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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平往事:死亡31人的特大礦難是如何被謊報瞞報的

作者:經濟觀察報
宋太平往事:死亡31人的特大礦難是如何被謊報瞞報的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種昂 202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受賄一案,已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2年2月,有知情人士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宋太平在河北張家口市委書記任上,挂靠在張家口市國資公司之下的黑石溝煤礦,在2007年12月4日發生了一起死亡31人,受傷22人的特大礦難,但對外隻報告死亡8人,謊報瞞報超過10年之久,直到2018年中央調查組進駐後,事件真相才逐漸揭開。

經濟觀察網記者獲得的一份紀檢部門的材料也表明,中央調查組調查後認為,宋太平“對張家口市國有資産管理和煤炭安全生産監管體制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及事故謊報問題負有重要上司責任”。

主政張家口期間 黑石溝煤礦礦難報告死亡8人

宋太平,河北邢台柏鄉人,1955年12月生,1975年3月參加工作。最初,他在柏鄉縣化肥廠工作;1976年11月,調入黨政機關,曆任柏鄉縣委宣傳部幹事,縣委辦公室幹事、調研組組長、副主任;邢台地區(今邢台市)地委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科長、辦公室副主任,邢台地委副秘書長、廉政辦公室主任(正處級)。1992年12月,宋太平出任任縣(今邢台市任澤區)縣委書記;1997年12月,調至河北省委組織部,任副部長;2003年1月,又升任 河北省人事廳廳長、黨組書記,兼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6年11月,宋太平出任河北省張家口市市委書記。

2007年12月4日,張家口蔚縣的黑石溝煤礦,發生安全生産事故。

同年12月6日,新華社對此的報道稱:“記者從河北省蔚縣縣委宣傳部獲悉,12月4日21時30分,張家口市國資委所屬蔚縣黑石溝煤炭開采有限責任公司((即黑石溝煤礦))東翼井東三大巷發生頂闆塌冒事故。至6日17時10分,救援人員已發現8名被困礦工全部遇難。

事故發生時,井下共有9名礦工,其中8名被困,1名安全升井。該事故礦井為基建井,始建于2005年11月,設計生産能力為9萬噸,3個立井開拓。該礦井已申領了采礦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對于黑石溝煤礦是“張家口市國資委所屬”這一性質的界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顯示:蔚縣黑石溝煤炭開采有限責任公司位于蔚縣白草村鄉泉子澗村,成立于2002年11月,蔚縣湧合順煤礦持股51%,自然人張建明持股49%。張建明亦為法定代表人。

事後,經濟觀察網記者獲得的吳萬瑞受賄案的二審判決書載明:

在吳萬瑞“擔任國有企業性質的張家口市汽車配件公司經理”期間,蔚縣黑石溝煤炭開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蔚縣黑石溝煤礦,在2004年8月“挂靠到張家口市汽車配件公司下屬的湧合順煤礦,使黑石溝煤礦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生産列入市級管理。”

吳萬瑞生于1962年8月,曾任張家口市汽車配件公司經理、書記,張家口市資産經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

經濟觀察網記者獲得的紀檢機構的材料亦表明,宋太平在後來的“悔過材料”裡也寫到:“在張家口市任職期間,我部署對市國資委原有的挂靠企業進行清理整頓。但是,對工作的進展情況督導不夠,落實效果抓得不力,結果造成對市國資委工作不認真、清理挂靠企業不徹底和對下屬企業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失察。”

還有一點值得指出:工商檔案顯示,早在2006年7月2日,黑石溝煤炭開采有限責任公司就已被吊銷執照。但就是這家法律意義上已經被“吊銷”的公司,至事發前,仍然在開采着煤礦。

十年間 省市5次核查真相未揭曉

按照國務院頒布并于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屬于“較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屬于“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屬于“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需要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較大事故,隻需“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即不用上升到中央國家機關層面。

依據事故等級不同,處罰力度也不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調查層面,“特别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事後,在當時擔任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張家口監察分局局長兼黨總支副書記杜建學一案中,黑石溝煤礦的礦井股東也作證稱,他們之是以對外報告死亡8人,是“因為死10人以下事故,調查處理歸張家口市管轄,可以通過協調關系争取一個好的處理結果。”

但是,礦難發生不久,彼時當地即有傳聞,實際死亡人數遠遠不止8人,并有知情者開始向上舉報。

經濟觀察網記者獲得的紀檢機構的資料顯示:對于這一礦難的第一次核查,在2007年12月,即礦難發生當月就已開展,然而“張家口市政府沒有組織專門的核查組,而是安排原事故調查組進行核查。由于核查力量不足、手段單一,沒有深入調查可疑線索,就做出了‘舉報不屬實’的結論”。

