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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類案件(103)|在可交換債券糾紛中,存在哪些争議焦點?

作者:法律角鬥士

【大王律師】

本案是由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兌付引發的争議糾紛,裡面有債券加速到期、逾期利息的計算問題,并有關于逾期利息計算的延伸閱讀,增加本案例的理論價值。

可交換債券:即“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一種内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質押其持有的股票給托管機構進而發行的一種公司債券。

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将來的某個時期内,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行人質押的上市公司股權。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系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并約定在未來的某個時期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第一部分,一審法院的裁判觀點。

綜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以及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本案有六個争議焦點:

關于争議焦點一,在案涉債券未到期的情況下,原告(債券持有人)長安信托可否訴請償付債券本息?

在《募集說明書》中就“發行人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中載明:當發行人發生違約事件時,發行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承擔的違約責任範圍包括本次債券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作債權的費用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對合同條款的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在債券到期情況下,償付本息是發行人應盡的義務,此乃常理,無須在違約責任條款中予以約定,故此處的“債券本金及利息"應是指在發行人發生違約事件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或其受托管理人有權要求其提前還本付息,即“加速到期"。是以,無論是按照通常了解,還是按照“不利于提供該條款且又屬于違約方”的發行人的解釋,被告一(發行人)神霧集團、被告二(發行人實控人)吳道洪辯稱《募集說明書》中沒有約定加速到期,原告(債券持有人)長安信托公司訴請提前還本付息依據不足,不能成立。且結合被告一釋出的《關于16神霧E1擔保違約的公告》中關于其“已違反本次債券募集說明書關于追加擔保的約定,構成本次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違約事件"的明确自認,故原告于本案中訴請被告一、被告二償付案涉債券本息,具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援。

關于争議焦點二,合同加速到期後,利息應當如何計付?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緣于被告一在發生違約事件時,未履行其在《募集說明書》承諾的義務,構成違約,且案涉債券的本金一直是處于被告一控制、使用中,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按照約定的票面利率繼續支付債券利息直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具備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亦合乎情理,并無不當。

關于争議焦點三,如何确認原告訴請的違約金及計算的起始時間問題。

根據募集說明書載明的發行人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條款:當發行人發生違約事件時,發行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承擔的違約責任範圍包括本次債券本金及利息、回售或贖回部分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違約方按每日萬分之一的罰息率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作債權的費用等,故被告一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1億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日萬分之一标準計算)。

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計算起始時間是在2017年7月14日,即證券監管部門對被告一進行檢查發現其有挪用債券募集資金行為之日。而被告一、被告二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應按照原告主張的合同加速到期且提起本案訴訟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院認為,在對違約金何時開始計算沒有明确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募集說明書》中所作關于“若發生違約事件,被告等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承諾”,原告主張該違約金應自被告一違約事件被有關部門确認時開始計算并無不妥,而被告一、被告二的主張既無合同依據,也缺乏法律依據,故無法成立。

但原告在訴訟中又同意以被告一釋出公告自認其行為構成《募集說明書》約定違約事件的時間即2018年4月27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起始時間,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持異議。

關于争議焦點四,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否應予支援?

《募集說明書》中載明,當發行人發生違約事件時,發行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範圍包括實作債權的費用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此處“實作債權的費用",顯然應包括原告為本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故原告該訴訟請求,具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關于争議焦點五,被告二實控人應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根據被告二出具的《擔保函》,被告二對案涉債券的本息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故原告要求被告二就被告一所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具備合同依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援。被告二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一追償。

關于争議焦點六,原告對被告一持有的神霧環保5721250股質押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募集說明書》,被告一以持有的神霧環保11,442.50萬股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轉股和現金紅利)作為發行涉案債券的質押擔保财産,用于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涉案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且2016年12月15日,上述質押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了質押登記。據此,原告要求就上述質押股票中的5721250股(按其所購1億元債券占發行數額20億元的比例,即5%)享有優先受償權,具備合同依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第二部分,訴辯雙方的觀點理由。

一、上訴人(原審被告一)神霧集團的主要觀點。

(一)判決關于利息支付部分存在兩處錯誤:1、計息基數應以未償付的債券本金為準;2、計息期間應為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但最遲不超過2019年12月14日。如不規定截止日期,有可能超過原告按照債券合同預期可得的利益。

