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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停播”竟被索賠20萬元

作者:光明網

李某與某傳媒公司在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簽訂協定後,李某開始在該平台當主播。

後來,李某因病停止工作。為此,該傳媒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該案提醒平台企業,與主播簽訂演藝經紀協定時,不能“漫天要價”,過高的違約金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8日,某傳媒公司與李某簽訂《主播演藝經紀協定》,約定雙方合作期限為兩年,李某“每月在網際網路演藝平台進行演藝直播的日平均時長不低于6小時,每月在網際網路演藝平台進行演藝直播的天數不低于26天”,“如一方單方提出解除本協定或無故不履行本協定要求之義務(一個月為期限),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20萬元”。

2020年11月,李某停播,拒不履行合同。公司認為,按照合同約定計算,李某應支付違約金40萬餘元,公司綜合李某直播期間的收入等其他情況,酌定主張違約金20萬元。

【庭審過程】

法庭上,李某認為,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首先,他與該傳媒公司簽訂的《主播演藝經紀協定》是格式合同,沒有經過任何協商過程。2020年3月自己因身體不适向公司提出請假,後因身體狀況惡化提出了辭職申請。但是公司采取互相推诿的方式拒絕答複其辭職請求。而且公司并未對李某進行過任何的教育訓練、包裝或推廣。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導緻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李某單方提出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雖然雙方在《主播演藝經紀協定》中約定,如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20萬元。但法院認為,公司的損失主要為其對李某的投入以及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預期可得利益。本案中,公司對被告的投入并不顯著,同時,公司預期可得利益的多少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該公司的經紀能力、資源,主播的資質甚至機遇,行業的發展等等,具有很強的不确定性。

鑒于李某送出就診病曆,證明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确實出現心律失常等症狀,不适宜長期從事案涉的演藝活動,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對李某違反演出時長的情況知曉且未提出相反意見。

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綜合考慮涉案合同的性質、投入成本、履行情況及違約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原告主張違約金 20 萬元明顯過高。一審法院判決,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

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審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緻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某确實存在違約行為,但該公司主張違約金 20 萬元明顯過高,雖然雙方在協定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因該約定違反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故不受法律保護。

作者:葉小鐘 通訊員 何泳文

來源: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