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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冷凍胚胎後離婚 男方想放棄胚胎被拒?湖南省衛健委回應

夫妻冷凍胚胎後離婚 男方想放棄胚胎被拒?湖南省衛健委回應

湖南吉首的唐小兵做了試管嬰兒之後,遇到了一件難事——他想放棄此前在醫院儲存的10個胚胎,醫院卻不同意。醫院給出的理由也很簡單:需要做試管嬰兒的雙方到場才能處理胚胎。

唐小兵覺得,自己此時已經與前妻離婚,又無法聯系上前妻,難道要讓醫院一直留着兩人的胚胎嗎?唐小兵随即聯系上了潇湘晨報記者,希望獲得幫助。

近日,吉首的唐小兵(化名)曾數次聯系長沙市生殖醫院醫務科,表示自己與前妻已經離婚,希望立即放棄儲存在醫院的10個試管嬰兒胚胎。醫院認為,放棄胚胎需嚴格遵循流程,需要唐小兵與前妻同時到場确認。

唐小兵告訴記者,離婚後自己被前妻拉黑,無法與她取得聯系。夫妻倆此前在醫院做過試管嬰兒,離婚後剩餘的胚胎怎麼處理?

對此情況,2月21日,省衛健委醫政處也作出了解答:若想放棄胚胎,必須取得雙方的同意,醫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當事人:聯系不上前妻,自己有權處置胚胎

2020年5月29日,唐小兵和前妻前往長沙生殖醫院檢查,準備做試管嬰兒。服藥1個月後,唐小兵前妻住院,開始促卵、排卵,醫院再取出唐小兵的精子,合成胚胎。

當年7月,胚胎首次移植失敗,醫生建議唐小兵前妻回家休養。休養期間,唐小兵與前妻産生沖突,去年3月,法院二審判決兩人離婚。

法院一審期間,唐小兵曾首次向長沙生殖醫院醫務科提出放棄仍在醫院儲存的胚胎。“還有10個胚胎在醫院。”唐小兵告訴記者,“我們都已經通過司法程式解除了婚姻關系,那胚胎也沒有存在的意義了,我就要求醫院放棄這些胚胎。”

據唐小兵介紹,在做試管嬰兒之前,他與前妻簽署了胚胎凍存知情同意書,該同意書由院方保管。“當時還交了2000元儲存胚胎的押金,如果6個月後還需要院方繼續儲存胚胎,那麼就在押金中每個月扣除100元。”

唐小兵告訴記者,在與該院醫務科溝通過程中,醫務科從業人員表示若決定放棄冷凍,需要當時簽署知情同意書的雙方同時到醫院簽字确認。“醫生一開始說,如果無法同時來醫院,我帶着前妻簽字的委托書過來也可以。”唐小兵說。

唐小兵認為,在無法與前妻取得聯系的情況下,由于涉及倫理道德問題,自己有權要求醫院放棄胚胎。

2月22日,記者與唐小兵前妻取得聯系。她表示,自己因為冷凍胚胎2000元押金的配置設定問題未能與唐小兵達成一緻,且沒有時間前往長沙處理,是以一直擱置了胚胎放棄事宜。

衛健委:超過儲存期限将視為自動放棄

自2020年11月以來,唐小兵一直與長沙市生殖醫院醫務科譚醫生通過微信聯系。2月21日,潇湘晨報記者緻電譚醫生。

譚醫生告訴記者,醫院一直在積極推動、處理此事。“我們也聯系過他(唐小兵)的前妻,想辦法用一個合規的程式處理,但是她的态度就是‘不管了’,是以我們暫時沒有辦法處理胚胎。”

據譚醫生介紹,關于胚胎的放棄,醫院有嚴格的流程。“在知情同意書上有規定胚胎儲存的年限,在那之前醫院會一直保管,超過年限之後,醫院會對胚胎進行處理。”而針對唐小兵擔憂的倫理問題,譚醫生強調,“處理被放棄的胚胎也有嚴格流程,醫院不會将胚胎挪作他用。”同時,譚醫生表示,沒有當事人同意,醫院無法将具體儲存期限告知記者。

2月21日,記者緻電省衛健委醫政處。從業人員告訴記者,當兩人在醫院簽署胚胎凍存知情同意書後,若想放棄胚胎,“必須取得雙方的同意,醫院的做法是正确的。男方未取得女方的同意,沒有辦法把胚胎銷毀”。

針對唐小兵離婚後無法與前妻取得聯系這一情況,醫政處一名從業人員表示:“胚胎有一定的儲存期,如果儲存期過後依然聯系不上女方,則胚胎被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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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胚胎何去何從

40多年來,全球借助試管嬰兒技術出生的人口已超800萬。大陸每年都有20多萬名試管嬰兒出生。随着這一技術的日漸成熟,新的困擾也随之出現——試管嬰兒手術過程中,剩餘的胚胎該何去何從呢?

在英國,1990年就已成立處理相關問題的機構,明确儲存期為10年,超過10年的就銷毀。德國和意大利則規定,在實施試管嬰兒技術的過程中,不能有剩餘胚胎。

北京協和醫院是大陸最早開展試管嬰兒技術的醫院之一。該院的一名醫生告訴記者,該院用來儲存胚胎的液氮罐已經達到飽和。很多胚胎都已經擱置10年以上,最長的達到了30年。該醫生表示:“一個試管周期會培育多個胚胎,醫院一般篩選出兩個胚胎植入子宮。剩餘胚胎則被放入液氮罐中儲存,今後若有需求,經成功喚醒後可再次使用。而事實上多數患者手術成功後不久便與醫院失去聯系,剩餘胚胎成為無主之物。目前,一份胚胎的年儲存費用從1000元至3000元不等,這筆費用隻能醫院支出。”

目前,北京、南京、武漢等地多家機構都面臨同樣的困擾。有資料顯示,部分地區的無主胚胎數量達到6成以上。剩餘胚胎的儲存遭遇窘境。但胚胎的儲存期限在大陸真的無法可依嗎?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判決書中看到,一份《自願接受胚胎/囊胚解凍移植知情同意書》中寫明:“如到期後夫婦未來續交冷凍儲存費用的,我院視為你們夫婦已經放棄了冷凍胚胎,在過期1個月後醫院将廢棄剩餘的冷凍胚胎。”“國際上目前冷凍胚胎/囊胚儲存的最長期限一般為5年,是以醫院最多隻能儲存胚胎5年。”

既然合同中明确了醫院對胚胎的儲存期限,為何一些醫院依然沒有及時處理無主胚胎?一名醫務工作者表示,每個胚胎都有發育成人的潛力,是以醫院不會随意處置這些胚胎。

事實上,剩餘胚胎根據術前合同内容進行處置,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問題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虎表示,對于胚胎,雖然它不是人,也不能将其作為普通财物進行處理。目前,最好的處理方式應該還是采取合同的模式,法律上認可,醫院也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其他尚存争議的問題,也應由醫法兩界進行商讨處理。

來源:潇湘晨報

作者:任彎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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