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0月份
佛山市消委會收到了來自市民梁先生的投訴:
梁先生于去年6月購買了一輛汽車
但在10月份自駕途中
車輛出現了問題
到4S店維修後發現
汽車出現缸體滲油的情況
對此
4S店表示負責,并為該車輛更換發動機
但梁先生表示不同意,要求必須換車
雙方各執己見,無法達成共識
4S店隻肯換發動機
是否屬于逃避汽車三包的不負責行為?
梁先生換車的訴求是否合理?
君君給你詳細講解!
佛山市消委會律師顧問團邵建華律師表示:
按照《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汽車在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出現燃油洩漏問題,才符合免費退換車條件。而梁先生的車輛,并不符合規定中其他可以退換車的條件。
商家應盡力為消費者梁先生維修汽車,梁先生也應該按照規定,無需過度維權。
發生三包責任争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是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當地消費者委員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四是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管哪種維權,最關鍵是儲存證據!
君君提醒消費者:一是要妥善保管三包憑證等随車檔案。二是要提高證據意識。汽車是否存在故障、與退換相關的故障時間及維修次數等,都需要消費者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對與三包有關的證據加以收集、妥善儲存。
法律依據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一、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品質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二、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以先到者為準),因品質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三、家用汽車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品質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品質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品質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品質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四、三包有效期與包修期不同。包修期不得低于三年或者六萬公裡,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二年或者五萬公裡。期限的加長可以與銷售者協商。
五、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消費者可以根據三包證上的内容判斷故障部件是否導緻消費者擁有換車、退車的權利。
六、申請換車、退車的檔案隻有三包證和購車發票。
七、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一)車輛登記費用;
(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相關稅費、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消費者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産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
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裡程(公裡)/1000(公裡)×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産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于0.5%。
九、三包有效期内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提出的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消費者作出答複。不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應當在答複中說明理由。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并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20個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車産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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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佛山消委會
編輯:張朗輝
校審:周俊良
主編:黃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