于這種标準。隻能說明,這樣的排列比其他排列更加行之有效。”

我同意比爾·蓋茨的觀點,新鍵盤無法推廣,的确不是技術壟斷企業鎖定舊技術。30多年前,“大哥大”(模拟手機)的市場占有率非常高,可當智能手機推出後,“大哥大”很快就被替代。請問,原來生産“大哥大”的企業為何不鎖定舊技術?不是它們不想鎖定,而是鎖定不了。

對新鍵盤之是以不能替代舊鍵盤,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1946年電腦問世後,人們改用電腦打字,可電腦并非隻是用于打字,同時也用于工程設計、資料處理、财務管理等。對多數使用者來說,打字并非最重要的功能;除了專業打字員,一般使用者也不看重打字速度。

另一方面,電腦生産商不采用新鍵盤,也許有節省成本的考慮,但主要是考慮鍵盤的通用性。新鍵盤雖然打英文的速度更快,可是打中文的速度卻不見得快。英文使用頻率高的字母,與漢語拼音使用頻率高的字母并不完全相同,法語、俄語、日語等也如此。電腦生産商要滿足全球使用者需求,當然沒必要改用新鍵盤。

留心觀察,不僅僅鍵盤是如此;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判斷其他技術是否先進也不會隻看技術的新舊,而會重點看是否具有更高的市場推廣價值。受“優勝劣汰”競争規律的限制,技術壟斷企業不可能拒絕使用先進技術。相反,為了取得競争優勢,它們會不斷創新技術,是以不應将反壟斷的矛頭指向技術壟斷企業。

反“掠奪性定價”的誤區與要義

所謂“掠奪性定價”,是指某企業為了排擠競争對手,故意将産品“低于成本定價”;而等到競争對手退出市場後,再提高價格,牟取高額利潤。現實中真有企業“低于成本定價”嗎?當然有;至少美國曆史上就曾經出現過,不過最後的結果皆弄巧成拙,成為悲劇。

國際貿易中也有一個對應的概念:“傾銷”。意思是企業在海外銷售商品的價格低于國内的銷售價格。既然商品在國内可以賣高價,為何要舍近求遠到海外市場去賣低價呢?合理的解釋是,國家急需外彙,政府補貼了出口。若政府不補貼,企業絕不會做這種賠本賺吆喝的事。

“傾銷”的前提是政府補貼。從這個角度看,所謂反“傾銷”,其實質是反“政府補貼”。由此類推,國内企業“低于成本定價”是否也有前提?若有,前提為何?對此,學界的解釋是企業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可我卻不這樣看,恰恰相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會掠奪性定價,也無需掠奪性定價。

可分兩類情況讨論:

第一類,完全壟斷,即市場由某個企業獨占。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用不着“低于成本定價”:當産品供不應求時,它會提高價格;而當産品供大于求時,則會調減産量,絕不會低于成本定價。讀者想想,既然市場上不存在其他競争對手,企業低于成本定價豈不是發神經?我敢肯定,讀者不可能舉出一個這方面的例子來。

第二類,寡頭壟斷,即市場有大量中小企業,但主要由幾家強勢大企業控制。此時市場上既有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競争,也有大企業之間競争。假定甲、乙兩個大企業分别為該行業的“老大”和“老二”,若老大為了打壓小企業“低于成本定價”,代價當然是自己虧損,讓老二坐收漁利。問題是老大為何要那樣做呢?

或許有學者會說,寡頭企業可以“勾結定價”。不排除這種可能,但它們不可能長期“勾結”。若産品一旦低于成本定價,市場需求會大幅度增加。面對急劇增加的需求,必須提供足夠的産品予以滿足;否則需求就會拉動價格上升。若要維持“勾結定價”,寡頭企業就得不斷擴大生産,可是産品銷售越多,虧損會越嚴重。

從中小企業的角度看,明知市場上商品賣價已低于生産成本,此時它們不僅不會退出市場,反而會大量購進商品,等到寡頭企業無力負虧時再将商品高價賣出而一舉翻盤。再有,市場上還存在大量潛在競争者,寡頭企業一旦提高價格,潛在競争者也會進入市場。如此一來,寡頭企業“勾結定價”的努力必将付諸東流。

據此分析,獨占企業無需“低于成本定價”;寡頭企業有可能“勾結定價”,但最終不可能成功。若寡頭企業長期“低于成本定價”卻不倒閉,用經濟學邏輯推理,背後一定有“政府補貼”。這種補貼不一定是給錢,更多是提供特殊的優惠政策,由此說,反對“掠奪性定價”,關鍵是要取消那些妨礙公平競争的優惠政策。

反壟斷是為了維護公平競争

反壟斷不能簡單地反大,也不能反對技術壟斷,那麼應該反什麼呢?反壟斷的目的是維護公平競争,而公平競争的核心要義是“等價交換”。是以反壟斷應重點打擊各種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違反“等價交換原則”的行為。

何為等價交換?馬克思的解釋,是指互相交換商品的價值量相等。商品的價值量,等于生産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可困難在于,生産者并不知道各自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多少。通常的情形,是交換雙方通過讨價還價而達成交換。事實上,這種由“自由協商”所達成的交換,即為等價交換。

是的,隻要買賣雙方自由交換,既不強買也不強賣,彼此就是等價交換。不過往深處想,等價交換還有一層含義,即生産要素能夠自由流動。若生産要素不能自由流動,比如某商品隻允許你生産而不允許别人生産,别人無法與你競争,迫不得已,隻能由你任意操縱價格。這樣的交換,顯然不符合等價交換原則。

關于等價交換,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

第一個問題:怎樣看待生産成本不同的商品以相同價格交換?比如張三和李四都能生産糧食與棉布,假定張三生産1噸糧食與1匹棉布的成本分别為80小時、90小時;李四的成本分别為110小時、100小時。若按比較優勢分工,張三生産2噸糧食,李四生産2匹棉布,然後彼此用1噸糧食與1匹棉布交換。兩種商品成本不同,他們是等價交換嗎?

經濟學說得清楚,商品價格并不是由成本決定,而是由供求決定。張三用1噸糧食交換李四1匹棉布,比自己生産棉布可節省10小時成本;李四用1匹棉布交換張三1噸糧食,比自己生産糧食也可節省10小時成本。雙方共赢,隻要沒有人強買或者強賣,當然是等價交換。

再一個問題:怎樣看待生産成本相同的商品以不同價格交換?現實生活中确有這樣的現象,生産成本相同的同一商品,商家卻針對不同的消費者制定不同的價格。某餐廳同一道菜,成本完全相同,可賣給包廂内顧客的價格通常高于散座顧客的價格。有人認為,商家的這種做法違背了等價交換原則,對包廂内顧客不公平。

上面這種定價方法,經濟學稱為“價格歧視”。商家搞“價格歧視”,原因是商品供給穩定而需求不穩定。比如同一品牌的空調,夏天的需求會大于冬天的需求。而人們收入不同,需求也會不同:窮人更看重實惠;富人更看重面子。将同一商品以不同辨別分開,用高價滿足富人,用低價滿足窮人,是商家的營銷政策,政府不必反對。

結論

總結全文分析,可得四點結論 :第一,競争性企業皆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反壟斷應精準定位,防止擴大化;第二,不能根據市場佔有率推定壟斷,反壟斷不能簡單地反大而傷及無辜;第三,不可将創新企業“覓價”當作“掠奪性定價”處罰;第四,反壟斷應重點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違背等價交換原則的行為。

(作者為中央黨校原副校長、博士生導師;編輯: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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