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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鈞儒與新中國法治事業

作者:中國政協文史館

沈鈞儒是大陸著名的愛國民主人士、法學家和律師。生于清末亂世的沈鈞儒在目睹了國家危亡、人民痛苦後,立志尋找救國真理,為中華民族的複興而奔走。沈鈞儒曾東渡日本學習法律,回國後參加辛亥革命,還大力推廣法學教育,積極培養現代法學人才。抗戰時期他利用自己的律師身份營救愛國民主人士,為抗戰勝利四處奔走。新中國成立後,沈鈞儒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長、民盟中央主席等職務,積極參與了新中國人民法院系統建設、新中國法律法規體系建構,并積極帶頭普法、守法、用法,為新中國法治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沈鈞儒與新中國法治事業

▲沈鈞儒

新中國成立前長期在法律界耕耘

1875年1月2日,沈鈞儒出生于蘇州盤門城内新橋巷通關坊的一個士大夫家庭。從國小習十分刻苦的沈鈞儒在1904年考中進士。雖然殿試得二甲,但考官并不喜歡沈鈞儒的工整小楷,是以沈鈞儒并沒有成為翰林,而是被派到相對冷門的刑部,也是以與法治結下不解之緣。

1905年,為解決内憂外患,清政府考慮建立君主立憲制,并派載澤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同時還計劃增派留學生。由于日本與中國一衣帶水,并在明治維新後逐漸崛起,一時間國内掀起了一股赴日留學的熱潮。受這股熱潮感染,沈鈞儒放棄官職,向政府申請赴日留學。1905年10月,沈鈞儒到達日本東京,并開始在日本私立法政大學法政速成科學習。

在日本期間,沈鈞儒一邊學習日語、法學和政治學,一邊考察日本的監獄管理等法務,為歸國後開展法治工作積累知識。1908年4月,沈鈞儒回國,并被配置設定到法部任主事。滿心期待國家變革的沈鈞儒逐漸發現清政府“預備立憲”以來卻一直回避制定憲法,對此,沈鈞儒十分不滿,并撰寫了《預備立憲要旨》,提出“為治之道,不可不握其要,枝枝節節而言變法,其患或轉甚于不變”。之後,沈鈞儒還多次參與請願活動,希望實行憲政,但均以失敗告終。看穿清政府立憲騙局的沈鈞儒,逐漸和其他仁人志士一樣,轉到革命一方。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後,沈鈞儒積極參與南京臨時政府的組建,并于1912年5月加入中國同盟會。在之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内,沈鈞儒全身心投入革命運動,參加了護國運動、護法運動、浙江省憲法制訂工作等,為維護民主共和貢獻自己的力量。

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後,沈鈞儒逐漸認識到國民黨當局并不能真正擔負起民族複興的使命,便決心暫離政治,潛心從事法學教育和律師工作,希望通過為國家培養一批現代法治人才,為人民伸張正義,讓民主法治早日實作。

同年,沈鈞儒受邀擔任上海法科大學(後改名為上海法學院)教務長。任職期間,沈鈞儒秉持“本吾國固有精神,首重人格陶鑄,意志修養;注意法制的精神背景及時代思想和社會要求;不征尚誦習,尤貴實行;學術獨立,殚心擘畫”等理念開展教學。辦學期間,沈鈞儒鼓勵教員們講授各類先進法學理論,提高學生們的法學素養。

同時,沈鈞儒還積極從事律師工作。他當律師期間,經常不要酬勞,義務替無錢申訴的人辦案,務求使申冤者勝訴。同時,他積極倡導冤獄賠償運動,呼籲政府當局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這些努力都讓沈鈞儒在法律界聲名愈盛。

随着抗日形勢越來越嚴峻,沈鈞儒再次主動承擔起愛國知識分子的使命。他積極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廣泛團結不同階層、黨派的愛國人士成立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号召群眾一緻抗日。1936年11月,沈鈞儒等人因呼籲愛國抗日,遭到國民黨當局逮捕,引發“七君子”事件。堅持救國無罪的沈鈞儒等人的行動赢得了各階層群眾廣泛支援,最終被保釋出獄。出獄之後的沈鈞儒并沒有放棄自己的主張,反而以更大的熱情投入營救李公樸等愛國人士、支援前線抗戰等活動之中。期間,沈鈞儒十分注重團結廣大知識分子。1939年11月,沈鈞儒與黃炎培、梁漱溟、張瀾等人組建統一建國同志會,1941年3月該組織改組為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4年9月又更名為中國民主同盟。通過這些組織,沈鈞儒帶領廣大愛國民主人士、知識分子始終站在抗日救亡的前線。

