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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圍毆反殺案”當事人二審獲刑六年半,審判長釋疑

作者:觀察者網

據“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吳某犯聚衆鬥毆、故意傷害案二審宣判,以聚衆鬥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宣判後,吳某表示服從判決、認罪認罰。

2月8日,部分媒體以“江西16歲少年遭多人圍毆反殺案二審獲刑六年六個月”等為題進行報道,引發衆多網民的關注與讨論。

“少年遭圍毆反殺案”當事人二審獲刑六年半,審判長釋疑

為回應輿論關切,該案審判長現就網民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答疑。

疑問一:吳某遭多人毆打,為何定故意傷害罪和聚衆鬥毆罪兩個罪?

審判長:吳某所犯聚衆鬥毆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縣實施的聚衆鬥毆行為,與2020年5月8日淩晨在安福縣某飯店實施的故意傷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實。

該起聚衆鬥毆案犯罪事實如下:吳某因敲錯飯店房門與肖某甲産生沖突,雙方結怨并多次互相尋仇。2019年10月5日晚,吳某發現肖某甲、劉某某在電競館上網,便糾集龍某、文某、曾某攜帶刀具進行報複,造成劉某某輕傷二級的後果(該起聚衆鬥毆事實,因吳某時年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肖乙(已判刑)等人與肖某甲、劉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沖突,加之賀某(已判刑)等人與吳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時許,吳某等人與賀某、肖乙等人相遇,賀某、肖乙等人駕車追截吳某等人的車,吳某通過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尋仇,便叫文某從住的飯店取紅纓槍放在車上,之後,吳某駕車搭載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羅某甲、賀某甲共6人外出,與賀某、肖乙等人在永新縣某醫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見,吳某便停車,賀某、肖乙等人持斧頭等砍吳某及其汽車,吳某下車後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從車上取下的紅纓槍追對方,對方逃離現場。

吳某在該“2.27”聚衆鬥毆事實中的行為與之前雙方的多次沖突不可割裂視之,綜合事态發展全過程進行分析,其行為出于争霸一方、尋仇報複、尋求刺激等違法動機,主觀上有主動迎戰、積極侵害的故意,客觀上事先準備犯罪工具并積極持械參與鬥毆,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聚衆鬥毆罪。

疑問二:吳某參與的惡勢力團夥違法犯罪行為與本案是否具有關聯性?

審判長: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吳某和肖某、曾某、龍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永新縣城及深圳兩地多次實施強奸、強迫賣淫、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惡勢力團夥其他成員的違法犯罪事實已經由相關法院作出了判決。

吳某系該惡勢力團夥成員,共參與該惡勢力團夥違法犯罪中的三起尋釁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兩起聚衆鬥毆事實,因其當時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開審理即在本案中處理。鑒于其在參與三起尋釁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衆鬥毆時未滿十六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其在參與上述第二起聚衆鬥毆(即“2.27”聚衆鬥毆案)時已滿十六周歲,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原判據此認定吳某參與惡勢力團夥違法犯罪,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完全符合法律和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刑事政策規定。且由于吳某參與的該起聚衆鬥毆事實系惡勢力團夥犯罪,依法應從嚴懲處。

在這裡特别說明的是,吳某參與該惡勢力團夥違法犯罪行為,是本案審理的事實之一,而不是已經司法機關處理過的違法犯罪前科。

疑問三:吳某所犯故意傷害罪的具體事實是什麼?