注:原告持有的神霧集團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債券簡稱“16神霧E1",代碼“117063"),期限為3年,起止日期為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票面利率為4.6%。除被告一已經支付的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利息,原告預期可得利息期間為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一審判決該利息以1億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的标準計算。

(二)本案訴争标的數額雖然較大,但案情相對清楚,法律關系并不複雜,應對系争律師費的金額作出調整,10萬元以下為宜。

二、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安信托的主要觀點。

(一)一審法院已查明被告一發生了《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違約事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債券本息及包括律師費等在内的實作債權的費用。

(二)案涉利息金額的确定。應當以1億元本金為基數,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因為被告一應當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訴争債券系由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内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其本質上屬于借貸法律關系,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本案可以按借期内的利率計算利息。

(三)關于案涉的律師費等。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合法有據,屬于被告一違約賠償的範圍,且數額合理。一審判決正确,應予以維持。

第三部分,二審法院的裁判觀點。

關于争議焦點一,案涉利息的計算基數問題。

因本案所涉債券本金為1億元,被告一對于該1億元本金未償還的事實亦予以确認,故一審法院判決本案利息應以債券1億元為基數進行計算,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關于争議焦點二,案涉利息的支付時間問題。

系争債券的發行人被告一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式發行并向認購人承諾于指定日期還本付息。《募集說明書》中關于利率的約定,即是被告一對使用債券資金的成本及向認購人支付資金占用期間費用的約定。雖然該募集說明書沒有對期外利息的支付進行約定,但對于債券資金的使用人被告一而言,其亦無權在自身存在違約情形下無償使用債券本金。

是以如果被告一在約定的債券本金兌付日後不能償還債券本金,其理應按照約定的票面利率4.6%繼續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費用。

關于争議焦點三,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原告送出了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前期律師費為175000元。該代理費的收取标準未超出合理範圍,且亦送出了相應的轉賬憑證及增值稅發票,故被告一關于應調整律師費的上訴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部分,本案的延伸閱讀。

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因無法律規定,在學界存有很大争議,也是司法裁判實際中較為棘手的難題。現将不同觀點,概述如下:

一、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此觀點在實務中占主導地位,并被大多數法官在判決時所采用。其理由是:《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行為又是違約行為的繼續。既有法定又有約定,按照約定優于法定之法理,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的利息,同時也可選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寬限期)屆滿之日止。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紛止争,法院對當事人争議的事實進行确認後,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個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須按此期限履行義務,這是法律的強制力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義務,則應承擔公法的責任,如民訴法上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等。

三、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其理由與第二種觀點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民法通則》第 108條規定了“債務應當清償”的原則,該原則中當然含有全面、及時清償之義。隻有在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此分期償還的例外規定即為寬限期,在學理上叫“恩惠條款”。《合同法》第206條(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此“合理期限”一般為10日,即使未經催告,從起訴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于10日。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寬限期,主要是對暫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債務人的“恩惠”。據此,斷無給予不依法履行債務的人“恩惠”的必要。實務中法院判決一律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曲解了立法本意,應屬裁判權的濫用。

四、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止。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或者經催告後仍不還款,貸款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依法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隻能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并予裁決,而不得對未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和裁決,即不能對将來發生的事實進行預決。從貸款人起訴之日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間,是法院審查裁決階段,根本談不上借款人違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借款人不履行判決确定的義務,則應承擔公法上的責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證券期貨類案件(103)|在可交換債券糾紛中,存在哪些争議焦點?

【基本案情】

上訴人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吳道洪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598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神霧集團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利息支付部分,改判為神霧集團向長安信托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債券本金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但最遲不超過2019年12月14日,以年利率4.6%計算);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神霧集團在10萬元律師費範圍内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長安信托公司持有的神霧集團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債券簡稱“16神霧E1",代碼“117063",以下簡稱涉案債券),期限為3年,起止日期為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票面利率為4.6%。除神霧集團已經支付的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利息,長安信托公司預期可得利息期間為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一審判決第一項利息支付部分以1億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的标準計算。判決第一項利息支付部分存在兩處錯誤:1、計息基數應以未付債券本金為準。2、計息期間應為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但最遲不超過2019年12月14日。如不規定截止日期,有可能超過長安信托公司按照債券合同預期可得的利息。二、本案訴争标的數額雖然較大,但案情相對清楚,法律關系并不複雜,應改判支付律師費10萬元以下為宜,神霧集團及吳道洪在此範圍内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長安信托公司辯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一審法院已查明神霧集團發生了《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約定的違約事件,應當依約承擔支付債券本息及律師費等實作債權的費用。

