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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業主在微信群指稱物業公司“做假賬”,被訴名譽侵權,法院一審這樣判了

作者:南國今報

2月9日,柳州市在水一方小區業主黃先生從法院領到了判決書。黃先生因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言指稱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做假賬”,在3個月前被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他賠償名譽侵權責任。如今,柳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柳州一業主在微信群指稱物業公司“做假賬”,被訴名譽侵權,法院一審這樣判了

物業公司訴業主侵犯名譽權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物業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與在水一方小區的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在水一方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黃先生,系在水一方小區居民。

根據物業公司向法庭送出的微信截圖,黃先生曾在“在水一方業主1群”“在水一方業主2群”和“在水一方生活群”中發言稱:“還搞個假賬向業主公示……”“做假賬也是第一名”“忽悠業主也是第一名”“……小區業主是為他們物業撈錢的資本,物業老闆個人非法賺錢的獨立地盤”“每年估算50萬左右屬于全體業主的公共收入被物業老闆個人非法侵占”等内容。就“在水一方業主1群”“在水一方業主2群”的聊天内容,物業公司送出了公證機構出具的《數字内容存證證明》及兩群聊内容的手機錄屏視訊。

物業公司認為,黃先生在在水一方業主群中發表對該公司的惡意诽謗言論,已經構成侵犯物業公司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黃先生在上述三個業主微信群中及在水一方小區公告欄中以書面形式公開向物業公司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複原告名譽,并判令黃先生支付物業公司律師費5000元。

黃先生向法庭申請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兩證人均稱自己是在水一方小區業主群成員,群内有業主把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布的物業服務收支情況明細拍照發到業主群裡,不少業主對該明細表内容存在疑問或異議,物業公司并沒有公布過詳細的收支賬目。

業主反訴要求原告公示收支情況

黃先生辯稱,首先,他是在水一方小區的業主,對小區的物業服務享有監督的權利;其次,他并不存在惡意诽謗、虛構事實,對原告的名譽進行诋毀和貶損的行為,沒有對原告的名譽權事實惡意诽謗和侵害,更沒有導緻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物業公司所送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黃先生對其名譽權構成了實質性的損害,請求法庭駁回物業公司的所有訴請。

庭審中,原告方還表示,黃先生即使以業主的身份行使對物業公司的監督權,也應當以正當的方式,而不是在未查閱相關賬目的情況下直接在業主群中作出貶損原告的言論。現黃先生在業主群的發言造成了群内其他業主對物業公司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導緻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比例相比往年顯著降低,故黃先生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

黃先生另就本案提出反訴,要求物業公司公示2008年1月起至2021年11月在水一方小區出租幼稚園、小區公共會所、小區公共遊泳池、小區21棟架空層給超市、健身會所、商家售水機占用綠地、通信營運商占地安裝營運裝置出租、公共區域停車費等收支情況。法院經審查認為,反訴請求與本案本訴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相同的事實或者事實之間存在關聯,且被告提起的反訴也無法通過反訴抵消或者吞并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使本訴的訴訟請求失去意義,故裁定對反訴請求不子受理。

柳州一業主在微信群指稱物業公司“做假賬”,被訴名譽侵權,法院一審這樣判了

一審判決認定業主不構成侵權

物業公司就微信群内聊天内容送出的錄屏視訊有公證機構出具《數字内容存證證明》為證,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黃先生在未經查實的情況下直接在業主微信群中稱物業公司做假賬确有不當,但是,這一言論是否造成物業公司名譽損害,不應以原告的自我感覺為判斷,而應以他人對物業公司的社會客觀評價是否降低為判定依據。

物業公司稱黃先生的發言造成其他業主對該公司社會評價的降低并導緻業主欠繳物業費,但原告未送出證據證明其經營受到了上述言論的影響;在公示的物業收支明細最終收益為負數的情況下,小區業主對此存在疑問及異議并就此事進行談論屬人之常情,且根據原告送出的完整的微信群聊錄屏,微信群内大多數讨論的主題,甚至是黃先生大多數發言的主題都是圍繞成立小區業委會來展開,黃先生關于物業做假賬、物業老闆侵吞業主收益的發言并未在群内引起其他成員過多的關注及讨論,法院難以認定群内其他成員會因黃先生的言論導緻對物業公司的社會評價下降,故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于是,柳南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物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與此同時,一審法院還強調,微信群不是專屬于個人的私人空間,而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公開性的空間,雖然黃先生的行為未構成對物業公司名譽權的侵犯,但黃先生今後在微信群中釋出資訊時也應當持審慎态度,不應對尚未查實、查明之事直接予以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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