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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工傷認定為何要重新啟動

作者:正義網
合法的工傷認定為何要重新啟動

法律小貼士

賀剛受傷住院後一直在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隻是用人機關申請工傷認定時遺漏了2018年受傷的事實,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等相關規定,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内。

日前,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檢察院的溝通協調下,人社部門對賀剛(化名)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賀剛原是某建築公司的塔吊師傅,月收入近萬元。2018年12月4日,賀剛在準備上塔吊時,不小心摔了一跤。經過3次門診,賀剛被診斷為右髋軟組織損傷。同年12月19日,賀剛因右腿疼痛第4次來到醫院,CT檢查顯示其右側關節腔見少許積液,醫生建議他進一步檢查治療,但賀剛并未在意。

2019年4月12日,賀剛在40餘米高的塔吊内作業時,右腿疼痛加劇,以至于無法挪動。賀剛入院後經手術治療,診斷結果為右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

2019年4月22日,某建築公司向利川市人社局送出《工傷認定申請表》,但市人社局認為賀剛的損傷系自身疾病引起,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賀剛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曆時兩年多,經三級法院審理,賀剛的訴求仍未得到支援。2021年8月12日,賀剛向恩施州檢察院申請監督。

審查證據材料并走訪賀剛了解情況後,辦案組認為,要确認賀剛的傷情是否屬于工傷,首先要解決的是2018年賀剛摔傷是否屬于工傷範疇。檢察官經調查了解到,當天上午8時,賀剛為了去操作間,在地下室通向塔吊的路上摔傷,該事實有賀剛的陳述以及工友的證言互相印證,且明顯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次,要确定2019年“右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的傷情與2018年摔傷是否具有關聯性。辦案組依法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二者的關聯性進行了鑒定,表明:“被鑒定人傷(病)情與2018年12月4日摔傷有關聯”。

賀剛的損傷雖是工傷,但辦案組在審查證據時注意到,《工傷認定申請表》上明确載明事故原因為“賀剛右腿突發疼痛”,并未提及2018年受傷情況。無論建築公司還是賀剛本人,都未對2018年的摔傷申請工傷認定,現在也已超過了申請的法定期限。

賀剛僅為國小教育程度,受傷後又在接受手術治療,并不知曉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的具體情況。檢察機關如何履職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賀剛的權益?辦案組經過審慎思考後,決定舉行公開聽證。

2021年12月7日,聽證會在賀剛所在的村委會召開。為保證聽證效果,辦案組邀請了熟悉工傷保險領域的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經過面對面溝通,還原了賀剛受傷就醫、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的具體情況。原來,公司申報人員缺乏經驗,遺漏了2018年摔傷的事實,也未申請關聯性鑒定,市人社局接到申請後,無法知曉2019年的傷情是由2018年摔傷造成的,遂對賀剛的傷情不予認定為工傷。

經讨論,聽證員形成一緻意見:行政機關依據當時查明的事實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合法,法院判決并無不當,同時,賀剛的請求具有正當性,檢察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共同解決賀剛的困境。

聽證會後,對于賀剛的傷情是否能夠重新進行工傷認定的問題,辦案組與人社局有關人員達成共識:賀剛受傷住院後一直在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隻是用人機關申請工傷認定時遺漏了2018年受傷的事實,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等相關規定,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内。由此,扣除被耽誤的時間後,賀剛現在申請工傷認定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2021年12月31日,在檢察機關的見證下,賀剛、人社局、某建築公司達成調解協定,約定賀剛本人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對賀剛的傷情依法重新認定,公司對工傷認定以及工傷待遇支付的程式予以配合并對賀剛給予适當經濟補助。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戴小巍 吳兢 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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