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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供朋友炒股,虧光後自殺!“股神”不構成詐騙罪

作者:孫守恒
借錢供朋友炒股,虧光後自殺!“股神”不構成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财物的,構成詐騙罪。構成刑事犯罪要求行為人客觀方面符合詐騙罪的動态構成。即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後作出财産處分,行為人進而獲得被害人财産。

相反,如果行為人沒有事實欺騙行為或者被害人沒有陷入錯誤認識,都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區分民事欺詐和刑事欺詐的差別,二者在欺詐的内容和程度方面都是不同的。民事欺詐中,雖然也存在部分虛假因素,但行為人仍然會積極履行合同,通過履行合同獲利。刑事欺詐,行為人的目的不在于履行合同,而是直接騙取标的物、保證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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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客觀要件以外,構成詐騙罪還要同時要求行為人主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主觀上的想法通常需要通過其客觀行為表現來推定。對此,可以具體參見刑法224條或者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其中,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資金是否用于約定用途、案發後是否積極承擔責任常用于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楊某某、李某1詐騙案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李某1與被害人李某2系朋友關系,楊某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承諾給李某2支付高息借款用于投資。李某2先後從親戚朋友20餘人處付息借款,後向楊某某賬戶轉款二百餘萬元。期間,楊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歸還李某2數十萬元,也曾告知過李某2盈虧情況(謊稱收益良好)。直至将所有賬戶資金虧完,無法還款時,楊某某才告訴李某2所借的資金已全部虧損。

事後,楊某某、李某1将一套住宅樓出售,籌款51萬元歸還李某2。案發前,楊某某、李某1共同署名給李某2出具借條的金額達五百餘萬元。被告人楊某某、李某1實際借李某2現金246.8萬元,歸還167萬元,未歸還79.8萬元。最終,李某2在楊某某父親家中自殺身亡。楊某某親屬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代為退賠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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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楊某某行為的客觀方面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以支付高息被害人李某2借款用于證券、期貨交易,;被害人李某2明知被告人楊某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而自願以高息給楊某某借款用于投資。被告人楊某某在炒股期間也曾告知過被害人盈虧情況,。是以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關于楊某某行為主觀方面的分析:

被告人楊某某承諾給李某2按照季度清算利息。事實上,楊某某先後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歸還李某2一百餘萬元。在所借的資金已全部虧損的情況下,楊某某、李某将一套住宅樓出售,籌款51萬元歸還李某2,共計歸還167萬元。。是以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亦不符合詐騙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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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被告人李某行為的分析: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人李某。其隻是應被害人李某2的要求與被告人楊某某共同在借據上署名借款,其,故不存在與被告人楊某某詐騙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

被告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因果關系分析:

被害人李某2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隐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後,自願借給被告人楊某某用于炒股,在投資虧損無法收回資金,無法向家人及親戚朋友交待的情況下自殺身亡,與二被告人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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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藍秦律師刑事法律服務團(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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