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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劉洋: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

作者:古籍
趙劉洋: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

乾隆十四年(1749)二月初十日,山西安邑縣下馮村鄉的地保杜澤榮向縣衙報稱:當日晌午,有安邑縣人閻洪廷到崔二珩家内,用刀子把崔二珩之妻張氏紮死了。縣官胡龍發随即單騎減從帶領吏仵至屍所,查驗屍首發現張氏頸部中數刀流血身死。那麼,兇手閻洪廷與張氏究竟有何種仇恨,緣何要如此殺死她?

查驗完張氏的屍體且經過調查後,縣衙了解到原來兇手閻洪廷居然是張氏的“前夫”,張氏嫁給崔二珩之前即是有夫之婦。崔二珩先前的妻子死了,張氏是崔不久前才娶作妻子的。在這份現存于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中要上報到乾隆皇帝的内閣刑科題本中,與多數刑科題本格式稍有不同,此份題本則附錄了縣衙詳細的審訊記錄。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縣衙如何查明這位底層民婦張氏“離異”以及被殺的事實。

縣衙審問崔二珩,看崔二珩是否明知張氏“有夫而故娶”才釀此禍端。

趙劉洋: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

買主(崔二珩)

縣衙問(崔二珩):你多少年紀了,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你在安邑縣娶張氏做女人,他(她)是有夫之婦,你是否明知故娶?實用财禮銀若幹?何人說合主婚?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閻洪廷趕到你家,怎樣把你女人紮死,據實供來。

崔二珩供:小的今年三十三歲,向在運城做買賣,因女人死了,就在運城地方托媒王張氏尋個妻室。乾隆十三年十一月裡,王張氏來對小的說,閻起盛的兒子閻洪廷死了,妻張氏沒吃少穿,要改嫁,你娶了罷。小的說有多大年紀,要财禮銀若幹?他(她)說今年實在二十七歲,要四十一兩财禮銀子,小的說允了。十一月二十一日去娶張氏,并沒有見閻洪廷的面。張氏的父親張世珍在跟前說他女兒實在是寡居,情願寫立婚書。小的信為實情,當用财禮銀四十一兩,是閻起盛收去的。把張氏娶到小的家就是那月二十七日。閻洪廷到小的家來說姓陳,與小的女人張氏是姑舅兄妹,要接小的女人回去。小的因年近了原沒有應許,卻信做在親戚原留他吃過酒。他和小的女人說些麼話,小的沒有知道。女人也不曾告訴小的。這月初九日小的到嶽父張世珍家替嶽母做生日,沒有回家。家中隻有祖母和雇工衛喜成,不知閻洪廷怎麼進院就把張氏紮死了。

縣衙繼續訊問崔二珩:閻洪廷稱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他到你家曾與你女人商議逃走,你女人不肯,約他到乾隆十四年二月拜她母親生日時然後逃走,這一段緣故,你女人曾告訴你沒有?再供來。

崔又供:閻洪廷捏稱陳姓說與小的女人姑表兄妹,小的原留他吃過酒。他們如何商量逃走是瞞着說的,小的并不知道,女人也不曾告訴小的。小的與女人相聚兩三個月,她也不說是有夫之婦。是以小的竟不知細故,不敢謊供。

盡管清代官府重視婦女的“貞節”,朝廷亦通過旌表的方式提倡婦女守節,然而在生存壓力和貧窮現狀面前,民間社會實際情形與官府重視“禮義”的意圖并非總一緻。盡管清代政府重視婦女貞節,鼓勵婦女守貞,然而由于婦女守節面臨諸多現實困境,是以孀婦再嫁在民間社會并非稀見。并且,對于身處底層社會的娶主(買主)而言,娶一個再嫁孀婦的費用顯然要更容易承受,他們考慮實際費用要更多。在該案中,崔二珩并不在意張氏屬于再嫁,其關心的一是财禮費用,二是張氏是否年輕。如果二者皆符合的話,娶主亦容易接受。

為獲得買主崔二珩的信任,閻洪廷同妻子、閻的父親、妻子張氏的父親一起,捏稱張氏因為丈夫死亡,缺衣少食,無法守節。經過審訊,縣衙認為崔二珩并不知道張氏的具體情況,以及她和閻洪廷之間的真實關系。

