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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律小知識

作者:崇州生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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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十條 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機關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态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标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标準。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标準的防護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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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大連市某公司3處煉鋼尾渣堆場均未設定導流渠與滲濾液集排水等設施,不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标準》(GB18599-2001)的規定,共堆放了約10萬噸工業固廢。大連市生态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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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态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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