次月,即2008年1月,宋太平調離張家口,出任保定市市委書記。

保定曆來為京畿重地,在河北省内人口及GDP總量,均為張家口的2倍有餘。宋太平的這一履新,被許多人認為是得到了進一步的重用。

宋太平離開張家口後,對于黑石溝煤礦礦難的舉報仍然不斷。

張家口市及河北省層面,又進行了4次核查,結論依然是“舉報的情況與事實不符”。

其中第二次核查是在2008年11月,經濟觀察網記者獲得的上述資料顯示:“時任張家口市委書記(許甯)對核查工作仍不重視,将舉報材料交給時任常務副市長(侯亮)處理,僅僅抽調了3名人員具體負責。”

第二次核查進行了20餘天,“隻簡單詢問了黑石溝煤礦、政府監管部門相關人員就草草了結”。

但在給河北省政府的核查報告裡,張家口方面卻寫到:“成立了核查工作上司小組,抽調40多名有辦案經驗的從業人員,經過2個月的艱苦細緻工作”,最終才做出“舉報的情況與事實不符”的結論。

中央調查組進駐 宋太平被嚴重警告

2012年1月,55歲的宋太平又升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官至副省級。2018年1月,60歲的他,被免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一職。

經濟觀察網記者獲得的前述紀檢機構的資料顯示:4個月後,即2018年5月10日,國務院準許成立黑石溝煤礦“12·4”礦難調查組。同年5月25日,“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上司同志準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五室牽頭成立‘12·4’事故責任追究審查調查組,同步介入國務院事故調查,監督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工作,依紀依法對事故責任、遲報瞞報責任和調查核實責任獨立開展審查調查,深挖事故背後腐敗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

中央調查組的介入,真相被逐漸揭開。

2018年9月29日,國務院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黑石溝煤礦“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出具調查報告:

2007年12月4日16時30分左右,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黑石溝煤礦開采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2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萬元。

但是,黑石溝煤礦在礦難發生24小時後,才向張家口市安監等部門報告,并謊稱死亡人數為8人。

之是以報告死亡8人,紀檢機構的資料披露:

這“是因為當時遇難者中有8個是本地人,其他都是外地人,遇難的本地人實在隐瞞不了,外地遇難者遺體大部分被運到臨近的山西火化了。”

而“在宋太平的影響下,事故調查組也想盡快息事甯人,在沒有确認遇難人員真實身份情況下,就不負責任地向省委上報虛假資訊。”

同時,“在處置善後時,調查組任由煤礦礦主自行組織救援、轉移遇難人員屍體、進行善後賠償等事宜”,屬于“縱容礦主‘封口’、串供。”

黑石溝煤礦“将遇難者遺體偷運至鄰省停放,高額賠償遇難者家屬進行‘封口’,故意銷毀和僞造相關證據,授意、串通有關人員在政府搶救救援事故調查中出具僞證和虛假報告。”

國務院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黑石溝煤礦“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以及張家口市警察局的刑事偵查卷宗還顯示:

黑石溝煤礦發生的事故,并非最初通報的“頂闆塌冒事故”,而是“瓦斯爆炸事故”;所謂的基建井,實際上是“每天24小時開采,即借基建井違規生産”;甚至具體發生的時間也不是“12月4日21時30分”,而是5個小時之前的“12月4日16時30分左右”。

紀檢機構的資料寫到:“宋太平本以為如此便可以瞞天過海,但紙終歸包不住火”。

2019年1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準許,決定給予宋太平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在宋太平被處分之前,在礦難發生期間擔任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張家口監察分局局長兼黨總支副書記,并作為“12.4”黑石溝煤礦事故調查組組長的杜建學,在2018年6月14日,由河北省廊坊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杜建學被留置。

2019年4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杜建學在黑石溝煤礦礦難一事上,犯有玩忽職守罪,處有期徒刑4年;杜建學亦在其他事項上,被法院認定受賄31萬元,是以被判受賄罪,處有期徒刑2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杜建學不服上訴。2019年7月15日,廊坊市中院對此二審維持原判。

吳萬瑞與杜建學同日,即2018年6月14日,也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河北省廊坊市監察委員會留置。

2020年2月25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吳萬瑞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宋太平的命運也并未止于“嚴重警告”處分。

兩年後,即2021年7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對外通報,“宋太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1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再次通報,經中共中央準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宋太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這次通報,宋太平所涉及的問題,比瞞報謊報礦難要嚴重更多。

通報稱:宋太平“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組織原則缺失,賣官鬻爵,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收受名貴字畫等财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财物。”

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準許,“決定給予宋太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宋太平涉嫌受賄一案,已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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