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謝娜買房事件,打個或許不怎麼恰當地比喻。
比如,某老總(影視劇中人物,非現實人物)包養了一位小三,一次和小三約會,需要某員工幫助打掩護,事後,老總希望員工幫自己保守秘密,不要讓這事被妻子知道。(跳單畢竟影響聲譽)
那麼,老總為了事情不暴露,大概有三條路可以選擇。
第一:不再和這位小三有來往,徹底割裂,或者甩掉這位小三,重新換一個那位員工不知道的新小三。(不買那套房)
第二:用不可言說的方式讓員工閉嘴。(現實是法制社會,強烈反對這麼幹,不過是買賣房子而已,也沒必要極端)
第三:給員工升職加薪,這應該是最常見的辦法。(簽訂保密協定,拿個3萬、5萬的保密費、或封口費出來,安撫或堵那位出過力的中介的嘴)
但老總最終沒有選擇以上三條路中的任何一條,而是走了第四條路,直接把員工開除了。(先說不看好這套房子,不想買,然後繞過中介,買了同一套房,中介不忿,購房者派律師警告)
于是,沒有獲得任何收益的員工自然沒義務保守秘密,直接把老總的事洩露給了他的妻子。(中介找媒體曝光,惡心身為公衆人物的購房者)
簡單來說,省下了一百來萬的中介費,卻忘記了花點小錢安撫一個看似不重要的小角色,省了大錢,沒舍得花小錢,然後讓大家看了場好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