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发生了一起奇葩的婚房纠纷。郭亮(化名)通过婚恋软件与方清丽(化名)相识并“谈婚论嫁”,随后,陆续小额地向女方转钱,520元、600元、200元不等。
应女方要求,郭亮交付了8.5万定金,与女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房价68万元,房款由双方按揭。之后,方清丽向郭亮借钱1万元。不久,郭亮发现方清丽与其他男士长期同居,终止了与女方的关系。
2021年4月女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同年6月,女方新婚后携父母正式入住其与郭亮共有的房屋。同年12月,郭亮报警说女方是骗婚,民警建议其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女方归还郭亮8万元房款,房屋归女方所有。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郭亮与方清丽之间是同居关系,因为二人当时都未结婚,所以法律并不对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作出调整。但是两人不仅有同居,在同居期间还共同购买了房子,因此郭亮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非婚同居关系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经济纠纷,其本质上仍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调解不成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方清丽是否构成骗婚?这个不好一概而论。所谓骗婚,是指以结婚为名骗取对方的财产,实际上从未考虑过与对方结婚。骗取金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赣州头条# #江西#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要结合方清丽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表现来判断。如果从一开始她就是要欺骗郭亮为她出资购房,并不打算归还,则构成骗婚。如果她起初也想与郭亮结婚,只是后来遇到了自己更心仪的男子才变心,并且没有不归还郭亮钱财的意图,则不构成骗婚。
郭亮平时转账給方清丽的“520”等小额款项还能要回吗?比较困难。两人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对方礼物或是给予一定金钱的行为,通常认为具有赠与性质。鉴于赠与已实际履行,所以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方清丽背着郭亮与其他男子同居,并不存在出轨问题,而是脚踩两只船的不道德行为。方清丽不还房款,还与其他男子在郭亮购买的婚房结婚,这样的做法实在不妥。对于郭亮来说则应吃一堑,长一智:恋爱需谨慎,送礼要理智。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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