接着縣衙主要訊問兇手閻洪廷,希望查明閻洪廷為何以及如何殺死這位“離異”婦女張氏。畢竟曾經夫妻一場,如今緣何要痛下殺手。

趙劉洋: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

前夫(閻洪廷)

縣衙問(閻洪廷):你是哪裡人,多少年紀了,已死張氏是你女人麼?娶過幾年了,生有子女沒有?你為什麼把張氏賣給崔二珩為妻?得了多少财禮?崔二珩與媒婆王張氏是否明知故娶?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你怎樣趕到崔二珩家把張氏立時紮死?哪裡來的兇器?紮傷她何處?逐一據實供來。

閻洪廷供:小的是安邑縣運城人,這已死張氏原是小的女人,娶過十二年了,生有兒子,名叫成娃,也有十歲了。乾隆十三年十月裡小的因窮苦得很,要賣兒子,張氏不依。過了兩日,小的又對張氏說,我實在過不去了,把你賣了得些财禮且過日子,遲幾天之後,再和你設法逃走。張氏依了小的。

小的又與父親閻起盛、嶽父張世珍商議,都說這樣窮苦,隻可賣了兩得逃命。小的不敢出頭,父親閻起盛對媒婆王張氏說我兒子閻洪廷死了,兒婦張氏沒吃少穿,思量改嫁。煩你尋個主兒。王張氏說有個姓崔的,是夏縣人,要娶個女人,這個主兒很好,就把張氏嫁給他罷。父親應允了。二十一日,崔二珩拿銀子到小的家來,小的躲過,不與見面。父親閻起盛、嶽父張世珍同寫了婚書,收了四十一兩财禮銀子,除給與王張氏五錢外,小的實收銀四十兩零五錢。崔二珩原不曉得是有夫之婦。

二十七日,小的因兒子啼哭,心裡也過不去。走到崔二珩家裡假說姓陳,和張氏是姑舅兄妹,想接張氏回來。崔二珩說年節近了,不必回去。他當小的是實在親戚,留小的吃酒。小的乘空向張氏約會逃走,張氏不肯。後來(張氏)又說明年二月裡我與母親做生日去,同你走罷。小的見她推阻,心裡原有些不忿,吃了幾杯酒就回去了。

這月初九日,是小的嶽母生日,小的不好進去,在路旁偷看,隻見崔二珩單身來上壽,不見張氏同來。明是張氏哄騙小的,小的心裡氣忿不過,原要殺他。

初十日早起來帶了一把解手刀子,走到崔二珩門首已是晌午了。他家住房小的去過一次,已是熟的,剛要進去,那雇工衛喜盛盤問小的是哪裡來的,小的說是運城來的。他攔擋不住小的,一直進到院裡,見張氏在房内做飯,她一見小的就罵,是沒臉面的,又來做什麼!還不出去!

她這幾句一發罵,小的火起,小的也不回言,拔出刀子趕上去紮他。張氏就往外跑,小的趕上她腦後狠紮了一刀,雇勞工衛喜盛進來拉勸,被小的推倒,他起來跑出外邊喊叫,小的又向張氏腦後頭上連紮了兩刀,張氏跌倒就死了。小的原想同死,自己在咽喉上也抹了一刀,就被他們拏(拿)住了,是實各等情。

在閻洪廷看來,兒子和妻子是屬于他的唯一财産。閻洪廷因為生活貧苦,沒法生存下去,他既無足夠的土地,亦無處傭工。無奈之下,他先是想到要把兒子賣了,隻是因為妻子張氏反對而作罷,後來沒有辦法,閻洪廷又商量着要把妻子張氏賣了。張氏也并非就同意被賣,隻是因為閻說先換取些錢财後,然後再想辦法把她帶走。

顯然,清代法律禁止這種看似是夫妻婚姻關系解除的“離異”,實則是為了擷取錢财而休妻的并不符合“禮義”的“賣休”行為。實際上,為了免得惹上諸多麻煩,縱然是買主也不希望“生娶活妻”,在法庭上這樣的行為也難以獲得官府的支援。是以,在這一案件中,作為丈夫的閻洪廷并不出面,對外稱已死,妻子張氏即為孀婦,因為生活困苦無法生存而再嫁。丈夫閻洪廷對賣妻行為也沒法完全決定,他還要征得妻子娘家人的同意以及自己父親的認同。