審判長:2020年5月7日晚上10時許,肖丙和吳某兩人打車将通過快手認識的兩個安福女孩肖某某、劉某丙接到安福縣城,在案發的飯店開了房間(410房)。2020年5月8日0時30分許,王某某看到其認識的女孩劉某丙跟吳某、肖丙、肖某某在飯店同一房間,就去敲門找劉某丙。王某某感覺吳某開門後語氣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吳某的飯店房門,吳某同行人員肖丙聽到敲門聲音大,感覺不對勁,便打電話叫段某某帶梭标過來。王某某到飯店前台拿總卡打開房門,手拿匕首、柴刀進入房間,将柴刀斜靠在進門的牆上,朱某某、李某某、鐘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進入房間。

進入房間後,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吳某,問對方“跟誰混”的,并緻電相關人員,相關人員進行了調停,王某某還叫吳某叫人過來,吳某便打電話叫劉某乙帶東西(鬥毆器械)過來。期間,朱某某打電話叫楊某、羅某某(被害人,殁年22歲)、王某3人,3人剛到房間,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吳某,吳某反擊,李某某、王某、羅某某3人也一起毆打吳某,吳某拿出網購的随身攜帶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羅某某腹部受傷,李某某腹部、手部受傷,朱某某肩部受傷。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離現場,吳某見房間内的柴刀後便丢棄匕首拿起柴刀往飯店外追,肖丙撿起吳某丢棄的匕首跟随其後。李某某、朱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當日2時30分,羅某某因腹部被銳器捅刺,緻腸系膜上動脈破裂、右腎動脈斷裂,急性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吳某逃至新餘被民警抓獲,在逃跑過程中曾要求未滿十四周歲的肖丙為其頂罪。案發後,吳某家屬與羅某某家屬達成刑事和解協定,賠償了羅某某家屬20萬元并取得諒解。

疑問四:吳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飯店房間并遭到毆打,為何認定為防衛過當?

審判長:首先,吳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王某某深夜約吳某房間内的劉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覺得吳某語氣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滿,意圖找回面子,在敲門被拒的情況下用飯店總卡強行開門,攜匕首和柴刀糾集多人進入飯店房間,并手持匕首質問吳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羅某某對吳某扔拖鞋并拳打腳踢,産生了危害吳某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吳某為使自身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符合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其次,吳某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認定本案構成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标準,在于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依法适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2條之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本案發展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王某某進入飯店房間之後,與吳某方發生了争吵,詢問吳某“跟誰混的”,并緻電相關人員,相關人員進行了調停,王某某還叫吳某一方糾集人員前來鬥毆,此時王某某方尚未動手鬥毆,沖突尚未更新,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緊迫,王某某一方實施的是無事生非、逞強耍橫的尋釁滋事行為。第二階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來的李某某、王某、羅某某等3人趕到現場後,朱某某突然朝吳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羅某某繼而上前赤手空拳毆打吳某,該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帶至現場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餘4人亦未上前參與毆打吳某。事後的鑒定意見證明吳某尚不構成傷情等級(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分輕微傷、輕傷、重傷三個等級)。吳某掏出随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在短時間内連刺三人,所刺部位為腹部等人體主要部位,造成羅某某腸系膜上動脈破裂、右腎動脈斷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綜上,吳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對方,其行為的暴力程度明顯超出對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的危害後果,應當認定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其行為屬防衛過當。再次,吳某的行為不構成特殊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制度,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為。“行兇”的暴力侵害往往強度大,具有高度緊迫性和危險性,必須是與殺人、搶劫等暴力犯罪相當的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進門後沖突尚未更新,後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毆打吳某,打擊部位和力度未達到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産生嚴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後果。

綜上,吳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本案中吳某的行為産生了嚴重後果,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疑問五:本案二審為何對吳某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進行改判?

審判長:吳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闖入自己所居住的飯店房間内,遭到多人毆打,人身安全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之時,拿出匕首捅刺對方,具有防衛過當、未成年犯罪、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和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原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過重,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

疑問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員,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員,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肖某等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肖某、曾某、龍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處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糾集多人進入案發飯店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尋釁滋事罪,分别依法判處三年二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羅某某外,另一名參與案件的人系不明緣由被朱某某叫來的,到場後也未動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案件一審判決後,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疑問七:本案為何不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書為何不上網公布?

審判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因吳某開庭時未滿十八周歲,我院遂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網際網路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書依法不得上網公開。

由于吳某母親在本案一、二審期間數次向相關媒體片面披露案情,引發公衆關注。故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在保護被告人相關身份資訊的情況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應公衆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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