抗日戰争勝利後,沈鈞儒堅持反對内戰,并為建立和平民主的新中國而努力。期間他公開駁斥國民黨的《維持社會秩序臨時辦法》,并積極響應新政協運動。1949年10月1日,沈鈞儒參加開國大典,這位飽經滄桑的老人終于親眼見證了一個民主法治的新中國的誕生。

參與新中國人民法院體系建設

1949年10月1日下午2點,在毛澤東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沈鈞儒被任命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已經年逾古稀的沈鈞儒欣然承擔起了這份重擔。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期間,沈鈞儒主要做了這樣幾件大事。

一是健全全國人民法院機構。沈鈞儒上任伊始,就着手在全國各地建立各級人民法院。在籌建過程中,沈鈞儒等人以共同綱領中“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等規定,作為新中國人民法院組織建設的原則。同時,沈鈞儒還注重總結蘇區、解放區等在不同革命時期的法治工作經驗,并重視從蘇聯及其他人民民主國家的司法工作中汲取智慧。在沈鈞儒等人的努力下,不到一年時間,華北和東北全區以及西北、華東、中南老解放區的省、市、縣,基本實作了人民法院機構的全覆寫。同時,沈鈞儒還根據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行政區劃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需要,計劃在華東、中南和西南等地區設定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并針對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所處的重要地位,在兩地設立區人民法院,并逐漸在全國其他各大城市推廣。新中國人民法院機構的健全從組織上徹底摒棄了國民黨的司法機構,為新中國成立初期鞏固人民政權和恢複生産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是充實人民法院人才隊伍。是否擁有一支優秀的人才隊伍是新中國人民法院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為此,沈鈞儒采取了多種辦法為各級人民法院培養、配備幹部。1950年1月4日,沈鈞儒出席中國新法學研究院開學典禮,并在緻辭中指出“新中國各方面正在生長,新的人民的法律正在創造,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必須培養大量司法人才。”如何培養司法人才?沈鈞儒認為有三個辦法,即“提高革命政權的司法工作者;改造舊社會的司法人員;培養新的司法工作者。”在他看來,一方面可以将革命隊伍、舊司法人才中經驗較為豐富的人員補充到法院工作。在他這一号召下,一些紅軍老幹部和曾經在民主運動中做出貢獻并在大學教授法學的著名法學家等紛紛擔任了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委員、庭長、副庭長。另一方面,還應該在高校建立法學院,并大量教授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以及老解放區的司法經驗和蘇聯的法律知識,培養新型的為民的司法工作者。沈鈞儒提出的這些辦法讓新中國人民法院的人才隊伍問題很快得到解決。

三是完善新中國審判制度。新中國成立後陸續開展了抗美援朝、土地改革、“三反”“五反”運動等,為保證這些大事能夠順利進行,更為了能夠鞏固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沈鈞儒要求在審判工作中堅持人民的立場,對危害人民權益的行為嚴厲處罰。1950年3月,中共中央發出鎮壓反革命運動的訓示,但一些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對政策了解不到位,導緻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量刑過輕,出現“寬大無邊”的情況。對此,1951年3月,沈鈞儒在《人民日報》發文,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專政武器之一,它最根本的任務就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鞏固國家權力”,并要求審判人員“站穩人民的立場,在思想上劃清敵我界限。”同時,在“三反”“五反”運動中,沈鈞儒強調了A錢、浪費問題的危害性,并要求對挪用公款、謀取私利的人員進行嚴厲審訊。1952年2月1日,沈鈞儒任審判長,對薛昆山、宋德貴等人的A錢案進行了公審,不僅有力地推動了“三反”運動,還增強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樹立了法治的權威。