重要的是,“賣休”行為如果能得到家長的認可,不容易被官府發現,否則家長可以向官府告發,并要求将婦女領回。在該案中,如果不是因為命案發生,閻洪廷“賣休”的行為難以被官府發現。此外,對于男女婚姻關系的建立以及能否獲得法律的承認,家長主婚和寫立婚書顯然處于重要地位,如此才能獲得那些并不知情的買主的信任。

張氏“離異”被賣是獲得閻洪廷的父親以及張氏的父親張世珍的同意的。縣衙接着要詳細訊問閻洪廷的父親閻起盛。

趙劉洋: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

夫家家長(閻起盛)

縣衙審訊(閻起盛):你是安邑縣人麼?今年多少年紀了?你兒子閻洪廷現在不死,如何把兒媳嫁賣崔二珩為妻?何人說合?共得财禮銀若幹?崔二珩是否知情?你兒子趕到崔二珩家如何把張氏紮死,你曾否知情,逐一供來。

閻起盛供:小的是安邑縣運城人,今年七十三歲了,閻洪廷是小的兒子,娶張氏有十二年了,生下一個孫子名叫成娃。乾隆十三年十一月裡,小的兒子因沒處傭工,家中受餓不過,要賣孫子。張氏不肯,兒子閻洪廷要小的商量,要賣張氏,小的因窮苦不過,原邀親家張世珍到家,大家酌議。張世珍說你們這樣受寒受餓,若我女兒肯嫁他人,我也不敢阻擋。他說了這話,小的就對媒婆王張氏說我兒子閻洪廷死了,留下兒媳養活不過,煩你尋個主兒。王張氏說夏縣的崔二珩在運城做買賣,他要說頭親的事。你兒媳肯嫁他麼?小的說就是這樣。二十一日王張氏和崔二珩到小的家中,小的又邀張世珍一同立了婚書給崔二珩收執。崔二珩出财禮銀四十一兩交給小的,當時給王張氏伍錢,剩的四十兩五錢都給兒子閻洪廷了。崔二珩并沒與閻洪廷見面,不但二珩不知是有夫之婦,就是王張氏也是不知道的。至于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小的兒子是怎樣趕到崔二珩家紮死張氏,小的實不知道。

縣衙審訊(閻起盛):你兒子閻洪廷從前原與張氏商量明白,嫁去之後即設法逃走,是以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你兒子假充姑表兄妹還到崔二珩家走過一次,因崔二珩不叫張氏回來,約到乾隆十四年二月裡她母親生日,然後回去再行商量逃走,不想到初九日張氏又不回去了,你兒子恨極了,趕去立時把張氏紮死了,這些情節你兒子閻洪廷豈有不告訴你的理?若不實供,就要夾了。

閻起盛又供:小的因家裡窮苦要賣兒媳,并不知道兒子與張氏商量逃走,也不知道怎樣趕過去把張氏紮死的。小的是七十多歲的人,若知道,還懇叫兒子去謀死人麼?求詳情。

閻起盛作為張氏夫家的家長,兒媳“休”後被賣要經過他的同意。張氏無論是進入夫之宗還是脫離,都要獲得夫家家長的同意:兒媳要被兒子所“休”,由此再改嫁他人,閻起盛顯然是需要對此知情并且同意的;閻起盛作為夫家的家長,支配家庭的事務,兒媳被“休”從夫宗脫離後,再被“嫁賣”,閻起盛主婚,容易獲得不知情買主的信任。

這實際上與婚姻成立的觀念有關:清代婚姻成立無須像西方那樣要受到宗教教會或者世俗國家等公共權威的認可,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則是婚姻成立的關鍵性要素。“主婚人”和“媒人”在婚姻定立中斡旋,男女個人在諸多場合隻是被置于客體位置。[0]婚姻需要征得雙方家長意願,由家長主婚,婚姻應該符合“禮義”,任何一方無故而悔婚約等不合“禮義”的行為,(主婚人)就會遭到懲罰。律文規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意,寫立婚書,依禮聘嫁。”[1]婚姻涉及兩家之事,不能有所隐瞞,男女雙方家庭皆自願。男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如果“祖父母、父母皆無者,從餘親主婚”,丈夫死亡由妻子一人獨自撫養女兒長大成人的,由該女子的母親主婚。[2]

