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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涉嫌瞞報疫情”是最不該發生的事件

根據河南省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廳釋出的通知,截至8月13日24時,商丘玉城縣報告了4例新确診病例,即1例的兒女和一名丈夫的兩姐妹。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到,由于禹城縣疫情控制薄弱,疑似疫情漏報,導緻疫情,相關情況正在調查中。

本輪疫情已蔓延至近20個省份,無論是受災省份還是非疫情省份,再次更新防疫措施,以應對這一輪疫情的快速傳播,在體内快速複制,過渡時間長的三角洲菌株。應該說,疫情相關省份在抗擊疫情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

雖然大部分地區都取得了抗疫效果,但仍有一些地方情況較為嚴重,如玉城縣。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疫情控制不力,疑似疫情漏報。疫情控制不力顯然沒有嚴格執行防疫要求;

雖然官方表述有"疑似"字樣,即是否少報疫情還有待進一步調查和确認,但既然指出"疑似漏報疫情",一定有一定的根據,不可能随意抛出這種說法。需要明确調查的問題是,疫情漏報是否屬實。誰在少報疫情——地方當局還是有關人員?如果有關各方被懷疑少報疫情,問題顯然會更糟。

任何被懷疑少報疫情的人都是最不可能成為防疫事件的人。作為常識,疫情報告不足不僅錯過了應對疫情的最佳時機,而且還會産生更大的傳播風險。從某種程度上說,疫情漏報是防疫的最大"敵人",後果極其嚴重,誤報很可能導緻一方或多方防控成本大大增加,受影響地區的生産和生活受到很大影響。

從法律角度來看,疫情漏報是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傳染病防治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隐瞞傳染病疫情的處罰有相應的處罰;不報告疫情構成危害傳染病防控罪的,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去年以來,有關方面三令五、沈某不能隐瞞疫情,一直有人因漏報疫情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李某因隐瞞行程被上海金山人民法院判處一年零三個月有期徒刑。河北省内邱縣有人因故意隐瞞血流軌迹被判處1至10個月徒刑。在一些漏報疫情的案件中,已有刑事責任的先例,今天也有少報不宜的案例。

幾乎所有的告密者都幸運地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會被發現,但很明顯,他們打錯了算盤。如今,我國的防疫體系、監管體系越來越健全,任何漏報行為都難以逃脫"法律之眼",如流轉可追溯性不僅會聽一邊的話,經過深入調查和确認,就可以發現疫情相關人員是否隐瞞了行動軌迹。是以,少報疫情是愚蠢的,認為自己很聰明。

無論是從常識角度、法律角度,還是重新審視典型案例,"疑似疫情漏報"都是本不該發生的事件。這隻能說明舉報嫌疑人缺乏常識和法律意識,沒有吸取相關案件的教訓,然後為其行為付出非法代價。希望有關地方有關部門深入調查,徹底恢複疫情少報的人員、流程和細節,認真追究違規者的責任。

作者:馮海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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