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駕、醉駕被查處過的駕駛人
本應吸取教訓、深刻反思
但有些人偏偏不知悔改
交警蜀黍近期查獲了一起二次醉駕案件
駕駛員将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2022年3月26日晚
新會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古井中隊
在古井鎮建立路路段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時
一輛号牌為粵J**773汽車
由此路段往古井市場方向行駛
突然在檢查點前方幾百米處停下
察覺到事有蹊跷的民警立即上前将該車截停
駕駛員下車後
民警在其身上聞到了濃烈的酒氣
于是對其進行酒精排查
檢測儀發出警報
存在酒後駕駛的嫌疑
當民警要求駕駛員出示證件并配合調查時
駕駛員支支吾吾
表示無法出示駕駛證
民警于是将其帶回中隊做進一步處理
經呼氣式酒精檢測
駕駛員體内的酒精含量為134mg/100ml
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進一步核查後發現
駕駛員王某于2020年8月9日
因醉酒駕車在會城被會城中隊查處過
駕駛證已被依法吊銷
一次酒駕,終生記錄在案
沒想到王某不思悔改
再次冒險醉酒無證駕駛
最終
王某因醉駕被吊銷駕駛證期間
仍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被新會交警依法處以罰款1500元
暫扣機動車、5年不得重考駕駛證的處罰
同時
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
交警部門對其立案偵查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進行中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制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九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醒
酒後駕駛一旦被查處
其違法行為會被終生記錄
不論何時何地
不管間隔多長時間
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均屬于“二次酒駕”
蜀黍希望大家
酒後不要開車
做到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