三、本案利息應當以1億元本金為基數,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神霧集團依法應當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向長安信托公司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訴争債券系由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其本質上屬于借貸法律關系,故可以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司法解釋中關于借款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本案可以按借期内的利率計算利息。神霧集團按資金占用期間支付資金占用費為借貸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神霧集團的上訴理由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關于律師費。長安信托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合法有據,屬于神霧集團違約賠償的範圍,且在合理範圍内。故神霧集團關于律師費的主張應予以支援,一審法院對此判決完全正确。綜上,一審判決正确,應當予以維持。

原審被告吳道洪同意神霧集團公司的上訴意見。

原審原告長安信托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一、依法判令神霧集團向長安信托公司償還債券本金1億元以及利息(以1億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為止按年利率4.6%的标準計算);二、依法判令神霧集團向長安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以1億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為止,按日萬分之一标準計算);三、依法判令神霧集團向長安信托公司支付律師費175000元;四、依法判令長安信托公司就神霧集團所持有的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5721250股質押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五、依法判令吳道洪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訴請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依法判令神霧集團、吳道洪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本案債券的相關情況。

2016年11月18日,神霧集團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條件的無異議函》(深證函【2016】749号),神霧集團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核準總額為不超過人民币20億元。根據《募集說明書》第一節發行概況和《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果公告》的記載,本次債券發行首日為2016年12月15日,債券存續期間為自發行首日起3年;發行對象為不超過200名的合格投資者;債券全稱為“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債券簡稱“16神霧E1",債券代碼117063,票面利率在債券存續期間固定不變,票面利率4.60%;債券票面金額100元,按面值平價發行,發行後實際募集資金人民币20億元;債券受托管理人為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主承銷商為華創證券以代銷方式承銷;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主體信用為AA-級,本次債券信用等級為AA級。

關于債券的還本付息方式,根據《募集說明書》的記載,本次債券采用單利按年付息,不計複利,逾期不另計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後一期利息随本金(債券到期時未換股的可交換債券面值)一起支付。本次債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本次債券發行首日,即2016年12月15日。每年的付息日為本次可交換債券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即債券存續期每年的12月15日,如該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不另付息。計息期間為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本金兌付日為本次可交換債券存續期屆滿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2019年12月1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下一個交易日)。發行人将在本次可交換債券本金兌付日,按照約定的贖回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全部未換股的可交換債券。根據長安信托公司和神霧集團确認,涉案債券第一期利息神霧集團已經按期支付。

