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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可向股東定向減資嗎?| 公司減資

作者:立正讀書

公司減資 VS 定向減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可以經法定程式後減少注冊資本,那麼,公司可以定向對某一個股東減資嗎?如果股東會通過定向減資的決議,則決議效力如何?

目錄

一、有限公司定向減資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有限公司定向減資效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定向減資之意見建議

1. 某某蟲公司的股東會由埃某公司以及華某等6名股東構成,注冊資本6,313,131元。

2. 某某蟲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一、同意對埃某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中210,438元進行定向減資,某某蟲公司總注冊資本減少至6,102,693元,減資後埃某公司股權比例下降,從10%降至6.9%,其它股東持股比例均上升,其中華某股權比例從24.47%上升至25.32%;二、同意某某蟲公司向埃某公司返還投資款500萬元;三、同意修改章程;四、授權某某蟲公司的執行董事夏某代表某某蟲公司履行一切為完成本次減資所必要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辦理債權申請登記、減少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手續等。

3. 案涉決議表決結果為除華某外其他股東均同意,同意決議股東持股比例占總股數75.5%。

4.某某蟲公司的财務報表顯示,該公司2018年2月至10月間處于嚴重虧損狀況,公司決議作出之時的淨資産為842萬餘元,到同年10月份的淨資産僅為230餘萬元。

5. 華某訴至法院主張:一、公司定向減資應當經全體股東一緻同意,而非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案涉決議第一、三、四項涉及到公司股權結構的重新調整,未經全體股東一緻同意,違背了公司法“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應屬決議不成立;二、某某蟲公司将資本公積金返還給個别股東的做法實際是未經清算程式變相提前向個别股東配置設定公司資産,不僅侵害了公司财産權,而且損害了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況且某某蟲公司處于虧損狀況,允許股東将資本公積金予以抽回将導緻外部債權人利益無法得到保護,故主張案涉決議的第二項無效。

6.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滬0115民初32686号民事判決:駁回華某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華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滬01民終11780号民事判決,判決:一、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滬0115民初32686号民事判決;二、确認被上訴人某某蟲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第一、三、四項決議不成立;三、确認被上訴人某某蟲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第二項無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定向減資會直接突破公司設立時的股權配置設定情況,如隻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做出不同比減資決議,實際上是以多數決形式改變公司設立時經發起人一緻決所形成的股權架構。案涉定向減資決議違反了公司成立時股權架構系各方合意結果的基本原則。案涉股東會決議第一、三、四項符合《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第(五)項“導緻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同時,審理法院還認為某某蟲公司處于持續虧損狀況,如果允許某某蟲公司向埃某公司返還500萬元投資款,将導緻公司的資産大規模減少,損害了公司的财産和信用基礎,也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是以,華某主張案涉股東會決議的第二項無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援。

大陸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為何案涉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相關事項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呢?本條法律内涵如何了解?公司減資如何進行?本律師特作如下分析,以供股東實務中參考。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内涵:僅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本身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對公司減資議事規則作出了規定,即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從法律解釋角度來看,此款中的“減少注冊資本”僅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本身,并未涵蓋減資份額在各股東之間的配置設定,是以該款關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規定隻限制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情形,不限制減資份額在股東之間重新配置設定的情形。

2. 有限公司可否定向減資: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關于公司減資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标準,會有不同的類型。根據股東減少的出資比例是否相同,可将公司減資分為等比例減資和不等比例減資。等比例減資是指公司減資後各股東的出資或股份比例保持不變的減資;不等比例減資即定向減資,是指減資後各股東的出資或者股份比例發生變化的減資方式。

公司能否進行定向減資?大陸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規定,但大陸公司法未對公司進行定向減資做出否定性規定。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有限公司可以定向減資。

3.有限公司定向減資的議事規則:須經全體股東一緻同意

有限公司既具有資合性,更具有人合性。持股比例直接關系到股東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應符合自願原則。如果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作出不同比例減資決議,實際上是以多數決的形式改變公司設立時發起人一緻決議所形成的股權架構,違背了股東自願原則。同時,按出資比例行使權利是股東平等權的基本表現,在未經全體股東一緻同意的情形下所做出的定向減資決議也違反了“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是以,有限公司定向減資須經全體股東一緻同意。

是以,公司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正确了解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誠信原則履行股東之間的協定。片面了解法律相關規定,試圖以“合法”決議損害小股東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将得不到法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