在該案中,閻起盛作為家長,張氏被“賣休”顯然他亦無法脫離責任。兒子閻洪廷要“休妻”并且嫁賣,要經過他的同意;由他聯系張氏的父親,獲得婦女娘家的認可,否則容易被告發;經他尋找媒人聯系買主,并寫立婚書。如果不是因為發生命案的話,這樣的“賣休”案件顯然難以被發現。

張氏被“休”嫁賣,她父親的同意也是重要的。縣衙開始審訊張氏的父親張世珍,問他是否串通女兒張氏嫁賣擷取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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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的父親(張世珍)

縣衙訊問(張氏的父親張世珍):你是哪裡人?多少年紀了?那已死的張氏是你親女兒麼?嫁與閻洪廷幾年了,生有幾個兒子?他夫妻兩個平日曾否和好?乾隆十三年一月裡,你們怎樣串通把女兒捏稱寡婦,改嫁與崔二珩,共得财禮銀多少?你分得若幹?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十日,閻洪廷為何事起釁把你女兒用刀紮死?據實供來。

張世珍供:小的是安邑縣人,今年六十三歲,已死的張氏是小的親生女兒,嫁與閻洪廷為妻,已經十二年了。生有一個兒子,名叫成娃。他夫妻兩個平日原是和好的,閻洪廷因家裡窮苦,要賣小的女兒,他們已經商議明白,來央求小的做主。小的見他們常日受餓。心裡不忍,也就允了。乾隆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親家閻起盛邀小的過去說已經有了主兒,叫小的立婚書,小的一時沒主意,和閻起盛兩個立了一紙婚書,交給崔二珩把女兒嫁給他了。實得财禮銀四十一兩,是閻起盛收去轉給閻洪廷的。婚書内捏寫洪生名字,小的并沒得分财禮銀。閻洪廷不與王張氏崔二珩見面,他們并不知是有夫之婦。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九日,崔二珩與小的女人做生日,來小的家,他住了一夜。初十日不知閻洪廷怎樣把女兒紮死,小的并不知道。求伸冤。

縣衙诘問:你女兒未曾出門之先,曾與閻洪廷商議明白得空仍舊逃回來,是以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閻洪廷還到崔二珩家走過一次,這樣要緊的事,你女兒難道不曾告訴你?再實供來。

(張世珍)又供:這是他們夫婦私下商議,如何肯告訴小的,知道不敢謊供。

閻洪廷“賣休”的行為顯然需獲得張氏父親的同意,因為這樣才不容易被告發,否則婦女的娘家人不知情卻最後發現女兒被賣,一般不會輕易罷休。對于張氏的父親張世珍而言,女兒被“賣休”當然是難以接受的,然而在生存壓力之下,他仍然同意了。張世珍當然也可以選擇将女兒張氏領回,然而對于同樣貧窮的他來說,這亦不是什麼明智之舉。領回之後也可以将張氏另嫁,然而這與“賣休”相比,對張氏的境遇的改變亦無實質差别。如今,既然女兒張氏也同意,張世珍也并不反對,認為這也是女兒尋找活路的辦法。在生存境遇面前,“禮義”被暫置,父親亦同意女兒被“賣休”。

媒人(王張氏)

縣衙又問媒人王張氏:你是哪裡人?乾隆十三年十一月裡崔二珩娶這張氏做女人是你說合的麼?他出過多少财禮?你得過多少媒錢?那張氏是有夫之婦,你為何說媒叫他另嫁人,這明是你知情說合無疑,快實供來。

據供:小的是安邑縣城南關裡人,原是媒婆。閻洪廷住在北關,相去有三四裡地,他是無名小戶人家,他的家事小婦人平日是不曉得的。那崔二珩是夏縣人運城做買賣,他因女人死了,托小婦人尋頭親事。乾隆十三年十一月裡,閻起盛來對小婦人說他兒子閻洪生死了,兒媳張氏隻有二十七歲,現在又過不得日子,要尋人改嫁。得幾兩财禮使用。小婦人隻道是真話,就向崔二珩說合,議定四十一兩财禮銀。二十一日,崔二珩同小婦人到閻起盛家,閻起盛和張氏的父親張世珍立了婚書,交與崔二珩,小婦人把四十一兩銀子交與閻起盛了,閻起盛又給了小婦人五錢銀子,那時并不見閻洪廷的面,實不知是有夫之婦。若知道,小婦人也不敢說合。