關于換股标的及換股期限,根據《募集說明書》和《發行結果公告》記載,本次可交換債券換股标的為神霧環保,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數量=本次可交換債券實際發行總額/換股價格(若本次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内,标的股票發生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派送現金股利等情況,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數量相應調整增加;若本次債券存續期間,發生換股、贖回、回售、提前償付等情況,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數量根據未償還本次債券餘額相應調整減少)。本次可交換債券換股期限自可交換債券發行結束日滿6個月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可交換債券摘牌日前一個交易日止,本次可交換債券摘牌日為本金兌付日前2個交易日。即本次可交換債券換股期限為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如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關于債券擔保事項,根據《募集說明書》的記載,本次債券共有兩項擔保。第一項是神霧環保股票質押擔保,預備用于交換的神霧環保股票及其孳息是本次可交換債券的擔保财産。本次可交換債券發行前,發行人将持有的神霧環保11442.50萬股(含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轉股和現金紅利)質押給債券受托管理人即華創證券,用于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次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且滿足發行日初始質押擔保比例不低于140%(計算初始質押擔保比例時,股票價格采用發行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發行人拟為本次債券提供質押擔保的神霧環保11442.50萬股(含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均為無限售流通A股股票。其中,關于維持擔保比例和追加擔保,神霧集團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在本次可交換債券的存續期内,擔保财産的價值應維持一定的擔保比例,本次債券存續期内,擔保比例連續10個交易日低于120%時,發行人應于10個交易日内追加标的股票及/或現金擔保物,以使擔保比例不低于140%。發行人追加擔保,并完成追加擔保财産擔保登記的辦理,擔保方式可以為發行人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或現金或兩者的組合方式。追加擔保的标的股票在交換時應為無限售條件股份。第二項擔保是實際控制人吳道洪夫婦保證擔保。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吳道洪夫婦對本次債券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6年10月13日,吳道洪、李丹作為保證人,出具《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擔保函》,其中吳道洪、李丹承諾,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在此共同承諾對發行人此次所發行的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到期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具體擔保事宜如下:第一條被擔保的債券種類、數額及期限,被擔保的債券為經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的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面額總計不超過人民币200000萬元(實際數額以最終獲得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無異議函并發行備案的實際債券總額為準)。本次債券的具體發行品種、規模、期限、條款等由《募集說明書》具體規定。第二條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方式為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第三條保證責任的承擔,在本擔保函項下債券付息或到期時,如發行人不能全部兌付債券利息或本息,保證人應主動承擔擔保責任,将兌付資金劃入債券登記機構指定的賬戶。債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聯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券受托管理人即華創證券有義務代理債券持有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如債券到期後,債券持有人對保證人負有同種類的到期債務的,可依法将該債務與其在本擔保函項下對保證人的債權相抵銷。第四條保證範圍,保證人保證的範圍包括本次債券本金及利息,以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作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應支付的費用。擔保函載明的保證範圍将随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将所持債券換股、回售及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贖回、償還或保證人代為償還擔保函項下約定的本金、利息及其費用情形而相應減小或失效。第五條保證期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債券發行之日起至債券履行期屆滿後二年。債券持有人在此期間内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或債券持有人在保證期間向發行人主張債權後未在訴訟時效期限屆滿之前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自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完成之日起或完成未換股債券全額還本付息之日起,受托管理人将出具保證人保證責任已完成的确認函。第十條加速到期,在本擔保函項下的債券到期之前,保證人财産狀況惡化或者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其他任何足以影響債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債券發行人應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擔保,債券發行人不提供新的擔保時,債券持有人有權要求債券發行人、保證人提前兌付債券本金和利息。

關于債券違約事件,《募集說明書》第五節“償債計劃及其他保證措施"第五條“發行人違約責任及相關處理"中,對神霧集團在本次債券項下的違約事件進行了約定:1.在本次債券付息期、到期、加速清償(如适用)或回售、贖回時,發行人未能償付到期應付本金和/或利息;2.除依《股票質押協定》設定股票質押外,發行人在其資産、财産或股份上設定擔保以緻對發行人就本次債券的還本付息能力産生實質不利影響,或出售其重大資産等情形以緻對發行人就本次債券的還本付息能力産生重大實質性不利影響;3.發行人不履行或違反《債券受托管理協定》、《股票質押擔保協定》、本《募集說明書》項下的任何承諾或義務(第1、2項所述違約情形除外),且将對發行人履行本次債券的還本付息産生重大不利影響,在經受托管理人書面通知,或經單獨或合并持有未償還本次債券面值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書面通知,該違約情況自發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個自然日内或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仍未予糾正;4.本次債券擔保人、增信機構和其他具有償付義務的機構違反與本次債券相關的法律檔案的約定,在經受托管理人書面通知或經單獨或合計持有未償還本次債券10%以上表決權的債券持有人書面通知,發行人在收到書面通知的30個自然日内或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未能督促擔保人、增信機構或其他具有償付義務的機構糾正違約行為;5.在債券存續期間内,發行人發生解散、登出、吊銷、停業、清算、喪失清償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開始相關的法律程式;6.任何适用的現行或将來的法律、規則、規章、判決,或政府、監管、立法成司法機構或權力部門的指令、法令或指令,或上述規定解釋的變更導緻發行人在《債券受托管理協定》或本次債券項下義務的履行變得不合法;7.在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發生對本次債券按期兌付本息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針對發行人違約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約定:當發行人發生違約事件時,發行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承擔的違約責任範圍包括本次債券本金及利息、回售或贖回部分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違約方按每日萬分之一的罰息率向收款一方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作債權的費用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關于針對發行人違約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募集說明書》第五節第五條第(二)項中載明:當發行人發生違約事件時,發行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承擔的違約責任範圍包括本次債券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作債權的費用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關于資金用途,《募集說明書》第十一節“募集資金運用"關于募集資金用途、使用計劃及專項帳戶管理安排中載明:“(一)募集資金用途及使用計劃。本次債券發行規模不超過20億元,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後,剩餘資金拟用于補充發行人的營運資金。本次債券發行完畢、募集資金到賬後,發行人将根據本次債券募集資金實際到位時間、資金量及資金使用需要,合理安排資金的使用計劃。發行人承諾,将嚴格按照本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使用本次債券募集資金,并不得更改,本次債券募集資金不被實際控制人(吳道洪)挪用、占用,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彌補經營虧損。"