經過沈鈞儒等人的努力,新中國人民法院機構逐漸健全、隊伍逐漸充實、審判工作有序進行,這些都對新中國司法行政工作逐漸步入正軌起了重要作用。

參與制訂多部重要法律檔案

新中國成立後,沈鈞儒還被任命為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及法制委員會委員,積極參與了新中國婚姻法、憲法、懲治A錢條例等多部重要法律檔案的起草工作,為建構新中國法律法規體系作出了重要貢獻。

新中國首部婚姻法是沈鈞儒參與制訂的第一部較為重要的法律。一直以來,沈鈞儒都十分關注婦女解放問題。1920年12月至1922年3月,他在《中華新報》連載了《家庭新論》。在文章中,他提出“必須根本改革舊時家庭習慣和一般社會家庭惡俗”,倡導“家庭應以兒童為主體”“兒童是國内唯一之希望者”。同時,他還主張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在家庭财産配置設定、繼承等方面的權利,并鼓勵婦女積極參加工作,實作經濟獨立。他的這些想法在舊中國難以實作,但新中國成立後立即着手制訂新婚姻法,給了沈鈞儒實作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機會。

1950年4月,沈鈞儒參加了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協全國委員會聯合召開的座談會,與其他與會同志一起參與了婚姻法的讨論,期間他對婦女應該有離婚自由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為該法的最終頒行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憲法是沈鈞儒參與制訂的另一部重要法律。長期以來,沈鈞儒都主張通過立憲改變國家的面貌,但舊社會并不具備制訂一部有利于全體人民的憲法的土壤,新中國的成立讓這一切有了希望。195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開始起草,沈鈞儒被推舉為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并全程參加了憲法初稿的讨論。1954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公布,發動全國人民展開廣泛的讨論。對此,沈鈞儒歡欣鼓舞,并發表《為憲法草案的公布而歡呼》一文,指出該憲法是“真正人民的憲法”“憲法絕不是容易得來的,它是中國人民長期革命鬥争和革命先烈流血犧牲所換來的”“我一生從事憲政運動,不知費去多少心血,今天才見到真正人民的憲法。”

此外,1950年6月15日,沈鈞儒出席政協土地改革小組第五小組會議,和李濟深、陳叔通、黃炎培聯名提出《請先就各大行政區,各擇若幹縣或鄉實行土地改革》提案,并于同年參與了刑法、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刑法大綱、訴訟程式通則、犯人改造暫行條例、公司法等法律檔案的起草工作,之後因工作需要,又于1952年1月參加讨論《懲治A錢條例》的草拟工作等。

正是有了沈鈞儒等人的共同努力,新中國的法律法規體系才能在短時期内逐漸建立起來,并為新中國建設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帶頭普法、守法、用法

在開展各項法治工作的過程中,沈鈞儒十分注重通過各種方法廣泛普及法律檔案、呼籲廣大群衆守法和用法。

1950年5月1日,中國首部婚姻法施行。為了普及該法,1950年5月12日,沈鈞儒前往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錄制廣播稿《保證執行我們的婚姻法》。在這份廣播稿中,沈鈞儒提出“婚姻法公布了,但它在全國範圍内正确執行,還是需要長時期多方面努力的工作,因為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在中國人民實際生活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響,事實說明直到現在,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仍在或明或暗地進行着。”是以,他建議“采取各種辦法,向群衆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以保證婚姻法的正确充分實作。”

為了更好普及新婚姻法,沈鈞儒還鼓勵文藝工作者創作反映婚姻問題的戲劇、歌曲等文藝作品。1952年5月7日晚,沈鈞儒觀看了新鳳霞主演的《劉巧兒》。對于這部戲劇,沈鈞儒表示“演得不錯”,但也提出該劇“隻強調包辦買賣婚姻的不合理,但忽略了說明包辦婚姻所造成不合理的原因,如果能把這一點補充一定更好”,對新法的普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婚姻法,對于1954年頒布的憲法,沈鈞儒也認為要加強推廣,“使憲法和法律能夠貫徹執行,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為此,沈鈞儒在天津等地召開了多次座談會,促進該法的踐行。

從一名科舉取士的封建士大夫到用法治争取民族獨立、民主自由的愛國者,沈鈞儒所做的這些努力不僅為新中國法治建設奠定了良好基礎,更是值得後人不斷學習和繼承的精神遺産。

來源:團結報 作者: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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