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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德裡克:騰訊為什麼能赢得國家知識産權局?

作者:觀察者網

作家/觀察家.com專欄作家弗雷德裡克

近日知識産權領域最重要、最搶眼的消息,與"攀爬品牌"相關的案件已經"塵埃落定"的案例中,不超過兩起。

據媒體報道,"王者榮耀"遊戲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2015年10月26日上線,而貴州酒業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申請注冊果酒、蒸餾飲料、葡萄酒、白酒等産品"王者榮耀"商标,相隔不到一個月。

發現後,騰訊要求國家知識産權局宣告酒類産品商标無效。國家知識産權局認為,貴州酒業公司的商标不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不違反《商标法》的規定。2019年,騰訊将國家知識産權局告上法庭。

5月13日,被譽為"南山不會隕落"的騰訊在北京繼續奪冠,榮獲國家知識産權局。北京高等法院在最終判決中裁定保護騰訊的主張,不支援國家知識産權局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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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案例與知名生活方式品牌"無印良品"有關。

讓我們簡要介紹一下背景。日本的"優秀産品"誕生于1980年,2005年首次進入中國。在此期間,母公司"宇印好産品"有限公司好産品計劃于1999年向中國商标局申請注冊了多個類别的"印刷品"商标,但沒有申請第24類"紡織品、床上用品、毛巾相關"商标。

2000年,海南華實業注冊了非印制好産品類商标。2004年,商标轉讓給北京棉田公司,2011年,北京未印好産品公司獲得獨家授權。此後,北京的"無印刷品"和日本的"印刷品好品"兩家經常就商标問題互相起訴。

最近,兩場"商标大戰"結束了另一輪。據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報道,7月13日,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駁回了北京就侵犯整份報紙與日本印刷品的糾紛重審申請。

該裁決,通俗地說,是日本"印刷品好産品"在涉嫌侵權的産品中是使用"無印良品"這一英文商标,事實上,已經做了合理的回避涉案商标權的案件,是以北京"無印刷好品"的相關申請理由,法院不予支援。

在這兩起案件中,騰訊的案子似乎都得到了很好的了解——《南山必勝客》向北獲勝,但對于未印制好品的案例,很多人,尤其是那些喜歡日本"印制好品"(以下統稱為日印好品)的粉絲,都會在心裡嘀咕——"我查了原被告的背景,我怎麼感受這個案子, 就像中國的'山寨'到日本的'正統'嗎?"

如果你真的這麼認為,那麼作者可以告訴你,你的想法大緻符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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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未印刷商标的比較(Instagram 來源:香港傳媒)

兩個案例也屬于"攀登品牌",但有一個完全不同的過程和貫穿——"南山必勝客"是一記"重拳",不"攀登"自己的"品牌"對手轉身宣誓;"

這也讓觀衆不禁不禁好奇——同樣是"攀登品牌",兩大企業的外表表現又有那麼不同嗎?為什麼騰訊能重拳出擊,日本沒有印刷好的産品,隻有諾諾?

要解釋這種"本質上的差異",我們必須從前世的"爬坡品牌"現象和立法入手,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未來司法領域反複禁止"爬坡品牌"現象的試行趨勢,以及企業應對的方式。

一、什麼是"攀岩品牌"

(一)"攀登品牌"的概念

所謂"攀岩品牌",其實是一個流行的"口頭"概念。

在法律法規中,這一概念可以表述為:故意将自身系列權利載體(如商标法規定的商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商品名稱、商号、網站設計和域名等)等已經對權利載體有一定影響的混淆, 讓公衆認為,所有某些權利載體的混淆已經對權利載體的行為産生了一定的影響。

(二)"經典"與"新""攀岩品牌"

最經典的"爬牌"行為,無非是各種"假冒"即生産"山寨"産品,如之前傳遍的"康帥福"友善面、"熱比"蘇打水、"周居"牌洗衣粉等。近年來,随着國家打擊"山寨"的力度加大,以及一系列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刑事定罪",通過"假冒"、"山寨"等方式的"攀爬品牌"行為,是罕見的或已經被置于地下。

目前比較流行的"攀爬品牌"行為,一般不超過三種都不會是犯罪的"新奇"行為——"商标首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搶奪他人馳名商标"和"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資訊有一定影響"。