關于資訊披露,《募集說明書》第五節第三條第(五)項載明:(五)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發行人将遵循真實、準确、完整的資訊披露原則,使發行人償債能力、募集資金使用等情況受到債券持有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和發行人股東的監督,防範償債風險。發行人将按《管理辦法》、《債券受托管理協定》、本《募集說明書》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重大事項資訊披露。同時,根據《募集說明書》第十二節第一條第(五)項約定,神霧集團就涉案債券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重大事項、跟蹤評級報告在内的内容負有資訊披露的義務。

此外,《募集說明書》還對關于債券的其他情況進行了說明和約定。

同時,《募集說明書》聲明部分載明:“凡經認購、受讓并合法持有本次債券的投資者,均視同自願接受并同意本《募集說明書》、持有人會議規則、受托管理協定、股票質押擔保協定對本次債券各項權利義務的相關約定;同意債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簽署《股票質押擔保協定》,辦理質押擔保有關事項;同意由受托管理人擔任質押權益代理人,并同意接受《股票質押擔保協定》所約定的所有内容且無任何異議。本《募集說明書》、持有人會議規則、受托管理協定、股票質押擔保協定及債券受托管理人報告置備于債券受托管理人處,債券持有人有權随時查閱。"

二、債券發行後涉及神霧集團及涉案債券的相關事項。

2017年3月9日,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釋出關于名稱變更的公告,該公告稱: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需進行公司名稱變更。變更後名稱為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神霧集團已完成名稱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并于2017年3月8日取得新的營業執照。本次除企業名稱變更外,其他工商登記事項未發生變更,變更後的工商登記基本資訊如下:本次公司名稱變更涉及公司發行的兩個公司債券全稱的變更,“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将變為“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簡稱和代碼不變,仍為“16神霧債"“123034";“北京神霧環境能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将變為“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簡稱和代碼不變,仍為“16神霧E1"“117063"。上述債券的全部權利義務将由神霧集團承繼,上述債券存續期間内,神霧集團将按照原發行條款和條件認真履行資訊披露、按期兌付等發行人義務。本次公司名稱變更不影響本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任何權益。

