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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贛州,發生了一起奇葩的婚房糾紛。郭亮(化名)通過婚戀軟體與方清麗(化名)相識并“談婚論嫁”,随後,陸續小額地向女方轉

作者:剛哥說法

江西贛州,發生了一起奇葩的婚房糾紛。郭亮(化名)通過婚戀軟體與方清麗(化名)相識并“談婚論嫁”,随後,陸續小額地向女方轉錢,520元、600元、200元不等。

應女方要求,郭亮傳遞了8.5萬定金,與女方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房價68萬元,房款由雙方按揭。之後,方清麗向郭亮借錢1萬元。不久,郭亮發現方清麗與其他男士長期同居,終止了與女方的關系。

2021年4月女方與他人登記結婚,同年6月,女方新婚後攜父母正式入住其與郭亮共有的房屋。同年12月,郭亮報警說女方是騙婚,民警建議其向法院起訴。經法院調解,女方歸還郭亮8萬元房款,房屋歸女方所有。

那麼,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價此事呢?

郭亮與方清麗之間是同居關系,因為二人當時都未結婚,是以法律并不對他們之間的同居關系作出調整。但是兩人不僅有同居,在同居期間還共同購買了房子,是以郭亮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非婚同居關系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是以,當事人僅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經濟糾紛,其本質上仍屬于财産糾紛,法院應當受理,調解不成的按照一般共有财産處理。

方清麗是否構成騙婚?這個不好一概而論。所謂騙婚,是指以結婚為名騙取對方的财産,實際上從未考慮過與對方結婚。騙取金額較大的,則涉嫌構成詐騙罪。#贛州頭條# #江西#

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本案中,要結合方清麗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表現來判斷。如果從一開始她就是要欺騙郭亮為她出資購房,并不打算歸還,則構成騙婚。如果她起初也想與郭亮結婚,隻是後來遇到了自己更心儀的男子才變心,并且沒有不歸還郭亮錢财的意圖,則不構成騙婚。

郭亮平時轉賬給方清麗的“520”等小額款項還能要回嗎?比較困難。兩人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送給對方禮物或是給予一定金錢的行為,通常認為具有贈與性質。鑒于贈與已實際履行,是以原則上不可以撤銷。

方清麗背着郭亮與其他男子同居,并不存在出軌問題,而是腳踩兩隻船的不道德行為。方清麗不還房款,還與其他男子在郭亮購買的婚房結婚,這樣的做法實在不妥。對于郭亮來說則應吃一塹,長一智:戀愛需謹慎,送禮要理智。對于此事,您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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