1、商标首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所謂"商标首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來自《商标法》第9條"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具有鮮明的特征,易于識别,不得與他人事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抵觸"。"

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的行為,都屬于"攀爬品牌"(有些這樣的行為可能是抄襲,比如覺得偶爾看到畫的不知名畫家好看,然後拍照把自己的畫注冊為商标),隻有"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第一位"産生的廣泛的社會影響"商标" 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首",隻屬于"攀登品牌"的範疇。

在上述騰訊案中,法院以"注冊争議商标損害騰訊公司作品名稱'王榮'的在先權益"為重要理由,支援騰訊的訴求。

2."搶奪他人馳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條規定:"有關公衆知悉的商标的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保護馳名商标。"

所謂"搶奪他人馳名商标",是指同一條規定的"對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抄襲、抄襲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行為,以及"申請注冊的商品不同或者近似的商品都是抄襲的, 仿制或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誤導公衆,造成馳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行為。對于搶購他人馳名商标的行為,惡意投注者想要注冊的商标是"未注冊的,禁止使用"。

在上述"無印品"案例中,日本的未印好品和北京的未印好品長期以來一直以"搶别人的馳名商标"為由,形成"拔河賽"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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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标志資訊"

與前兩個法案不同,"擅自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辨別資訊"并非來自商标法,而是來自《反不正當競争法》第6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以下混淆行為,導緻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有特定聯系。"它特别包括四種情況:

(1)"擅自使用與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飾等相同或者相似的辨別";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企業名稱(包括縮寫、字号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縮寫等)、名稱(包括筆名、藝名、翻譯名稱等);

(3)"擅自使用他人對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主要部分有一定影響";

(4)"其他足以導緻誤以為是另一人的商品或與另一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二、中國立法發展史上的"攀登品牌"

禁止"攀登品牌"行為并不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所堅持的。

1982年版的《商标法》中"首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商标"和"搶奪他人馳名商标"這兩個概念沒有涵蓋。這兩個概念又有相應的防控、反措施,直到19年後,2001年版的商标法才出台實施。

反不正當競争法中"擅自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辨別資訊"的實施,已經走過了更長的曆史。1993年版的《反不正當競争法》也沒有涉及任何與"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資訊标簽"相關的概念,這些概念直到24年後《反不正當競争法》出台時才出現(并增加了相應的防範和反措施)。

三、"想說被'攀登'并不容易"——禁止"攀登品牌"司法實踐

讀完以上兩段關于"泛牌"的概念和立法,恐怕很多讀者,尤其是日本未印制好産品的粉絲還是無法了解,"為什麼日本不能像騰訊那樣,直接'泛'自己的品牌名'山寨'殺了?!"

這種混淆與禁止上述新的"品牌攀爬"行為的司法實踐有關。

總之,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沒有人随便自稱是"名牌"而被"攀登",要求"敲掉""攀登品牌"的"山寨"主張,都會得到法院的認可。企業(和/或其品牌商品,見下文)希望作為"品牌名稱"受到保護,并且在司法程式(包括知識産權行政程式等)和日常營運中需要付出大量努力。

在司法審判中,要判斷一個企業或其品牌是否是所謂的"品牌名稱"——其商标是否是馳名商标,其标志資訊是否具有一定的影響——因而可以受到商标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此外還有"必須引起"的"相似性"(即: "品牌攀爬"和"品牌攀爬"的人首先得到"長得像",這是起訴禁止"品牌攀爬"行為的依據),包括以下三點。

(1)那些自稱是"攀爬品牌"的人的真實影響力(人氣)

如果一家公司想證明自己是"攀登品牌",它的第一件事就是證明它确實是一個"品牌名稱"。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騰訊"重拳出擊"和"赢了",此前法院認定騰訊提供了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王者榮耀"确實是一個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品牌名稱"。而日本未印制好産品之是以會被"vinono"甚至"打敗",歸根結底還在于,從曆史和事實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對于北京的未印好産品第1561046号"未印好産品"商标,日本的未印好産品恐怕無法證明它們在中國的司法審判中得到了認可的"品牌名稱"。