2017年6月,神霧集團釋出《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2016年年度報告》。

2017年11月21日,神霧集團釋出《關于收到北京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其稱其于2017年11月20日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領取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神霧科技集團)》(【2017】138号——關于對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北京證監局對神霧集團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可交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與約定不符,專戶管理不到位。你公司發行的“16神霧E1"債券約定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但經核查,“16神霧E1"扣除發行承銷費用後實際到賬19.82億元,主要用于償還各類借款,其中:2億元轉給上海洹天實業有限公司用于償還短期借款,12億元用于償還天風證券股票質押貸款,2億元用于償還大連銀行私募債,另有3億元用于償還公司及其子公司銀行貸款。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專戶存儲劃轉相關要求,專戶管理不到位。上進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二、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1.你公司2016年2月初起當年累計新增借款即已超過上年末淨資産的20%,你公司未及時披露該事項。你公司2017年4月初起當年累計新增借款均超過上年末淨資産20%,你公司未及時披露該事項。2.你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吸收合并子公司北京萬合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未及時披露該合并事項。三、公司債券年度報告資訊披露存在錯誤和遺漏。1.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公司債券年報》中未披露銀行授信按時償還、展期及減免情況,銀行授信變化情況,上市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情況,公司2016年費用同比超過30%的原因,2016年年審會計師變更的情況及原因等資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38号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内容與格式》第十五條、十六條、二十九條、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2.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公司債券年報》中披露報告期内不存在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情況。但審計報告顯示,公司2016年末存在13.47億元其他應收款。此外,經核查,你公司向湖北楚源江漢建設有限公司預付基金投資款7億元,向深圳東方财智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深圳市老虎彙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預付基金投資款4.75億元,均應計入其他應收款。上述往來的其他應收款合計已達25.22億元,均屬于非經營性往來占款,且已超過上年末淨資産10%。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38号準則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3.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公司債券年報》中未披露控股子公司北京華福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情況,《2016年公司債券年報》資産受限情況披露不準确。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38号準則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2018年2月9日,神霧集團的控股子公司神霧環保釋出《關于控股股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的預披露公告》,公告中載明:神霧環保于近日收到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獲悉華融證券與公司控股股東神霧集團之間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将作違約處置,具體情況如下:一、交易的具體情況。華融證券與神霧集團于2016年10月13日進行了股票質押式回購初始交易,存續質押神霧集團所持1116萬股神霧環保流通股,原定到期購回日為2017年10月12日,後展期至2018年1月12日。截止2018年2月2日,神霧集團仍未按協定約定完成購回交易,已構成逾期違約。二、違約處置方式。根據中國證監會釋出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釋出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及雙方協定的約定,華融證券将正式啟動違約處置程式,拟通過交易系統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處置,處置數量不超過1116萬股,具體依實際情況而定。

2018年2月1日,神霧集團的控股子公司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釋出《關于因控股股東質押股票觸及平倉線的停牌公告》,公告載明:2018年2月1日神霧節能接到控股股東神霧集團通知,因近日公司股價跌幅較大,其所持已質押的股票部分已觸及平倉線,可能存在平倉風險。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股票簡稱:神霧節能,股票代碼:000820)自2018年2月2日(星期五)開市起停牌。公司承諾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暨最晚複牌時間為2018年2月23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神霧集團持有公司股份349410462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4.83%,其中已質押股份336690000股,占神霧集團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96.36%。目前神霧集團與質押權人保持密切有效溝通,正在積極采取措施,通過追加擔保物等方式降低觸發平倉風險的可能。公司董事會将密切關注該事項進展,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018年2月11日,鑒于上述事項對神霧集團整體信用狀況造成的不利影響,聯合評級釋出《關于下調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體長期信用等級及“16神霧E1"債券信用等級并列入信用等級觀察名單的公告》,将神霧集團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由“AA-"下調至“A-",并将“16神霧E1"債項信用等級由“AA"下調至“A-",同時将神霧集團主體長期信用等級及其發行的“16神霧E1"債項信用等級列入信用評級觀察名單。

2018年3月2日,聯合評級釋出《關于下調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體長期信用等級及“16神霧E1"債券信用等級并繼續列入信用等級觀察名單的公告》,将神霧集團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由“A-"下調至“BBB",并将“16神霧E1"債項信用等級由“A-"下調至“BBB",同時繼續将神霧集團主體長期信用等級及其發行的“16神霧E1"債項信用等級列入信用評級觀察名單。

2018年3月5日,神霧集團釋出《關于所持股份被當機的公告》,公告載明:神霧集團所持神霧環保及神霧節能股份被司法當機及司法輪候當機,所持股份被司法當機的基本情況如下:1、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山西省進階人民法院對神霧集團持有的神霧節能31820462股首發後限售股(其中22100000股已質押)股份采取财産保全措施予以當機,當機期限為2018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山西省進階人民法院對神霧集團持有的神霧環保929415股股份采取财産保全措施予以當機,當機期限為2018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2、北京國資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神霧集團持有的神霧節能317590000股首發後限售股(均已辦理質押)股份采取訴前财産保全措施予以當機,對神霧集團持有的神霧節能31820462股首發後限售股進行司法輪候當機,當機期限為2018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北京國資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神霧集團所持有的神霧環保315695000股股份(已辦理質押)采取訴前财産保全措施予以當機,對神霧集團所持有的神霧環保929415股股份予以輪候當機,當機期限為2018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截止2018年2月28日,神霧集團持有神霧節能股份總數為34910462股,占神霧節能股份總數的54.83%。此次當機股份數為349410462股,占神霧節能股份總數的54.83%。截止2018年2月28日,神霧集團持有神霧環保股份431018037股,占神霧環保總股本的42.67%,其中累計被司法當機的股份數量為316624415股,占神霧集團所持神霧環保股份總數的73.46%。

