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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强奸?(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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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事实务,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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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鱼媒:强奸除了暴力之外,胁迫手段的"其他手段"包括"不知道要反抗"、"无法反抗"、"不敢反抗"。像一些受害者如果喝得太多,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没有完全睡着,但其容易入睡的大脑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性防御能力非常薄弱,接近睡眠状态的"不知抗拒"的程度。有的受害者喝得太多,虽然有意识,知道不能互相发生性关系,但身体无法抗拒,言语表达不能清晰而响亮的表情,只能低声表达不看,可以认为是"无法抗拒"。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根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来判断是否被强奸,还要从整体上来检验被害人是否"半推半上",以及被告是否觉得被害人"半推半上"或真的无法抗拒。

要全面调查案件,具体从双方的正常关系程度、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件反应后被害人的态度、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质、生活方式等综合判断,当然还有一点很重要,被害人事后的反应还有其他条件, 受害者丢面子不能控告别人强奸的因素存在,比如受害者在事件发生后让她的男朋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认自己自愿说的话对面对是有害的。

以下案例是比较好的案例研究:强奸在其他方面,不必确认受害者睡着或完全无意识的状态来判断,只要性防御能力存在减弱因素,导致受害者无法表达性自由的意愿,当然还需要否认"半推半上"的情况存在, 这取决于案件的整体判断,而被告对被害人态度的理解也是基于综合情况来判断的,这不是客观归因,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找借口而轻易放手。

吉林省靖屿县人民法院

量刑决定

(2012) 京基53号

靖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院。

被告人出生于吉林省靖屿县,个人所有者,现居吉林省靖屿县。2012年3月20日,他被靖屿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目前被关押在靖屿县看守所。

经庭审,发现被告人某A(网名:陈诚诚实人)和被害人唐某某(网名:陈诚兔神)于2012年3月初在互联网上公布。2012年3月19日18时,某A与唐某在靖屿县四季胖牛219袋相聚,某A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两个人一共喝了十二瓶。大约2100时,两人离开酒店,来到被告在A的家中。这时被害人唐有些迷失方向,迷茫,说了一句"我喝得太多了",并靠在被告人的肩膀上闭上眼睛,仿佛睡着了。被告让被害人躺下睡觉,脱下唐的外套,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3点左右,受害人接到母亲孙某的电话,要求被告人开某A路回家。送唐回家后,他回到了家。3月20日凌晨,某某A发现有手机唐某未接来电,便开车到唐某家。走到十字路口,刚与被害人及其母亲见面,唐某某母亲与被告发生争执,在无果纠纷的情况下,被告在某A发出警报解决。这时唐某某妈妈报警,几分钟后警察赶到,简单一问,就会有几个人回到派出所。2012年7月16日,被告某A的姐姐与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某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某A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要求司法机关免除某A级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和判刑院提交的上述事实,证明本案中下列证据材料为证据:

1、被告在某A供述和辩护中,证明被告在某A(网名:陈诚诚实人)和被害人唐某(网名:陈诚兔神)是网民,两人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见面,并于2012年3月中旬与另外两名网民(网名: "陈城丽梅",网名:"请停下,禁区")在京屿县汉香阁酒店见面喝酒,唐某当时喝了六七瓶啤酒,清醒了。2012年3月19日18时,某A与唐某在靖屿县四季胖牛219袋相聚,某A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两个人一共喝了十二瓶。两个人在吃饭的过程中提到了恋人的关系,在某A答应给唐某金币。21点钟,在某A到酒吧结账时,唐某某站在它身边。然后两人商量到一个家里去拿金子。在某A家,某A会把金子拿出来给唐某,唐某会被拎在外袋里,唐某某靠在被告的肩膀上,神色迷茫,然后闭上眼睛,像是睡着了。被告让被害人躺下睡觉,脱下唐的外套,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唐接到母亲的电话,让他送他回家。玉瑶送唐回家后开车回家。凌晨时分,某某A发现某某手机唐某未接来电,便开车到唐某家。当车辆在唐某家附近行驶时,遇到了一名中年妇女(唐的母亲)和一名男子。唐的母亲说,某A给了唐某种毒品,强奸了唐某。在某A的辩护中没有吸毒,也没有强奸,两人当时在街头发生争执时,唐某某妈妈抢走了某A的手机。后来带着某位母亲的唐某一男劝说,在某A某唐某某、某某母亲,那男某来唐某开的美容院理清了此事,唐某某母某某A发生争执,在某某A上拉响了警钟。这时唐某某妈妈报警,几分钟后,派出所赶到,经过简单的询问,将几个人送回派出所。