一個被認定為正規婚姻的“禮婚”,媒人顯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環,不過對于貧窮的底層群眾而言,媒人的作用與其說是關乎婚姻成立和夫婦身份是否符合“禮義”的證人,倒不如說是起到聯系陌生兩家的現實作用。一般而言,正規的婚姻即“禮婚”要包括主婚、媒人、聘财、其回禮、婚書、成婚之儀式、披露宴等。[3]媒人在定婚中通常起到調整和溝通兩家立場的作用,成婚後又會作為夫婦身份合法的證人,而且與分家、買賣等諸方面類似,一般在重要的場合皆需要中人在場。[4]媒人王張氏并不知道張氏是被“賣休”,因為她不會僅為了五錢的媒銀而冒被官府懲罰的風險,去介紹這一不合“禮義”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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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衙的判決

經過縣衙的審判,基本事實是清楚的:閻洪廷因為生活貧困,無法生活下去,最開始想賣兒子,妻子張氏拒絕。後來閻洪廷又同妻子商量把妻子“賣休”,也就是為獲得錢财而休妻,得到錢财之後再設法逃走,張氏同意。于是閻洪廷找到父親閻起盛和嶽父張世珍,一起商量此事,二人見到夫妻生活艱難,如此才能活命也就同意了。但是閻洪廷隻是将“賣休”事告訴二人,并未将獲得錢财後再設法将妻子帶走的想法告知。閻洪廷自己不出面,讓其父親閻起盛找到媒人王張氏捏稱兒子已死,兒媳因為缺食少穿無法守節,希望再嫁。媒人王張氏聯系到娶主崔二珩,崔二珩對張氏被“賣休”的情形并不知情,付給财禮銀四十一兩後,閻起盛和張世珍寫立婚書,崔就将張氏領回。閻洪廷欲将妻子張氏領回,張氏并不同意,後來閻洪廷是以生忿而将妻子殺死。

基于以上的事實,縣衙的判決如下:首先對于閻洪廷,盡管閻與張氏曾是夫妻,但是閻已将張氏“賣休”,夫妻之“義”已斷,“張氏雖系洪廷之妻,但已得賣休夫婦之義已絕,應同凡論”,最後判決“閻洪廷依謀人造意律,拟斬監候”。至于閻洪廷的父親閻起盛和張氏之父則依“嫁娶違律,杖百”,此事發生在恩诏以前,是以“免四十”,而閻起盛“年逾七十”,并未對其懲罰。其餘如媒人王張氏以及娶主崔二珩則“不知情,不予置議”。[5]

“失聲”的張氏

張氏在此案中已死,我們無法看到其供詞,否則或許可以了解她為何開始同意和丈夫設法逃走,後來又反悔的想法。我們可以對此有多種推測:比如,她是厭倦了和閻洪廷那種缺衣少食的貧困生活;閻洪廷之前将其休後嫁賣,如今又要将其設法帶走,她覺得這是一件十分丢臉的事情;丈夫閻洪廷的賣妻鬻子的行為盡管确屬無奈,然而令張氏十分傷心;也許她擔心如果和閻洪廷逃走,崔二珩有可能會報官,她會遭受縣衙的懲罰。凡此種種,張氏的真實想法我們已不得而知,然而無論如何,我們所看到的張氏處境與一幅“擁有自我滿足和富有意義的生存狀态”[6]圖景相距甚遠。