日本的未印刷好産品在日本确實有着悠久而輝煌的曆史和聲譽。它于1980年開始營運,于1983年開設了第一家直營店,在19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破裂後,銷售繼續有增無減......然而,日本的這些"輝煌曆史"并不足以證明日本的未印刷商品在同一時期對中國産生了同樣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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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在日本東京開設了第一家非印刷直營店(圖檔來自日本未印刷的好産品網站)

至于一個企業是否受商标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我國的司法審判始終堅持"域内判斷"的原則,即無論一個企業在創始國有多有名,曆史有多長,銷售額或市場價值有多高,中國對這些"創始國影響力"的司法審判都不考慮或考慮得很少, 但隻有企業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影響力,作為其"品牌"的核心原因。

例如,在發現"馳名商标"的情況下,《商标法》第14條規定:"......馳名商标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公衆對商标的認知程度,(2)商标使用的期限,(3)商标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範圍和地理範圍,(4)商标作為馳名商标的記錄,以及(5)商标知名名稱中的其他因素。"

一個明顯的證據是,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中國商标網"的調查結果,2000年4月6日送出了北京1000号"1号"無印刷品"商标注冊1561046申請,在此之前,與中國大陸和日本未印刷好産品有關的資訊較差, 在2000年4月6日之前,标題或正文中隻有三份檔案是日本未印刷的好産品。

高廷健:"日本"、"沒有印刷好産品的公司",國際市場。1998,(10);

陳鏡波:"無印刷好品"在日本和歐洲流行,商場現代化。1999,(08);

鄭元健:"簡要讨論消費者的'反品牌'傾向及其啟示,企業研究。1999,(11)。

其中,隻有最後發表在《商學研究》雜志上的文章屬于北京大學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期刊本身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文章并不處于最"明顯"的位置——扉頁指的是日本未印的好産品。另外兩篇文章發表在一般期刊上。

結果,這些資訊與日本的未印刷好産品有關,在20世紀90年代末,網絡建立起來,網際網路尚未發展,中國大陸的影響力相當有限。當許多中國人提到"未印制的好"時,他們腦海中的"第一印象"可能是廣良和品脫的馬來西亞音樂組合。

更不用說,中國媒體可以檢索到第一篇與"沒有印刷品""沒有印刷品好産品"有關的文章,香港很受歡迎(企業銷售.1994年,(04),事實上,日本沒有印刷好産品,文字中"沒有印刷好的産品",指的是"沒有品牌的優質産品",流行地區是當時還沒有回到祖國的香港, 文章還稱,在"20世紀80年代初","未印制的好産品店"已經"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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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文:"沒有印刷好産品"暢銷香港,企業銷售。1994年(04)據稱,香港在1980年代初擁有所謂的"未印刷好産品"店面,以書面形式似乎與日本的"未印刷好産品"沒有任何關系。

如前所述,2000年,當北京1561046商标未印刷好産品開始注冊時,中國大陸與日本未印刷好産品相關的資訊被稱為"一把",甚至很多"未印刷好"資訊都沒有指向日本的未印刷好産品。而2005年隻進入中國大陸日本的未印制好産品,而且沒有足夠的證據,特别是2000年北京沒有印制好的産品注冊前的1561046号商标形成了證據,證明其"印制好品"商标屬于中國的馳名商标,而"北京未印好産品"則是惡意押注。

日本的未印制好産品不想"敲掉"讓它們"翻臉"的1号商标No.1561046 1,為此他們也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全部敗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一字第二審判決中"一錘聲"——

日本的未印刷好産品"提供的證據不足,證明該商标(即日本的未印刷好産品被視為'泛牌''印刷品'商标)在中國大陸地區第24類商品中首次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即不承認日本未印刷好産品"印刷好産品"商标是馳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影響力, 是以不支援日本未印刷好産品的說法。

現在日本的未印制好産品在北京面前"謹慎",需要打官司證明自己不是侵權者和"山寨",這并不奇怪。

(2)涉嫌"攀登品牌"的人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品牌名稱"的存在

"影響力"是判斷司法審判中是否存在"攀爬品牌"情況的核心因素,但并非唯一的決定性因素。

另一個可以決定"攀爬品牌"的關鍵因素是,被指控為"攀爬品牌"的人是否知道或應該意識到"品牌名稱"的存在及其"明知"的主觀惡意。如果被控"攀登品牌"的當事人被證明知道或應該知道"品牌名稱"的存在,被定性為"攀爬品牌"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甚至可能在司法審判中達到"逆判"的結果。

