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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刑事實務,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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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号
深海魚媒:強奸除了暴力之外,脅迫手段的"其他手段"包括"不知道要反抗"、"無法反抗"、"不敢反抗"。像一些受害者如果喝得太多,在一定程度上雖然沒有完全睡着,但其容易入睡的大腦一直處于混亂狀态,性防禦能力非常薄弱,接近睡眠狀态的"不知抗拒"的程度。有的受害者喝得太多,雖然有意識,知道不能互相發生性關系,但身體無法抗拒,言語表達不能清晰而響亮的表情,隻能低聲表達不看,可以認為是"無法抗拒"。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完全根據被害人的客觀狀态來判斷是否被強奸,還要從整體上來檢驗被害人是否"半推半上",以及被告是否覺得被害人"半推半上"或真的無法抗拒。
要全面調查案件,具體從雙方的正常關系程度、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事件反應後被害人的态度、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質、生活方式等綜合判斷,當然還有一點很重要,被害人事後的反應還有其他條件, 受害者丢面子不能控告别人強奸的因素存在,比如受害者在事件發生後讓她的男朋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認自己自願說的話對面對是有害的。
以下案例是比較好的案例研究:強奸在其他方面,不必确認受害者睡着或完全無意識的狀态來判斷,隻要性防禦能力存在減弱因素,導緻受害者無法表達性自由的意願,當然還需要否認"半推半上"的情況存在, 這取決于案件的整體判斷,而被告對被害人态度的了解也是基于綜合情況來判斷的,這不是客觀歸因,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找借口而輕易放手。
吉林省靖嶼縣人民法院
量刑決定
(2012) 京基53号
靖嶼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院檢察院。
被告人出生于吉林省靖嶼縣,個人所有者,現居吉林省靖嶼縣。2012年3月20日,他被靖嶼縣警察局以涉嫌強奸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目前被關押在靖嶼縣看守所。
經庭審,發現被告人某A(網名:陳誠誠實人)和被害人唐某某(網名:陳誠兔神)于2012年3月初在網際網路上公布。2012年3月19日18時,某A與唐某在靖嶼縣四季胖牛219袋相聚,某A喝了大約六七瓶啤酒,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兩個人一共喝了十二瓶。大約2100時,兩人離開酒店,來到被告在A的家中。這時被害人唐有些迷失方向,迷茫,說了一句"我喝得太多了",并靠在被告人的肩膀上閉上眼睛,仿佛睡着了。被告讓被害人躺下睡覺,脫下唐的外套,兩人發生了性關系。當晚23點左右,受害人接到母親孫某的電話,要求被告人開某A路回家。送唐回家後,他回到了家。3月20日淩晨,某某A發現有手機唐某未接來電,便開車到唐某家。走到十字路口,剛與被害人及其母親見面,唐某某母親與被告發生争執,在無果糾紛的情況下,被告在某A發出警報解決。這時唐某某媽媽報警,幾分鐘後警察趕到,簡單一問,就會有幾個人回到派出所。2012年7月16日,被告某A的姐姐與唐某達成調解協定,賠償某唐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諒解書,表示某A的行為不予追究,并要求司法機關免除某A級刑事處罰。
公訴機關和判刑院送出的上述事實,證明本案中下列證據材料為證據:
1、被告在某A供述和辯護中,證明被告在某A(網名:陳誠誠實人)和被害人唐某(網名:陳誠兔神)是網民,兩人于2012年3月初在網上見面,并于2012年3月中旬與另外兩名網民(網名: "陳城麗梅",網名:"請停下,禁區")在京嶼縣漢香閣酒店見面喝酒,唐某當時喝了六七瓶啤酒,清醒了。2012年3月19日18時,某A與唐某在靖嶼縣四季胖牛219袋相聚,某A喝了大約六七瓶啤酒,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兩個人一共喝了十二瓶。兩個人在吃飯的過程中提到了戀人的關系,在某A答應給唐某金币。21點鐘,在某A到酒吧結賬時,唐某某站在它身邊。然後兩人商量到一個家裡去拿金子。在某A家,某A會把金子拿出來給唐某,唐某會被拎在外袋裡,唐某某靠在被告的肩膀上,神色迷茫,然後閉上眼睛,像是睡着了。被告讓被害人躺下睡覺,脫下唐的外套,兩人發生了性關系。之後,唐接到母親的電話,讓他送他回家。玉瑤送唐回家後開車回家。淩晨時分,某某A發現某某手機唐某未接來電,便開車到唐某家。當車輛在唐某家附近行駛時,遇到了一名中年婦女(唐的母親)和一名男子。唐的母親說,某A給了唐某種毒品,強奸了唐某。在某A的辯護中沒有吸毒,也沒有強奸,兩人當時在街頭發生争執時,唐某某媽媽搶走了某A的手機。後來帶着某位母親的唐某一男勸說,在某A某唐某某、某某母親,那男某來唐某開的美容院理清了此事,唐某某母某某A發生争執,在某某A上拉響了警鐘。這時唐某某媽媽報警,幾分鐘後,派出所趕到,經過簡單的詢問,将幾個人送回派出所。
2、被害人唐某某陳述,證明被害人唐某某A網民,2012年3月中旬,兩人曾在酒店與另外兩名網友見面并喝酒。2012年3月19日,在一次與唐某聊着外出就餐的聊天中,兩人當晚18點在219号肥牛室相遇,兩人一共喝了12瓶雪啤酒,每人喝了五六瓶。21點鐘,唐去洗手間,喝了一杯啤酒回來,然後就這件事之後完全不為所動了。當有另一種印象時,唐發現自己在家客廳的沙發或床上赤身裸體正在與某A發生性關系,并推入某A,而無印象。當唐某再次醒來時,某赤身裸體地走向衛生間,從衛生間出來躺在沙發上,在某A側身吻她,唐某某說要回家,在某A中将某某交給唐某,并給唐某穿上褲子,驅使唐某某回家。唐說,兩人在用餐時沒有提到蜻蜓。也證明,唐某在與某A發生性關系時,沒有抗拒花圈的行為或暴力威脅的印象。