趙劉洋: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

清代法律關于婚姻關系的構造,并非基于現代意義上的獨立人格,其所強調的是婚姻應符合“禮義”,對于不符合“禮義”的婚姻關系,清代法律可強制“離異”。然而,處于社會實際中的群眾并非就被動接受清代法律的規制,“禮義”對于群眾往往具有不同的含義。清代法律強調婚姻關系要符合“禮義”,婚姻的成立和解除都要符合“禮義”,否則容易遭到法律的懲罰。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往往情形非常複雜,比如在本案中,閻洪廷因為貧苦而希望活命,為活命他隻能賣妻而獲得一筆錢财,賣妻是清代法律禁止的,他可以選擇休妻後并将其嫁賣。這樣他為擷取錢财的真實企圖就很難被發現,隻是反映在财禮數額上,不過官府也難以以财禮數額就判定是否違背“禮義”。這樣的案例如此普遍,法律專門規定禁止為獲得錢财而休妻的不符合“禮義”的“賣休”行為,閻洪廷當然害怕被縣衙發現他的“賣休”行為,最主要的是,他希望盡快尋到娶主而獲得一筆錢财。是以,他捏稱妻子是丈夫死亡因貧困無法守節而再嫁。由其父親出面,這樣就更能獲得娶主的信任。于此,亦可以看到法律如何影響群眾的實際生活和行為選擇。

清代法律關于“離異”的諸多規定對于婦女而言當然是不公正的,但我們不能僅局限于此,處在社會實際生活中的群眾往往遇到諸多複雜情形。在該案中,盡管張氏貧困逼迫而無奈選擇“離異”,然而正因如此,她才可能尋求生存的出路:通過與丈夫結束婚姻關系後而另嫁,她可以找到一個生存境遇稍微好些的家庭;丈夫由此獲得一筆财禮,暫時擺脫生存困境。

[0] [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張建國、李力譯,第476、478頁。

[1] 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2頁。

[2] 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頁。

[3] [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張建國、李力譯,第476頁。

[4] [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張建國、李力譯,第480頁。

[5] 題為“報安邑縣民閻洪廷刀紮賣休之妻張氏身死拟斬監候事”,乾隆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檔号:02-01-07-0427-003。

[6] [美]高彥頤:《閨塾師: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李志生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頁。

——選自《婦女、家庭與法律實踐:清代以來的法律社會史》,趙劉洋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1年10月。

趙劉洋: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

作者簡介

趙劉洋,男,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師從著名學者黃宗智(UCLA 榮休教授)。現為複旦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複旦大學海外中共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曆史與社會高等研究所等研究機構研究成員,同時擔任複旦大學任重書院導師、複旦大學望道導師。主要學術興趣:法律社會學、海外中共學、政治經濟學、改革開放史。

内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圍繞婦女、婚姻、家庭展開的法律社會史著作。書中以清代以來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為視角,對與婦女權利直接相關的法律實踐做了細緻梳理。通過深挖訴訟檔案,作者對清代、民國、1949年至當代中國不同曆史時期離婚案件進行了細緻而深刻的剖析,還原了大量關于婦女離異、典妻、審判訴訟等曆史細節,揭示了近世以來相關法律制度與訴訟實踐在婦女權利的保護或損害等方面遠為複雜的非線性悖論關系。全書吸收了大量中外學者中國法律史研究的權威成果,并嘗試與重要的學術觀點對話,表現了開闊的學術視野,并融合了法學、曆史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國婦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嘗試。

編輯推薦

清代“離異”婦女的生存境遇如何?民國時期婦女權利在法律實踐中面臨怎樣的困境?改革開放前法官如何确定離婚判決依據?當代中國法律實踐中的房産分割有着怎樣的特點?近300年有關婦女、家庭與法律實踐的社會史,通過本書清晰地展現在讀者眼前。

這是一本很容易引起時代共鳴的書。雖然作者關注的是清代以來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但“離婚”“離異婦女”“離婚訴訟”“房産分割”這些日常生活中頻頻接觸的詞語,卻讓人在閱讀過程中不時産生時空錯位的感覺。書中“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一節,更是讓人容易想到不久前去世的著名曆史學家史景遷的名著《王氏之死:大曆史背後的小人物命運》。從書中摘引的與婦女張氏之死一案直接相關的買主(崔二珩)、張氏前夫(闫洪廷)、夫家家長(闫起盛)、張氏之父(張世珍)、媒人(王張氏)的審訊記錄,以及縣衙的判詞,大曆史背後一個在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婦女的形象躍然紙上,張氏的悲慘處境催人淚下。

這本書中,我們看到了随着時代的變遷,在對婦女的公平待遇的追求道路上,法律做出的嘗試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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