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明被害人唐某某A网民,2012年3月中旬,两人曾在酒店与另外两名网友见面并喝酒。2012年3月19日,在一次与唐某聊着外出就餐的聊天中,两人当晚18点在219号肥牛室相遇,两人一共喝了12瓶雪啤酒,每人喝了五六瓶。21点钟,唐去洗手间,喝了一杯啤酒回来,然后就这件事之后完全不为所动了。当有另一种印象时,唐发现自己在家客厅的沙发或床上赤身裸体正在与某A发生性关系,并推入某A,而无印象。当唐某再次醒来时,某赤身裸体地走向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躺在沙发上,在某A侧身吻她,唐某某说要回家,在某A中将某某交给唐某,并给唐某穿上裤子,驱使唐某某回家。唐说,两人在用餐时没有提到蜻蜓。也证明,唐某在与某A发生性关系时,没有抗拒花圈的行为或暴力威胁的印象。

3、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孙某家遇难者唐某某某母亲,2012年3月19日18时左右,唐和孙某说要出去吃饭,并说同餐有"俞哥"和另外两个女孩。当晚23点左右,唐某在家,脸色苍白,浑身是头发(离家前被绑着),孙某问唐某发生了什么事,唐某说晚上吃晚饭,吃了20点以上什么都不知道,晚上23点上厕所,赤身裸体,知道自己是在网上知道的"姓氏在"男人的家, 然后要求回家,后来"姓氏"就成了家。这时孙某某会把唐某送到医院检查,从医院回来,孙某抽出唐某某一箱时穿着米色内衣,留下去擦唐一张私人卫生纸。然后孙某某用某手机拨打"姓氏"电话,无人接听。太阳某又用自己的手机拨号也没接听。就在孙某和邻居(陈姓男)带着唐某外出准备报告时,遇到了"姓在"的车上,孙某和"姓在"发生了争执。在陈姓男的劝说下,孙某、唐某、陈姓男,"姓中"四个人一起来到唐某美容院,两人争吵无果,遂报警。

......(省略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法庭作证后,被告在某A及其辩护人中均无异议,但被告在某A的抗辩中表示,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每天的酒精量很好,喝了五六瓶啤酒清醒, 案件的鉴定结论证实,受害人在案件发生时没有喝醉,也没有服用安眠药。因此,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告在某A性关系中是清醒和自愿的。

法院认为,受害人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醉酒"是一种精神状态,具有环境的特殊性和状态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结合事件发生前后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受害者的表现以及报告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多份供词中均有表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膀上,没有意识,神志不清,并说了声"我喝得太多了",然后闭上眼睛,像是睡着了。被告让被害人躺下睡觉,脱下唐的外套,两人随后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唐某某在案后表示,与被告喝酒后他迷失了方向,因为被告的家发生了碎片的记忆,并在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明确表示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向。可以看出,被害人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时,酒后反应迟钝,判断力减弱,混乱无动于衷,对醉酒状态记忆模糊,性防御能力明显减弱。

因此,被告及其辩护人使用被害人惯常的酒精量进行陈述,其清醒和自愿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院将不予确认。

在本院看来,被告在某一案件中无视国内法,在被害人醉酒状态、性辩护能力减弱的情况下,强奸、其行为构成强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在某一A级强奸罪的事实和指控中,本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某A级抗辩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在某案件中与被害人的母亲发生纠纷后某B,在纠纷无果的情况下,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来的时候,配合侦查人员做笔录,并与侦查人员到派出所,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并现场等候, 逮捕无逮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即自动自首。被告在与唐发生性关系后如实向公安机关解释,虽然他不承认强奸受害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抗辩行为性质是否影响自首认定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抗辩不影响自首的确立", 因此被告在某一行为中构成自首,可以依法减少。案发后,被告家属代表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理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因某A实施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监禁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刑以前处于羁押前羁押状态,则羁押从一天减为一天刑期,即从2012年3月20日减至2013年1月19日。)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有书面异议的,应当提交原件一份和两份。

李作军法官

杜力法官

代理法官李志辉

十一月 30, 2012

作家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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