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常有委托人咨詢,面對不合理的征地拆遷工作,法律怎麼保護我們被征收人的權益,别說與我們協商有時就連要征地我們都不知道,房子就被拆了。這樣的征地拆遷讓老百姓怎麼辦?關于被征收人有何權利來維護自身權益,為您總結。
1.知情權
在實踐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常常得不到保障,不履行公告義務,或者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具體到相關法條:
土地征收批複檔案下達後10日内,人民政府應将批複結果以及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标準、安置途徑、登記期限等資訊公告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拟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内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内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2.參與權
保障參與權,不僅是依法開展行政工作的要求,更是其聽取群衆意見的途徑,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安置。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明确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準許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内協商標明;在規定時間内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号、抽簽等随機方式确定。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3、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標明;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随機標明等方式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内協商標明;在規定時間内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号、抽簽等随機方式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5.補償方式選擇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産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6. 救濟權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内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複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内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方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認為權利受到行政行為侵犯,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訴。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