2018年3月15日,聯合評級釋出《關于下調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體長期信用等級及“16神霧E1"債券信用等級并繼續列入信用等級觀察名單的公告》,将神霧集團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由“BBB"下調至“B",并将“16神霧E1"債項信用等級由“BBB"下調至“B",同時将神霧集團主體長期信用等級及其發行的“16神霧E1"債項信用等級列入信用評級觀察名單。

2018年4月28日,神霧集團釋出《關于16神霧E1擔保違約的公告》,載明:根據本次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公司須于自2018年3月28日起30個自然日内(2018年4月27日前,含當日)履行本次債券《募集說明書》及《股票質押擔保協定》、《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2018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會議決議》、《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2018年第三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會議決議》等相關檔案約定的追加擔保義務。截止2018年4月27日,公司未履行上述追加擔保義務,未使擔保比例不低于140%;公司已違反本次債券《募集說明書》關于追加擔保的約定,構成本次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違約事件。

2018年7月27日,神霧環保釋出《關于控股股東獲悉的公告》,公告載明:神霧環保于2018年7月23日接到控股股東神霧集團通知,神霧集團于近期獲悉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京04财保27号。根據相關規定,公司現将相關情況公告如下:《民事裁定書》主要内容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訴神霧環保、神霧集團、吳道洪、李丹、新疆聖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8年6月19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請求依法當機四被申請人銀行存款100884498.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産。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提供擔保。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當機神霧環保、神霧集團、吳道洪、李丹的财産,限額100884498.17元。當機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産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産、當機其他财産權的期限為三年。裁定自2018年6月21日起開始執行。

2018年12月15日,神霧集團未按《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向長安信托公司支付相應利息。

三、長安信托公司的債券持有情況。

根據長安信托公司提供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投資者證券持有資訊(深市)",2018年3月21日,“16神霧E1"的持有人名稱為“長安信托公司—長安信托茂典11号可交換債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持有數量為100000000;托管單元287900,托管單元名稱恒泰證券呼和浩特新城南街部。長安信托公司在2017年4月12日支付認購款人民币101500000元,認購了100萬張涉案債券。

神霧公司為發行案涉債券提供質押擔保的上述11,442.50萬股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碼:300156)于2016年12月15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了質押登記。

2018年6月28日,長安信托公司(甲方)與北京植德(上海)律師事務所(乙方,以下簡稱植德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甲方拟就甲方或信托計劃與神霧集團、吳道洪、李丹等之間16神霧E1可交換債券交易糾紛案件,委托乙方代為提起訴訟、參與談判等。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為案件的代理人,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同意按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前期代理費:自本委托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或信托計劃)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案件前期代理費175000元。上述代理費用項下的代理期限為一審、二審(如有)與執行階段。2017年7月6日,長安信托公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植德所支付前期代理費175000元。

一審庭審中,神霧集團、吳道洪認可長安信托公司按日萬分之一的标準計算違約金,但對長安信托公司訴請的違約金計算起始時間有異議。長安信托公司同意将2018年4月27日作為違約金起始時間。

一審法院認為:

綜合上述,神霧集團、吳道洪的抗辯主張均不成立。長安信托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具備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中除關于違約金計算的起始時間法院予以上述調整外,對其他部分均予以支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

一、神霧集團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長安信托公司支付債券本金1億元及相應利息(以1億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的标準計算);二、神霧集團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長安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以1億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日萬分一标準計算);三、神霧集團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長安信托公司支付律師費175000元;四、長安信托公司就神霧集團所持有的神霧環保5721250股質押股票(證券代碼:300156)享有優先受償權;五、吳道洪就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神霧集團所負債務向長安信托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吳道洪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神霧集團追償;六、駁回長安信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确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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