3、證人孫某證言,證明孫某家遇難者唐某某某母親,2012年3月19日18時左右,唐和孫某說要出去吃飯,并說同餐有"俞哥"和另外兩個女孩。當晚23點左右,唐某在家,臉色蒼白,渾身是頭發(離家前被綁着),孫某問唐某發生了什麼事,唐某說晚上吃晚飯,吃了20點以上什麼都不知道,晚上23點上廁所,赤身裸體,知道自己是在網上知道的"姓氏在"男人的家, 然後要求回家,後來"姓氏"就成了家。這時孫某某會把唐某送到醫院檢查,從醫院回來,孫某抽出唐某某一箱時穿着米色内衣,留下去擦唐一張私人衛生紙。然後孫某某用某手機撥打"姓氏"電話,無人接聽。太陽某又用自己的手機撥号也沒接聽。就在孫某和鄰居(陳姓男)帶着唐某外出準備報告時,遇到了"姓在"的車上,孫某和"姓在"發生了争執。在陳姓男的勸說下,孫某、唐某、陳姓男,"姓中"四個人一起來到唐某美容院,兩人争吵無果,遂報警。
......(省略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經法庭作證後,被告在某A及其辯護人中均無異議,但被告在某A的抗辯中表示,公訴機關提出的上述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每天的酒精量很好,喝了五六瓶啤酒清醒, 案件的鑒定結論證明,受害人在案件發生時沒有喝醉,也沒有服用安眠藥。是以,被害人唐某某與被告在某A性關系中是清醒和自願的。
法院認為,受害人在與被告發生性關系時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醉酒"是一種精神狀态,具有環境的特殊性和狀态的特殊性,是以需要結合事件發生前後的時間、地點、環境和受害者的表現以及報告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多份供詞中均有表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膀上,沒有意識,神志不清,并說了聲"我喝得太多了",然後閉上眼睛,像是睡着了。被告讓被害人躺下睡覺,脫下唐的外套,兩人随後發生性關系。而被害人唐某某在案後表示,與被告喝酒後他迷失了方向,因為被告的家發生了碎片的記憶,并在案件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明确表示沒有發生性關系的意向。可以看出,被害人在與被告發生性關系時,酒後反應遲鈍,判斷力減弱,混亂無動于衷,對醉酒狀态記憶模糊,性防禦能力明顯減弱。
是以,被告及其辯護人使用被害人慣常的酒精量進行陳述,其清醒和自願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院将不予确認。
在本院看來,被告在某一案件中無視國内法,在被害人醉酒狀态、性辯護能力減弱的情況下,強奸、其行為構成強奸,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在某一A級強奸罪的事實和指控中,本法院予以确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某A級抗辯被告人無罪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本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在某案件中與被害人的母親發生糾紛後某B,在糾紛無果的情況下,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來的時候,配合偵查人員做筆錄,并與偵查人員到派出所,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自首和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在自動投案"明知他人報案并現場等候, 逮捕無逮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規定,即自動自首。被告在與唐發生性關系後如實向公安機關解釋,雖然他不承認強奸受害者,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抗辯行為性質是否影響自首認定的規定》,"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抗辯不影響自首的确立", 是以被告在某一行為中構成自首,可以依法減少。案發後,被告家屬代表被告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争取被害人的了解。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态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因某A實施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監禁刑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判刑以前處于羁押前羁押狀态,則羁押從一天減為一天刑期,即從2012年3月20日減至2013年1月19日。)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決,您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10日内,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有書面異議的,應當送出原件一份和兩份。
李作軍法官
杜力法官
代理法官李志輝
十一月 30, 2012
作家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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