2013年至2016年發生的"北京青峰寶子包訴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權和不正當競争糾紛案就是一起通過"明知"定性的案件。

該案由北京青峰寶子包對山東一家名為山東青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提起,認為對方既有商标侵權,也有不正當競争。在前兩起法庭案件中,清風包子被裁定敗訴。

在重審前,青峰寶子浦向負責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創始人徐慶峰,在成立公司前曾在北京工作多年,提出了新的證據。而有了這樣的經曆,不可能不了解"青峰寶子店"在北京餐飲業的地位。這一證據最終幫助《報報》成功推翻了判決。

(3)涉嫌"攀爬品牌"的人是否有其他惡意行為

此外,是否存在其他惡意行為疑似"品牌攀爬",也是表征"品牌攀爬"行為的重要考慮因素。在另一個備受矚目的案件"喬丹訴約旦案"中就是這種情況。約旦,2016年。

該案由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提起,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審查委員會提起的訴訟,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公司")作為第三方提起訴訟。

盡管喬丹在審判系列中給出了各種解釋,但他想明确表示,"喬丹公司"中的"喬丹"不是"邁克爾喬丹"中的"喬丹"。如"佐敦"的意思是"南方草"、"好意"、"平凡的意思、善意"、"20世紀90年代中期,當他們還是村營企業的時候,他們已經找到了錦江當地商标局幫他們命名,包括這個名字,注冊"等等。

但随着審判的進行,喬丹表現出了"惡意"的"馬"——他們不僅注冊了一系列"喬丹"商标,甚至連邁克爾·喬丹的兩個兒子馬庫斯·喬丹和傑弗裡·喬丹的名字都被注冊了商标——如果"喬丹"是"南方草",那麼"馬庫斯"和"傑弗裡"是什麼意思?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僅在判決書中主張"喬丹的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誠信原則,對争議商标的注冊有明顯的主觀惡意",而且在複審中還進一步指出: "約旦的行為違反了......特别是,重審申請人的兩個子女的姓名不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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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品牌名,家庭是要整潔的",幸好喬丹公司還沒有幫女兒茉莉喬丹的名字也注冊為商标。(圖檔:Jeffrey Jordan在Instagram上)

結論——民法典與未來"泛品牌"司法審判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除了已經系統地規定了各種知識産權法律外,還從保護人格權的角度出發,進一步加強了姓名權、筆名權和相關保護, 藝術名稱、網名、譯名、字型大小、姓名和短名等,這标志着假裝使用别人的名字,想繼續鑽洞,攀爬别人可以稱為"名牌名"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它将受到侵權人援引的民法典的嚴厲懲罰。

是以,《民法典》實施後,中國将繼續堅持司法實踐,大力保護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包括"攀登品牌"在内的各種縱橫或窄的侵權行為。

但也應該看到,雖然司法審判會繼續大力保護"品牌名稱",但這應該基于"品牌名稱"能夠證明其"名稱",從最近的案例來看,近年來審判的趨勢不會改變。這要求希望獲得司法保護的"品牌":

1、作為外企,要抛開所謂的傲慢和懶惰,盡快在中國開辦完整、系統化的業務,大力推廣我們自己的企業和他們的品牌,使自己成為真正的"中國品牌"。

2、任何企業都要正視宣傳推廣帶來的積極意義,通過各種方式推動企業發展。要知道,宣傳推廣不僅是"廣花錢之路"的好手段,更是在企業及其品牌被"攀登品牌"禁止"攀爬品牌"行為後,保護自己的重要基礎!

3、任何企業都應注意"品牌"的影響,積極及早完成相應的法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早期注冊、著作權的注冊等。

4.從無到有,從點點滴滴,去發展和推廣自己獨特的"品牌名稱",又不要動錯心,想騎其他"品牌"的"免費車"來實作所謂的"富"——在合法權利上,包括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實力日益增強,企業和未來,志存有志, 化療"将石頭移到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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